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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篮:原作「监」,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录》作「微小」,据改。。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村:原作「材」,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所取
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
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
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使)[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豹用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申:「原作「甲」,据上文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临江府志》卷四考改。。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吭惜豹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佗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
」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