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申明支降。」从之。
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勘会诸路州县营田官庄所给耕牛,若实缘病患倒死倒:原作「例」,据本书食货三之二改。,累有约束,止令将肉脏等出卖价钱桩管,不得抑令佃户陪偿。访闻官司间有勒令陪还去处,事属违戾,仰提领官取见诣实,除放施行。今后常切觉察,如依前违戾,按劾闻奏。」王应麟《玉海》:「绍兴十五年正月,四川宣抚副使郑刚中于阶、成二州开营田,抵秦州界,凡三千余顷,岁收十八万石,减成都籴三之一。丁卯。从其请。」
十五年闰十一月十二日,知池州魏良臣言:「诸军营田,须于本州岛守臣同共措置,相与协力,穷究利害。」从之。
十六年三月三十日,工部言:「今参酌立定淮东、西、江东、两浙、湖北路每岁合比较营田赏罚:以绍兴七年至十三年终所收夏秋两料子利数内,取三年最多数,更
于三年最多数内取一年酌中者为额。以本路所管县分十分为率,内取二分奉行有方、民一尢论诉抑勒搔扰去处,分为三等,增及三分以上者为上等,依元格减磨勘二年;增及二分以上为中等,依元格减磨勘一年半;增及一分以上者为下等,依格磨减勘一年。若亏及元额最少一处者为罚。从本路提领营田官、宣抚营田使开具保明以闻。」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鄂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田师中言:「乞将绍兴十三年至十五年营田收到钱、斛,于内取酌中年分立为定额。」于是户、工部言:「昨降指挥,军中措置营田,系将本路空闲田土广行布种。缘今来尚有闲田甚多,所收钱、斛未至增广,难以便行立额。又缘未曾立定赏罚,窃虑无以惩劝。今欲将本军所属营田,逐辖使臣岁收钱、斛数目,令总领司以递年所收比较,将增剩及亏损最多去处职位、姓名申取朝廷,参酌赏罚施行。」从之。
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知郢州赵叔涔言:「愿诏三省委诸路总领官及都统制,括责闲田旷土,公共措置,将合分屯军兵,于所在州军多给牛、种,广令开垦。苟能自足所用,则今之所支上供粮斛尽归朝廷矣。岁复一岁复:原作「后」,据本书食货三之二改。,其利可胜。勘会绍兴六年已降指挥,令诸军下不入队使臣军兵及不能披带并拣退军兵等,有愿请佃之人,并依百姓体例,以五顷为一庄,官给耕牛五具并种粮等,其所收物斛,以十分为率,四分
给力耕之人,六分官收。」诏令户、工部立法赏罚。
十一月九日,户、工部言:「今立定,诸军营田主管官各以所管已耕种熟田外,将均拨到荒田措置增种过田顷,候至收成,从总领所保明所:原作「司」,据本书食货三之二改。,依格推赏。增五顷以上,减二年磨勘;十顷已上,减一年半磨勘;二十顷已上,减二年磨勘;三十顷以上减三年磨勘。若不为措置增种者,并(今)[令]总领官、本军都统制开具职位、姓名申朝廷,特与展二年磨勘。」从之。
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两浙提领营田官曹泳言:「为根括得镇江府未有人承佃天荒等田二十二万三千八百一十六亩《朝野杂记》作二千二百余顷,请悉以为营田。三角五十二步,欲将上件经界所量出田,并后来咤水旱逃户所抛下田,并作营田拘收,随宜于转运司支拨钱物,借种,召人耕作。所有本路应管天荒、逃绝等田未有人承佃去处,乞先自秀州、镇江府措置作营田耕种。仍乞逐州从泳踏逐差有心力官一员,依经界措置官已得指挥,与诸县知县同共措置。
」工部看详:「除乞差官一员与诸县知县同共措置一节,缘诸路营田并系守、倅、令、尉兼行主管,难以施行外,今欲令曹泳更切契勘上件田土委是荒闲未有人承佃,即依今来所乞事理今:原作「令」,据本书食货三之三改。,仰遵依前项节次累降指挥,措置招召情愿佃客耕种施行。不得咤而搔扰抑勒,枉费官中钱本。如见有人户承佃去处,不得却致科抑致:原作「置」,据本书食货三之三改。,侵占人户见佃田土。仍具如何措置开
耕,系置立若干庄分,耕种若干田段,措置若干牛只,召到佃户若干数目,具文状供申。」户部言:「所有户绝、坊场、抵当,合关提举常平司同共措置耕种,依条施行。」从之。
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南郊赦:「契勘诸路营田,官给钱、粮、牛具,招募佃户耕种,不得抑勒搔扰。其所收子利,依例分给。累行约束州县,不得减克佃户所得子利,并侵占民田,仰诸路提领营田官常切捡察。如有违戾,并行按劾。」
二十年二月一日,工部言:「乞将诸路绍兴十三年至十九年知、通、令、尉且依绍兴十六年三月二十日指挥立定分数,并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