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书职官一一之一五改。,已决者三次乃许之。若失入二人以上者,虽得旨改官,仍与次等京朝官。」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英)[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新判大理寺、太常少卿祝谘依旧与提刑差遣。右司谏刘庠言:「谘同任少卿断银沙狱,失入大辟七八十人,赖朝廷疑其冤,覆于御史台,皆得减等。谘之用法不详,见于已试,岂可复主天下之平 」故罢之。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七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元签书检断苏州百姓张朝法官,并命御史台取勘奏闻。以张朝因堂兄张念六以枪杀朝父死以枪:原作「行抢」,据《宋史》卷二○一《刑法志》三改。,后走却,被朝(提)[遇]见,打死张念六。审刑院、大理寺用法断朝犯十恶不睦当死奏案,而参知政事王安石引律奏,朝父为房兄所杀,则于法不得与之私和,则无缘责其不睦,合依条得加役流罪,会赦合原。上得是奏,乃诏依安石所议施行。其审刑院等法官以用法不当,故有劾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今后失入死罪,已决三名,为首者手分刺配千里外牢城,命官除名编管,第二从除名,〔第三〕、第四从追官勒停;二名,为首者手分远恶处编管,命官除名,第二从追官勒停,第三、第四从勒停;一名,为首者手分千里外编管,命官追官勒停,第二从勒停,第三、第四从
冲替。以上赦降、去官不免,后合磨勘、酬奖、转官,取旨。未决者,比数递减一等,赦降、去官又递减一等。内使相、宣徽使、前两府,取旨;大卿监、合门使以上,(以)[比]类上条降官、(降官)落职、分司或移差遣;其武臣知州军、自来不习刑名者,取旨施行。」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审刑院、大理寺官坐失入秦州百姓曹政死罪未决,判审刑院韩维、齐恢已去官,及会熙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德音,勿论;〔详〕断官李逵、胡泽,并冲替;权大理少卿蔡(寇)[冠]卿,与小处差遣;权判大理寺许遵,〔详〕官朱大简、韩晋卿、赵文昌、冯安之,并与移一般差遣。
四年四月十二日,诏开封府、河东转运使取勘太原府及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勘断王育等刑名不当以闻。刑房申:「太原太谷县尉王育权本县,断高福行奸,因谋合人白雅并妻阿程隐庇不通,捶拷至死。本府官吏以阿程为有罪之人,将王育为失减。法寺又引律称所拷数不过,合无罪,并依比(司)[同]杀伤论至死加役流,今王育合于加役流上定断。会降徒三年追一官,更罚铜十二斤,勒停。所有太原府应干官吏、河东经略司、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并各有上项减误断罪名不当。」 摄判去官勿论外,只将令手分族写狱子申报及拆粘公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私罪,赎铜八斤。今详阿程系与夫同犯,于法止坐尊长及不合隐庇,既阿程身死,显是官司于法不应捶拷。准律,
故也。
五年十一月五日,详定编敕所、开封府言,定夺沂州军贼李则合依条于斩刑上从按问,欲举自首减二等。诏依。其沂州官吏失入李则死罪,审刑院、大理寺、御史台定夺不当官,并取勘以闻。
十年六月十六日,诏刑部、审刑院、大理寺岁终比较刑法官,内有失入罪及失错、稽违多者,具名以闻,当量轻重,特与施行。
元丰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权判南京国子监、尚书驾部郎中郑宗砺罚铜十斤致仕,坐前知眉州失入人死〔罪〕,会(舍)赦而宗砺年已七十余故也。
哲宗元佑元年十二月十七日,尚书省言:「左司状,失入死罪未决并流徒罪已决,虽经去官及赦降原减,旧中书例各有特旨。昨于熙宁中,始将失入死罪修入海行 ,其失入流流:原作「死」,据《长编》卷三九三改。、徒罪例为比死罪稍轻死:原作「元」,据《长编》卷三九三改。,以此不曾入 ,只系朝廷行使。近准朝旨,于 内删去死罪例一项「例一项」及下句「其徒流」,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其徒、流罪例在刑房者依旧不废,即是重者不降特旨不降特旨:原缺,据《长编》卷三九三补。,反异于轻者,于理未便。本房再详,徒罪已决例既不可废,即死罪未决例仍合存留,乞依旧存留元丰编 全条。」从之。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诸路断流配罪已当,若本案内徒以下罪有出入者,奏裁。其出入笞杖及半年徒,从刑部下所属改正。」
六年八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中书省以知岷州康识前任知鄜州日失入死罪死:原无,据《长编》卷四六四补。,有诏特差替。缘识久在熙河,见系本路钤辖、知岷州,今防秋是时。」诏识展磨勘二年,罢差替
谪命。
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伏见法寺断大辟,失入一人有罚,失出百人无罪;断徒、流罪,失入五人则责及之,失出虽百人不书过。常人之情,能自择利害,谁出公心为朝廷正法者「出」下原有「入」字,据《长编》卷四七六删。!乞令于条内添入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死:原无,据《长编》卷四七六补。,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从之。
绍圣四年四月十五日,刑部言:「前临江军判官李适在任失入三人死罪,合追两官勒停,两遇大礼,合该原免。」诏李适依断特免勒停,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