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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减一季。如此,则随其多寡,为之酬赏。」从之。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免行钱
免行钱
【宋会要】
高宗绍兴元年三月十七日,中书门下省言:「昨降指挥,诸州郡罢纳免行钱,见任官并许以实直买物。访闻诸路见任官依应收买物色,无所不至,重用民力。」诏诸路州军依已降指挥免行钱并罢,见系人户更不作行户供应,
见任官买卖依市价。违者计赃,以自盗论。候边事宁息日,令户部取旨,依旧法施行。
十一年四月八日,臣僚言:「州、军、县、镇旧来行户立定时旬价直,令在任官买物,盖使知物价低昂,以防亏损。而贪污之吏并缘为奸,贵价令作贱价,上等令作下等,所亏之直不啻数倍,致人户陪费失所。宣和间,市户乞依熙宁旧法纳免行钱,罢行户供应,民实便之,至靖康间罢纳。近来州、军、县、镇遇有抛买,依前下行户供应。望下有司严行禁止,依旧法量纳免行钱。」从之。
六月十八日,户部言:「诸路州县行铺户等,依近降指挥并免供应,令量纳免行钱,革去科扰之弊。今访闻州县多将零细小铺、贫下经纪不系合该行户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之民一例敷纳,其实有物力行铺户等,却致作弊幸免。欲乞申严约束监司、州县,依近降指挥,照元画一依公推排,立定钱数,开具供申。其零细小铺、贫下经纪无物力之人,及村店货卖细小,不得一例科敷搔扰。」从之。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复免行钱,而州县行遣,与法意大不相当。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豹以行请嘱,故输钱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徒者。」诏依奏,送合属去处,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欲依臣僚奏请,令诸路提刑、转运
司疾速约束所部州县,及亲行按临体究,将似此去处立便核实改正。仍依已降指挥按劾取旨,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二日,诏令诸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去处,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元降指挥尽公推排,及密行询究。如州县用情,将上户合纳数目科与下户,并仰实时改正施行。若推排尽公,别无情弊,即将委的贫乏不能输纳下户保明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两县合认免行钱,已免一年。今来居民流移,即未曾复业,乞特与蠲免。候贼马宁息、行铺复业均纳。」诏再与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钱。访闻所属均(数)[敷]之际,富民认数不尽,多及下户。可令诸路提刑司更切体量数目,保明申尚书省,取旨蠲减。」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言:「乞将诸路州、军、县、镇所收免行钱,遵依元立定数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岁赋法。每孟月于长吏厅集众,登降开收,限当日毕,非时不得
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裁:原作「栽」,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改。。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