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州、夔州路人户白契税钱共一十万五千五百三贯五百七十四文,并行除放。
二十六日,诏临安府新城县每年进际税赋,与减免一半。
七月十四日,诏桂阳军干道元年未起发上供钱,并干道三年分天申节、大礼土贡,及上供钱、银,并以三分为率,特予减免一分。
闰七月二十三日,诏蠲免郴州、道州、桂阳军拖欠下干道元年五月以后月桩钱六万七千二百四十二贯有奇。以李金贼徒残破故么。
二十六日,诏蠲免临安府临安县五乡人户二百八十家夏、秋二税有差。以天目山洪水暴发,冲损居民故么。知临安府周淙言:「据钱塘县丞余禹成具到:周向等二十四家冲损屋宇,溺死人口,欲放今年夏、秋两科并来年夏料钱;于兴等一百四十一家冲损屋宇,什物不存什:原作「计」,据下文改。,欲放今年夏、秋两料;盛庆全等七十家冲损一半屋宇、什物,欲放今年夏料。以上三料并系第五等以下人。及锺友瑞等四十五家各系上户,内有锺友端第四等户被水至重,欲放今年夏料;
施埕等四十
一户被水次重,欲放半料。以上通计合放和买、夏税紬绢绫本色折帛一千三十四疋三丈有奇,绵一百九十二两一钱,役钱四百二十四贯七百七十三文,丁钱六十九贯二百文,苒米三十七石有奇,茶钱一十九贯有奇。」从之。原书天头注云:「干道三年八月七日条移此。」
八月二十二日,汉阳军言:「本军止管汉阳、汉川两县,在湖北一路最为凋瘵之处,兵火以前,每年桩发上供钱本縻费钱二千五百贯文,于绍兴十三年以后,每年于所起钱上递增二分钱七百四十五贯六百文,至三十二年,共增桩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昨自隆兴二年添差归正官,并总领所差拨添监酒务岳庙拣汰使臣,每年桩请俸钱仅二万余贯。缘此本军缺乏,上供钱委实一尢所从出。乞自干道二年以后,蠲免递增二分上供钱,止依目今见起钱一万五千六百五十七贯六百文为额。
」诏令户部更予权免干道二年、三年,仍自干道四年为始。
二十三日,诏光、濠、庐州、寿春府干道三年合发上供诸色钱物,并予全免一年。其无为军以三分为率,放免二分。
九月十七日,诏温州经、总制钱,干道二年秋季至五年夏季终,以十分为率,予减二分。
二十五日,诏和州合纳二税上供钱并内军钱物,特予蠲免。
二十八日,诏扬州干道三年分上供经、总制无额、坊场七分宽剩钱,以三分为率,蠲免二分。
十一月二日,南效赦:「诸路州军县民户有拖欠夏税畸零税赋、和买折帛、折麦、折盐、茶租、养士、白地钱、职田、僧道免丁等钱物,缘州县催理失时,积年拖欠,及有灾伤人户逃移,却勒令保正、(付)[副](陪)[赔]纳。仰诸路漕司委官,将州县第五等已下民户应欠负隆兴二年以前前项诸色畸零钱物,并予日下除放。如敢违戾,仰人户诣提刑司陈诉诣:原作「指」,据文意改。,将违犯官吏申取朝廷指挥施行。」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
同日,赦:「已降指挥,淮南州军干道三年合起上供分隶等钱物,并已立定分数展免。访闻州县尚于民户名下仍旧科敷。所有已到官钱物,并与理将来名下合纳税赋,其未纳到钱物,并予除放。」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分,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九年分。
同日,赦:「出戍诸军借请过钱、米,并予除放。诸路厩、禁(库)[军]依条借过口食衣粮等,照应节次已降指挥年限除放。」
同日,赦:「绍兴三十一年诸路州军拖欠诸色窠名钱物,昨来户部拘催,所以申降指挥并予除放讫。访闻州县却有将元数巧作名色,依旧催理。可自赦到日,依已降指挥除放。」
同日,赦:「福建路昨来寺蹑攒剩钱,缘一时所立数目稍重,其间往往不能桩纳,以致僧、道逃亡,虚挂欠负,无所从出。可并予蠲免。」
同日,赦:「昨指挥,两浙、
江东路州军人户有田万亩出粜米二千五百石,未纳米数已降指挥,并与除放。所有八千亩以上合出粜米一千五百石,未有该载。可令漕臣将未拘收合出粜米数,并予除放。」
二十七日,诏临安府属县拖欠干道元年夏秋二税、坊场课利、折帛、免丁等诸色钱三万三千余贯,人户少欠酒钱八千余贯三百,并安抚司钱六千余贯,并予除放。」
十二月八日,诏免放舒、蕲州灾伤去处税赋一年。
二十七日日:原作「年」。天头注云:「年,疑日。」按作日是,据改。,诏放贺州(朝)[干]道元年亏欠经、总制钱一年。
四年正月十一日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