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内有情理凶恶、条法不该刺配,不可存留在彼,即依庆历六年七月七日朝旨奏裁。所贵别无枉失,追扰平民,有妨农务。』寺司参详,其累犯该配人已有前项编 外,有似此经来年岁,其间或与州县官吏通同作弊,偷毁公案,后却经官司论理,称刺配不当,盖是未有厘革条贯,以致引惹词讼。欲讫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限一
年内许经逐处理诉。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从之。
三年十月十三日,翰林学士曾公亮言:「昨奉敕,以明堂赦后看详诸道编管配军人罪犯轻重,逐时具状贴黄奏讫。伏思自前南郊赦令,虽与今一体,及其奏到罪人犯状,久不蒙移放。不惟赦令失信,其间甚有州军妄行编配,遂致一二十年羁囚至死,伤害和气,众所共闻。欲乞特降恩旨,今后依此,永为着例。兼详益、梓、利、夔四路地里至远,凡取索干证文字,经年未得齐足。况此四路各有钤辖司,欲乞今后益、梓、利、夔四路编管配军人,如经大赦,只就本路转运、钤辖司同共看详,据犯状轻重量移释放。」诏依奏。其益、梓、利、夔路编配人内情理重及干碍条贯者奏裁。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切见诸州军犯罪人送逐处编管,若非不肖之流,即是无图之辈,不自知非,恐生异意。欲乞今后有编管人,逐州军及十人以上,即送邻近州军编管,仍不许在极边之处,切虑诱众纠集作过。」诏今后编管人更不配沿边州军。
十一月四日(诏)南郊赦:「应东西两川配出川界之人永不放还乡里者,其间有情轻偶被诖误之人,宜令所在件析以闻。」
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川峡人刺配为内地军者,遇拣停毋得放归,其令关津常讥察之。」
至和二年七月二十日,诏:「蕃部犯青白盐坐法当死者,自今并配沙门岛;若群党为民害者,听奏裁。」
嘉佑三
年十二月六日,京东转运使王举元言:「登州沙门岛每年约收罪人二三百人,并无衣粮,只在岛户八十余家佣作,若不逐旋去除,即岛户难为赡养。盖诸州军不体认条法,将罪人一例刺面配海岛,内亦有情不深重者。如计每年配到三百人,十年约有三千人,内除一分死亡,合有二千人见管,今只及一百八十〔人〕,足见其弊。盖无衣粮,须致去除,有足伤悯。望严戒诸路州军,除依编 合配海岛外,余罪不得配往。登州年终具收配到沙门岛罪人元犯因依州:原无,据《长编》卷一八八补。,开项申奏,委刑部点检,如不合该刺配往彼者,具事由以闻。」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登州改配沙门寨罪人三十二人于诸州牢城改:原无,据《长编》卷一九一补。。
七年九月七日明堂赦:「陕西路北犯青白盐配逐处充军者,如经一赦,并押送本路安抚司,以人材壮健者改配原住州军蕃落或保捷指挥,小弱者止隶本城。经今赦者,且与量移。编管人年七十已上或笃疾者,不以赦数,并放(遂)[逐]便。在京杂犯配军隶步军司者,自来不得量移拣放,今并与量移拣放。」
八年五月十三日,诏:「赦前杂犯编管人,除情理凶恶并吏受赃徒以上,川峡人编管在铜钱地分,依嘉佑七年十月十八日指挥不移放外,命官、使臣即具元犯以闻,余量重轻及赦数移放。」
十月二十八日,诏:「明堂赦后特行编管人,经即位赦未放者,诸路转运司指挥诸州军,具元犯以闻。」
治平四年六月二
十五日,神宗即位未改元。登州并沙门寨监押李庆奏,依赦分析罪人二百七人。诏特取三十二人,仍选使臣二人管押赴阙,交付军头司,刺面分配淮南路牢城。内一名遇赦不还,改配荆湖南路牢城。余系所犯情重及在彼未久,并仍旧。
神宗熙宁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审刑院、大理寺断通州百姓仇承广等九人持杖(疆)[强]劫,赃满合处死,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面配广南东西路逐州牢城。御批:「可分析移配,仍今后应持杖强盗群队贼人,不要全火置在一路州军。」于是承广等分配广南、陕西、河北诸州军。
三月四日,诏:「今后强劫贼合该刺配广南者,如同火五人以上,不得同配一路州军,并须分擘,兼配河北、河东、陕西边远州军。如系河北等三路贼人,即分配广南、福建州军。」
六月二十六日,诏诸路提刑司勘会,逐州军经略、安抚、钤辖司,将刺配充军人元犯因依闻奏。
十一月十六日,诏:「诸路编管人,令提刑司于逐州军选官,与当职官吏看详元犯,捡坐条贯详定,委是州郡法外编管,即放逐便讫,具事理闻奏。虽于法不合编管,情理重害者,奏请朝旨。」
二十六日,京东转运司言:「准诏拣选杂犯配军,郓州拣中兵(事)[士]内朱信等三人元系亲从官配到,未敢一例送陕西宣抚司。」枢密院言:「欲令勘会,如不是庆历八年殿内作过,即依例招填。」上批上批:原无,据《长编》卷二一七补。:「龙猛、龙骑盖是在京禁旅,于理不便,今止选于极
边 用。虽是庆历八年杂犯诖误人亦不妨,可并令一例拣选。」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庆州叛军已就戮,其同居骨肉配充奴婢,及年二十以上刺配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