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田税多寡均敷役钱,不以等第。假如有田百亩,合纳役钱一贯文,即五十亩、五百文准此为率。则上户偏重,下户不幸免。』看详州县户众而役少,则敷钱止于第三等。或户少而役多,则均及第四等、五等。今若计田亩,不论家业、税钱,及不以等第,一概均出,则失输钱代役之意。」从之。
政和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巩州元丰年中,岁敷役钱止四百贯,今敷至二万九千余贯文,存留准备一分外,犹余六分以上,不知自何日顿失法意如此。虑更有似此之处,望诏有司申明旧制,以宽民力。」从之。
五年十一月三日,户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陈彦文言:「乞明着刑典,应常平、免役成法,不许辄议改更。」诏常平、免役自熙宁以来,讲究奉行,纤悉具备,自今应有辄议改更者,以大不恭论。余并依动摇学校法施行。
宣和二年九月十日,诏:「诸路召募役人,具有元丰成法,行之岁么。大蹑中,始罢旧吏人,宿弊未之能革,而老奸巨猾匿身州县,无文教讼,扰害良民者,益甚前日。政和中,始不许上三等人户投充弓手,缘此,所募尽系浮
浪,并缘作过,无所顾藉,致盗贼公行,紊乱先帝成宪天头原批:「紊乱,一作废紊。」,四方如此。可自今州县召募役人,并依元丰法。所有大蹑元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和六年六月四日指挥,更不施行。内州县旧吏犯流、徒罪及四色赃罪等,于元丰法不应叙者,不在收募之数。弓手候(条)召募到人,方得替罢。」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官户役钱,旧法比民户减半。今来招置弓手置:原作「致」,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七、食货六六之七三改。,以御暴防患,官户所赖尤重。欲令官户役钱更不减,而民户比旧役钱量增三分,专桩管以助养给。」从之。
九月二十二日,臣僚言:「民事之重,莫过力役。今以保正、副当免役之民,而使之代耆长充役,无怪其辄至破产么。当免役法初行,朝廷深虑民劳,不胜其役,亦尝以事访于诸路。而用事之臣阴怀私意,不欲以差法参免法。一时新进承望风旨,不问民情如何,而 谓保正、副情愿代耆长执役。望诏诸路监司,参差、免之法,专以便民。」诏令诸路转运、提刑司同共相度的确利害,申尚书省。
三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免役钱于元额外重增三分,官户更不减半,令户部限二日勘当申尚书省。其随钞纳钱可罢。
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广南西路转运、提刑司言:「今乞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村三十户,每料轮差甲头一名催纳租税、免役等钱物,委是经么利便。」诏依,其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福建、广南东路州军并依此。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东南州县,比缘差保正、副代户长催税,力不胜役,抑以代纳,多致破产。已降指挥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以乡村三十户差甲头一名催纳,以纾民力。访闻诸处尚未奉行,致人户未获安息。仰逐路州县遵依已降指挥,疾速施行。如敢违戾,许人户越诉,提刑司觉察以闻,当议重置典宪。」
五月二十三日,朝散郎吕安中言:「契勘催纳二税,依法每料逐都雇募
户长或大保长二名,系是官给雇钱。自建炎四年秋料为头催税,每三十家一甲,责差甲头催纳。其雇募户、保长,更不复用。所有雇钱,只在县桩管。此钱既非率敛,又不干预省计,乞督责诸县每年别项起发,以助经费。」诏依,令诸路提刑司依经制钱条例拘收起发。
九月十二日,臣僚言:「朝廷罢催税户长,依熙、丰法改差甲头,盖谓递年大保长催科填备,率至破产,遂改革前制,曾不知甲头受害又十倍于保长。且大保长皆选差物力高强、人丁众多者,其催科,则人丁既壮,可以遍走四远遍:原作「编」,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八、食货六六之七三改。,物力既强,虽有逃亡死绝户,易于偿补。今置甲头,则不问物力、丁口,虽至穷下之家,但有二丁,则以一丁催科。既力所不办,又无以偿补,类皆卖鬻子女,狼狈于道,此不便一么。
大保长催科,每一都不过四家,兼以保正、副事皆循熟,犹至破产。今甲头每一都一料无虑三十家,破产者又甚众,此不便二么。田家夏耘秋收,人各自力不给,则多方召募,鲜有应者。今甲头当农忙,一人出外催科,一人负担赍粮,叫呼趋走,纵能应办官司,亦失一岁之计。以一都计之,则废农业者六十人。自一县一州一路以往,则数十万家不得服田力穑矣,此岂良法哉此不便三么。又保长多有惯熟官司人,乡村亦颇畏之,然犹有日至其门而不肯输纳者。
今甲头皆耕夫,岂能与形势之家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