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书门下言:「诸路州军明道二年三月赦前配军人,除十恶、杀人放火、父母陈首及元是军人作过配到者依旧外,自余杂犯配军人并放逐便。」
五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检会编敕,应配军该恩放逐便,后有恃凭凶恶,不务农桑,盗窃资财,恐吓民户,罪不致死者,并决讫刺配牢城。」诏应合该放停人以此告示,仍责诫励文状。
二十二日,提点京东路刑狱崔有方言:「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有因饥困与家人共犯,俱合重断者,乞数内勘会一名元不是行凶恶、情理轻者决放。」诏从之。仍决徒刺配本州岛牢城,候丰稔日依旧。
三年七月五日,诏:「诸道新犯罪人内准宣 合配沙门岛者,今后止刺面配广南远恶军牢城。如南人即配岭北。」
九月二十三日,国子博士卢南金言:「今后沙门岛罪人日支口食一升,不得妄以病患别致杀害,及本寨船 当切有管。」诏杀害人命,船 严加钤辖,余不行。
康定元年七月六日,中书门下言:「开封府、京东西、河北、淮南应罪人合配千
里、五百里外牢城者,请并配永兴军。仍令本军自今取为盗贷命并杂犯罪人,候及三二百人,团作指挥,以威捷为额,选军校教阅,分隶逐路。如遇战斗,令于阵前驱使,果能用命立功,保明闻奏,当议酬奖。内贷命劫贼人本以情理可悯及有疑虑贷命者,若至配所更作过犯,罪法至徒,情理凶恶者,处斩讫奏;其余非贷命配到者,如有过犯,加常法一等断遣。」诏可。
十月二十三日,权知开封府吴遵路言:「乞今后京城内偷盗犯赃钱十贯以上,并配永兴军或二千里外牢城。」诏京城内偷盗赃钱十贯已上,年五十已下,无病,并决配永兴军牢城;年五十已上,并决配二千里外牢城。
二十五日,诏:「应诸处捉到强劫贼人,依法施行,不得解赴开封府乞降朝旨,却纳中书。其合配五百里、千里外牢城者,刺配永兴军牢城。」
二年八月三日,知仪州、礼宾副使曹僖言:「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之人,乞依法决讫刺配清边弩手。」从之。
庆历元年八月二十日,诏:「沿边弓箭手于近里州军别置产业以避役者,决配近南州军本城。」
二年三月十六日,诏军头司择沙门岛放还罪人之伉健者,隶近京归远壮勇指挥。
五月十八日,陕西转运使卞咸言:「所部民有累犯罪而其理凶悍者,请籍其姓名,毋令出外。」从之。
十一月十八日,诏:「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依法决讫,并黥面徒,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
役兵。」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诸路配役人在疏决以前者并释之。
七月十六日,诏诸犯罪人自今不得配隶河北沿边州军。
二十五日,诏广南转运司,诸配军有累犯情涉凶恶者,许便宜处斩以闻。
四年四月二日,诏广南东西、荆湖南北路转运司、提刑司:「比者(郡)[群]盗结集,未尽捕灭,其体量逐路配军及编管人内,有凶恶不可存者,徙配近里州军。仍令诸路罪人权住配往四路。」
三日,诏:「自今诸处合移配罪人,除不配往川界及沿边州军外,余据地里远近均配逐处,各置簿拘管,不得只配以南州军。转运、提刑司常切体量,如配到人多,即具申奏,移于一般军分地里罪人少处。」
七月十六日,法寺言:「自今差出屯驻、驻泊禁军,妻口在营及诸处犯奸,各加奸罪二等,军人改配邻州一般军分下名收管,父兄子弟并刺面。诸色人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从之。
八月七日,诏:「在京犯罪配隶外州军者,不得因差役上京,在京诸司亦不得指名抽差。」时内东门吏犯赃配黄州,其亲戚多内臣,求驾纲上京,而南作坊射为甲匠。权三司度支判官李参奏,以谓恐毋以惩奸,故禁止之。
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审刑院、大理寺言:「参详,乞诸处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愿从军者,当职看验,如人材少壮,别无疾病,与刺面充之下厢军,不支例物。如充军后不犯徒罪,依条迁补,官司不得抑勒充军。」从之。
六(月)[年]七月
七日,诏:「如闻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他处,使其有离去乡里之孍,朕甚悯之。自今非尝受朝廷指挥,毋得擅于法外施行。」
八年十月九日,上封者言:「决配亲从、亲事官、辇官,请不得占留当直及令上京,虽有该拣,不得放停。」从之。
皇佑二年十一月六日,诏知制诰曾公亮、李绚看详诸州军编配罪人元犯情理轻重以闻。自今每降赦后,即命官看详如例。
十五日,审刑院、大理寺言:「荆湖南路安抚司奏:『近为潭州不住准逐处推院公文,追呼乡县干证,人数颇众,有妨农业。望自今勘断公事内有累作过犯之人,并令官司根检元犯逐度公案照验入案。若委是毁失公案,检寻不得,即暂勾元犯罪时干连之人,取责证据,的确不虚,亦许累为度数。如依应得上项编 ,即行刺配。如检寻元犯公案不得,又无从初干连人照证,即不入连累之数。仍令转运、提刑常切觉察点捡。如又违犯,其官司从违制分故□定罪所缺一字,原左旁存「古」。此句文字似有误。。所有(有)军民、公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