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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069页

免役令『诸承买场务已给付后,正身有违碍而无同居亲主领者,别召人承买』,拟定『主领』字作『掌领』字。」从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中书省言:「政和四年十月二十日 :诸以民功被赏转官者,选任在战功之上,仍依战功法;诸有战功人有赃罪者不得亲民。勘会民功人犯罪合追降及准例入重者,除因农田、水利、赈济、居养、安济、漏泽违慢外,并合依战功法取旨施行。」诏令刑部申明行下。
同日,尚书省言「《政和赏令》,诸应转一官者,承直郎以下改合入官;非军功捕盗者,将仕郎不满五考,从事郎、登仕郎不满四考,文林郎、通仕郎不满三考,并循两资」等条。诏:逐条内称战功或军功者,其有民功之人并依战功法。所有一司一路并应干条法内称战功、军功者,及六曹及详定一司 令所依随事参照,条具比拟,申尚书省。
二十六日,将仕郎、充国朝会要所检阅文字李弥逊奏:「臣仰惟神宗皇帝睿智远览,鼎新百度。陛下圣孝继志,增光益美,纤悉备具。其前后诏条固已载诸甲令,藏在官府矣。然阅时既久,中更废驰,冲改混殽,申明重复,深虑官吏奉行之际,浸失本指。欲望令在京官司,各具所司应自熙丰之初、崇观以后被受创行事件元降指挥,编类成书。其诸路郡县通用者,委自六曹类聚,刊(再)[印]颁降。仍乞申戒内外常切遵执。」诏令在京内外官司各条具元丰、崇观以来见行及冲改事件申尚书省。
五年四月十六日,刑部郎中李
《政和令》,诸命官将校犯罪自首,遇恩全原,去官勿论者,具事因及条制申尚书省或枢密院。缘自来在外官司于状内多不如令详具有无专条战功、别犯并计,却致刑寺再行取会,动经岁月,莫能结绝。欲乞立严禁使之遵守,庶几革去迂滞灭裂之弊。」诏依奏,仍令刑部立法申尚书省。又都省勘会:今来令官司事因状内详具有无战功等,其民功亦合一就立法。从之。 绎奏:「伏
八月九日,手诏:「法以制人,不以便己,故法出于至公,无牵于私意。稽考《元丰官制》,刑部为议法之官,尚书省为创法出令之地。今有司请立法,往往自便。应修 令格式,并归一司 令所,候修毕,送刑部议定立法,申尚书省详覆,取旨颁行,如《元丰格》。其逐处见编修官吏并罢。」
十三日,诏:「一司 令所张官置吏,以删立法令为职。而有司辄自请立法,不归本所立文,盖欲自便。近降指挥申饬,以革其弊。访闻 令吏人往往不习法令,又多三省、枢密院给使之人,食其俸而身不在役,以故法久不成,虚糜廪禄。可自今并不得差三省、枢密院人;其见在吏人并行试补,汰其不能者。如违,以违御笔论。仍仰御史台弹奏。」
十一月十二日,尚书度支员外郎张勋奏:「窃以东南六路上供粮斛,岁额数百万石。前此真、楚等有转般七仓,其掌管官吏、装卸兵卒,糜费至广,弊亦如之。自陛下灼见利病,讲究直达,出于宸断。推行以来,舳舻相衔,万里不绝,虽五湖之远,皆应期而至。不唯省转般之劳,而绝侵盗失陷之弊,内外刑狱为之一清,兹实万世之利。臣自承朝旨差委编修,遂参照政和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前所降直达纲条 及申明、指挥,修立成书,并看详共成一百三十一册,总为一部,计一十复,并已经尚书省看详讫。所有前后应干指挥,已系新书编载者更不行用;其不系新书所收,文意不相妨者,并七月一日以后续降指挥,自合遵守奉行。谨具进呈。如允所奏,先付本部镂板颁行,内厘送条件限十日录送所属。」从之。
六年闰正月二十九日,详定一司 令王韶奏:「修到《 令格式》共九百三卷,乞冠以『政和』为名,镂版颁行。」从之。
六月五日,户部尚书兼(许)[详]定一司 令孟昌龄等奏:「今参照熙宁旧法,修到《国子监律学 令格式》一百卷,乞冠以『政和重修』为名。」诏颁行。
十三日,礼部尚书白时中等奏:「今将《崇宁贡举(去)[法]》改修到《御试贡士 令格式》总一百五十九卷,乞冠以『政和新修』为名。」诏颁行。
七年四月十六日,详定一司 令所奏:修成《吏部侍郎左右选条例》,诏令颁行。详定官孟昌龄等更候三次进书取旨推恩。
五月二十七日,礼制局编修《夏祭 令格式》颁行。详议官兵部尚书蒋猷、保和殿学士蔡攸、显谟阁待制蔡鯈各转两官;
承受官中侍大夫、青州观察使邓忠仁更不推恩;检详官辟(廱)[雍]司业尚佐均、朝奉郎郭三益、徐秉哲、太常博士王升、承议郎王沔、奉议郎杜从吉、正字李升、迪功郎崔造各转一(各)[官]、减三年磨勘;选人改合入官,仍减二年磨勘;检讨官倪登、王庭老各转一官,选人比类施行。
八月九日,中书省言:「检会律文:在官犯罪,去官事发,犯公罪流以下勿论。盖谓命官立文。后来 文相因修立:掌典解役,谓出职归农,已离本司,及勒停永不收叙,亦同去官免罪。如此,若犯罪之后,则生奸弊,解役归农,侥免重罪,兼与命官犯罪去官不同。」诏:政和 内掌典解役者听从去官法一节删去不行。
二十五日,臣僚上言:「窃以比年以来六曹等处申请因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