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系囚动经旬月,迄令自今诸县镇禁系不得过十日,仍令本州岛长吏察访。」从之。
四月四日,诏:「诸道州府凡禁系
之所,并须洒扫牢狱,供给浆饮;械系之具,皆令洁净;疾者为致医药,无家者官给口粮;小罪即决遣,大罪审辩其情,无致淹延。」(至)[自]是每岁首夏下诏书如此例。
至道(德)三年二月,令京城诸司不得专械系人。
真宗咸平三年六月十三日,诏曰:「朕亭育万方,哀矜庶狱。民或多僻,义在正刑,而方属炎蒸,深忧系滞。仍虑理直者不能自辩,情轻者苟或禁留,缧珌之中,饮食失所,时行告谕,当体朕怀。宜令两京及诸路,见禁罪人有罪轻者,不得禁留,旋为疏理;徒罪以上疾速勘断,无致淹延。」
讼、户婚杖以下得情 者,许在外责保看医,俟痊日区分。」从之。 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知黄州王禹捻上言:「病囚院每有患时疾者,互相浸染,或致死亡。请自今持仗劫劫贼徒流以上有疾,即于病牢将治,其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四排岸司系囚无亲属者,量给薪米,仍速裁断。
景德三年七月一日,诏曰:「应禁勘盗贼,委长吏钤辖,无令妄引徒伴;以时饮食,有疾者医治之。仍分轻重、男女,别房禁系。」时上封者言:「盗贼多缘私憾,妄引无辜,官司因而追扰。又重禁者拳手,令小儿哺食,多受饥渴;不问所犯大小,同系一牢。」帝悯之,故诏诫诸道焉。
九月二十六日,诏陕西诸州纳质院戎人并放遣之。先是,蕃落每为寇盗,既经和解,所在虑其复叛,因置此院,收其子弟,有壮年禁锢至白首者。帝闻而怜之,特有是
命。
大中祥符四年十月三十日,诏:「访闻天下司理院、州院罪人狱死者,皆司理参军与州曹官迭差检验,虑相庇盖。自今须选差不干碍刑狱官,依公检验。」
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河东路提点刑狱张怀宝言:「伏见诸路大辟罪,皆俟旬终报转运、提刑司,若旬初、路远,即禁囚动经半月,或有情款疑互,审察不及。自今望令即日报两司。」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诸州所供禁囚犯由,其命官居禁及责保参对者,悉以所犯别状申奏。」初,诸道通为一奏,至有命官犯轻,谳同于重狱者。帝以非便,命刑寺议,故有是诏。
八年二月,诏开封府,(命)[今]后应命官合该勘鞫,未得追禁,奏候指挥。
五月,诏开封府:「应禁罪人并置印簿抄上缘身衣物拘管,候断放日给付销簿,狱内不得置纸笔砚瓦。每遇夜有未结绝罪人监送下禁,早晨引领赴府,并差职员部押,缘路不得纵与外人言语,亦不得于店肆暂住。如违,勘罪严断。」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诏三京、诸路大辟罪,狱既具而非理致罪死者,委纠察提点刑狱官察之。
天禧元年十一月,开封府言:「左、右军巡见禁勘罪人,今值冬寒,若不问轻重,须候结案,必恐淹延。欲望许除大辟罪依旧结案外,其余流罪以下公事,止依在府勘事体例写长状,具札子缴连录问后,送法司定刑名断遣。」从之。
四年十二月,诏:「自今每军巡院禁系情理凶恶重罪人数稍多,即
从府司牒殿前或马、步军司,逐院选差兵士十五人,员僚、节级各一人,寅夜防护,候断讫即放归营。」
仁宗天圣二年十一月二日,臣僚上言:「御楼赐赦,见禁罪人并于楼前释放,支赐绵袍、头巾、麻 。今详释罪已是厚恩,望别定制。」诏自今后所给衣物,须罪人在禁一月以上,委是贫不济者即给。
四年正月,纠察在京刑狱司言:「左军巡勘咸平县贼姜则为累行打劫,录问并无翻异。其人手指冻落九指,欲乞今后令当职官吏躬亲勒医人子细看验,如有疾患疮病,钤辖狱子、医人看承医疗。」从之。
八年五月,诏:「大辟公事,自今令长吏躬亲问逐,然后押下所司点检勘鞫,无致偏曲,出入人罪。若依前违慢,致有出入,信凭人吏擅行考决,当重行朝典。」时感德军司理杨若愚不申长吏,考决无罪人骆宪等,加石械上,若愚特追一官,典押、狱卒各刺配,因有是诏。
六月,(诏)开封府言:「准律,诸主守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拒捍走者,又减二等。皆听一百日追捕。自来失囚,依条给限监捕,限满不获,方行决断,内有减至杖罪者。若例行断遣,又碍律文,须至一例给限。伏缘京畿诸县亦有失囚,若不分重轻,一例监捕,颇复淹延。欲乞自今在京及府界诸县应失囚本非固纵,依律减至杖罪以下者,便行决遣,更不给限。所走罪人散行捕捉。」从之。
十年正月二十一日,诏诸州传囚若所过未差捕送人,
住日续其口粮,不得过三日。
明道二年六月九日,中书门下言:「天下配隶罪人禁奏待报者甚众,既淹牢禁,亦烦裁决。宜委有司参酌,当取旨者减其等,着为定法,以省奏请之烦。」诏权御史中丞范讽、天章(问)[阁]待制王鬷、秘阁校理范仲淹与审刑院、大理寺主判官同详定以闻。
景佑元年五月二十七日,左司谏姚仲孙言:「天下郡县禁囚,或称系死狱中者,请令径报提刑、转运省察。」诏诸州军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