时诏下均定,而居民不体其意,多相惊动,至有剪伐桑、柘。帝闻之,遂令停罢。
景德二年九月,诏:「陕西路州、军,每岁田租如折变他物及支移就沿边输送,(转委)[委转]运使件析以闻。或节气稍缓之处,亦仰体量闻奏。」
三年正月,诏:「开封府诸县,将中等已上及门内形势户输税文钞点磨,不得以孤贫民户纳过税物剩数移易,销折府县所欠都大税数。」
六月,诏:「每岁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余绵者,并官给价钱。其绵据合输斤两外,不得多纳。」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谷穑之屡登,庶黎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岛、军输纳。」其年诏以河北罢兵年:疑当作「后」。,其诸州税赋止于本处送纳。
二年十一月,诏:「访闻诸路转运司,每年所科夏、秋税赋色额,临期旋有改更,颇为非便。自今每岁预先旨挥诸州、军明定合纳色额,于指定仓分送纳,不得旋有改变。如违,当寘之法。」
六年正月,诏:「诸州、府多以少碎要用之物,辄便以正税折科,及储蓄稍阙,辄又多方敛籴。至如给遣物色土产之处,即不令支用,又迂回移易,交互般请,甚费人力,诚非简便。可令三司常切约束。」
八月月:原作「年」,眉批:「年,疑月。」按《长编》系此条于大中祥符六年八月甲戌,则作「月」是,据改。,诏:「诸州、军今年夏税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物色斛斗折纳。」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以(毫)[亳]州真源县桑税太重,特减三分,永为定额。今
后添种桑、柘,更不功税。
二十六日,诏:「自今遇赦减放税物,候到日,委所属州府先具合纳放分数色额,供本路转运司委本官看详,如允当,即画时施行。」先是,三司上言:「每遇恩赦,诸路减放税物,其间分数等第多有差谬,乞条约。」故有是诏。
二月,诏:「应天下纳税纔入限,州、县即追人户(理)[里]正、典级校料。(令)[今]候初限未得校料,更宜劝谕省减刑罚,办集赋舆,以称朕意。」
九月八日,诏:「诸路支移税赋勿至两次,仍许以粟、麦、荞、菽互相准折。其科买官物,如土地不产者,具数以闻。」又令江淮发运司岁留上供米五十万硕,以备赈济。
天禧三年八月,左司谏直史餐李仲容言:「民有广种桑柘,多为不逞之辈妄言官增税绢,望行条禁。」诏自今违者,耆保捕送官司科责。所种桑、柘,更不增税,所在书壁告谕。
四年九月,诏:「诸州有启幸隐陷税物者,与限百日,听自官首罪,止自改正,已后收其税物。限满不首,为纠告者论如法。」
仁宗天圣二年五月,诏开封府:「自今税赋,令诸县据折变到合纳逐色斛斗分定仓场,并许第三等以下人户依常平例,就便将易得斛斗抵折送纳。如或下户送纳贱色斛斗了足外,尚有少数,亦许令近止力及人户等就便折纳。」
陕西都转运司将辖下人户夏税支那,于隔蓦州、军仓分送纳。盖路遥脚重,其人户多将见钱就籴斛 宝元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知华州魏舜卿言:「伏
斗送纳,其钱又为所过收税。乞令逐府每有人户将见钱了纳税物,令本属官司出给公凭,所历商税务特与放免。」从之。
庆历三年十月,诏:「天下二税版簿内有虚作逃亡破税,及咤推割用幸走移,或请占官田而不输税,致么而失陷者,其知县、令佐能根括出积弊者,当议量其多少之数而赏之。」
四年九月,参知政事贾昌朝言:「用兵已来,天下民力颇困。请下诸路转运司,毋得承例折变,科率物色。其须科折者,并奏听裁节。虽有宣 及三司文移,而于民不便者,亦以上闻。」从之。
十一月赦书:「西京河阳近经并废县分,颇闻人户输纳不便,其复县如故。」以从民所欲么。
五年三月,德音:「自今支移税赋,更不得添纳地里脚钱。」
六年三月,诏诸路转运司:「凡夏、秋税支移折变,自今并于未起纳半年前揭牓晓谕之今:原脱,据《长编》卷一五八补。。民有未便者,许经所属投状,申本司详察施行。」
皇佑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下湖南郴、永、桂阳监等处,人户所纳丁身米,每丁特减三斗二升。先[是],马氏据湖湘日,科民间采木,不以贫富,计丁取数。国初,转运使司务省民力,奏请量直纽米,随税以纳。行之已么,而高下不等,贫者苦之。至是,守臣以闻,仁宗恻然悯之,亟命三司勘会始末,取其至下者为准,故有是诏。然每岁所蠲,亦不下十万石矣。
四年六月,诏广南东、西路经蛮贼蹂践处,夏税未得起催。
五年十一月,赦书:「开封府诸县
两税,于元额上减三分,永为定式。坐家破逃、冒佃官私田土,限百日陈首,只据首起日纳税赋。」
十二月,诏:「南郊赦书,第四等户残欠税物,并与倚阁。自今须纳七分以上者方为残欠,仍着为定制。」
至和元年九月,诏:「比沧州均田税,民或未以为便,其令复输如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