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之。
【宋会要】
天头徐松原批:此下八条,《大典》引《会要》作「上供银」。松按:银系上供之一,似无庸别作名目,疑《大典》摘此数条编入「银」字韵耳。今第附「上供」后,不别出「上供银」焉。点校者按:此下实有七条。。
雍熙四年,诏诸道州府军监课利上供银今后煎作折角铤送纳,不得更作板石子铤。
政和三年九月十七日指挥:变转收买金银起发上供内,本钱依旧桩管,循环支用。从之。
建炎三年,诏:「访闻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收买上供银数浩瀚,陪备搔扰,民力不堪。可自后岁减三分之一,以示远方宽恤之意。」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福建路州军,今日以前见欠左藏库估剥银数、亏欠官钱,特与蠲放四年。户部侍郎叶份言「福建路见上供银数,系以元丰年宝瑞场所收课利立为定额。自崇、蹑以来,坑井渐降,银价又高,应办责之人户,科敷及于寺院」故么。
绍兴二年,德音:「福建路上供银,昨建炎三年九月已减三分之一。绍兴元年三月内,建州、南剑州于所减数内又免半分。尚虑经此兵火,民力不易,所有今年合起之数,上四州全免一年,下四州减半。」
三年,福建路转运副使刘容木言:「本路建州、南剑州每年合发上供等银数内,建州二万一千六百六两,南剑州三万三千八十一两,自绍兴三年分依旧上供,及更令带发绍兴元年分银数内建州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两、南剑州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三两八钱三分三厘。逐州连遭兵火,民力困重。」诏与免带发。
二十六年,宰执进呈权刑部尚书韩仲通
看详到知雷州赵伯柽所奏,广西州军经、总制等窠名银皆是括率百姓,随税均敷。欲令今后只依市价收买,不得依前均敷。上曰:「此岂可不禁 」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无额上供钱
无额上供钱
钱:原无,据本书食货三五至三
○补。
【宋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四日,诏诸路无额上供钱不合立额,可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当职官拘收灭裂,致有欺隐失陷者,重功典宪。
二年五月
十五日,户部尚书吕餐浩等言:「诸路无额钱内增添酒钱,依旧法系户部上供之数。今已承指挥,自建炎二年正月一日为始,并依旧法。切虑诸路州军止以六分桩拨,欲乞令提刑司行下逐州军,将四分增添酒钱并入六分之数收系入帐,依限尽数桩发施行,免致有亏省计。」从之。
七月十二日,端明殿学士、提举醴泉蹑黄潜善言:「户部经费,自军兴以来用度至广,惟仰诸路上供钱物应办。其州郡所收无额上供钱物,依法并隶提刑司拘收,具帐供申起发。缘无额钱所收窠名不少,切虑州、郡、县、镇隐漏,不肯尽数供报,提刑司不为检察,致拘收隐落,或供帐不实,日么转致亏损,失陷省计省:原作「少」,据本书食货三五之三一改。。欲望下户部检坐诸州郡应合收无额上供钱物窠名,及供申隐漏不实起发期限,并前后应干约束等条法,镂板遍下诸路州郡及提刑司遵守施行。
」诏依。
绍兴元年四月四日,户部侍郎孟庾言:「诸路州军所收无额钱物,昨窠名繁多,州郡得以侵欺,并令提刑司具帐催督起发,以革侵用。近缘军兴,诸路供申帐状多不依限。继承指挥,添酒钱五项依旧作经制钱拘收,亦系无额,名色相同,从来帐限不一,作两色供报,州县得以侵欺。今欲乞将诸路所收无额经制钱物,每季只作一帐供申,并限次季孟月二十五日已前具帐,及起发数足。余依见行条法。」从之。
二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诏诸路州军知、通,
今后拘收无额钱物及一万贯,与减一年半磨勘,及一万五千贯以上,与减二年磨勘。如止及五千贯,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从户部请么。
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户部侍郎徐林言:「今欲下诸路提刑司行下诸州军,今后拘收无额钱物赏,候任满日方许陈乞,从本部驱考。若任内合起上供、折帛等钱别无拖欠,即依见行条法、指挥,保明推赏。」从之。
二十九年闰六月八日,臣僚言:「窃昨降指挥:『应州军专委通判拘收起发无额钱,岁及五千贯以上者,知、通与减一年磨勘。』所在州军每岁豹赋所入,或有系无额窠名者,往往(空)[罕]有拘收及五千贯,其间有止拘收到一二千贯至三四千贯,为不能及五千贯数,不该赏典,遂致州军更不将所桩到钱物起发。今乞行下诸路,责令守、倅常切拘收,除一岁能拘收起发及五千贯以上者,依已降指挥与减一年磨勘外,若不及数而及四千贯以上者,与减三季磨勘,
及三千贯以上者,与减两季,及二千贯以上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