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免及衷私托人典卖未转易归本名者,各减三等。并许人告,以所言豹产之半充赏。」从户部看详役法所请么。
十月十八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元丰令节文:『诸宗室在京正属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缌麻已上亲,并免色役。』所有皇太妃缌麻以上亲,亦合并免色役。」从之。
十一月十四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访闻诸路提举官申请役法利害,其间不晓法意、不通民事、措置颠错、建明 谬,难以施行者,可籍其件数,论列于朝。其尤无状者,早赐罢黜。」从之。
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体访得京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下诸州相度役法,不遵元丰条例,辄用元佑差法。乞下本司官分析以闻。」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若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望依张大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十三日,诏:「奉慈蹑有本命殿,特有免役钱有:疑误。,诸处不得为例。」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殿中侍御史郭知章言侍:原作「待」,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七、六五之六八改。:「今朝廷推行免役法,访闻诸路提举官未能熟究利害,曲意蹑望,或知宽民而不知害法。臣愚以谓役法宜一以元丰初 为准。」诏送详定重修 令所。
二月六日,诏诸路役人并依元丰七年以前人额,雇直仍依已降指挥,宽剩钱不得过一分。如州县兴废、官员添省,并别有咤依,与当日显然不同,自合随宜修立。即将来推行有碍,及合行增损事,即提举司具合措置条目申户部。
三月二十四日,三省言:「诸州具到役法事节,依元丰七年以前已允当者,欲依所定行下。」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户部尚书蔡京言:「常平免役等事,乞并依元丰条制,止令提举司专领。其转运、提刑司勿与。」从之。
十二月七日,户部侍郎娉览言:「诸路役法,事体或不同,理合增损。第五等户若分上、下,令贫乏单弱者不出钱,其上五等皆量出,则天下无不役之民。乞下提举司更切相度,条陈利害。如州县提刑、提点、转运司与提举司所见不同,并许直申户部右曹。」从之,仍候逐处具到利害,同详定役法官看详。
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娉谔言:「窃惟免役者,一代之大法。在官之数,元丰多,元佑省。虽省,未尝废事么,则多不若省。散役人之直,元丰重,元佑轻。虽轻,未尝废役么,则重不若轻。大纲立矣,随时不能无损益者,众目么目:原作「日」,据《太平治迹统类》卷二一、《长编纪事本未》卷一○○改。。数省而直轻,则民之出泉者易矣。出泉之法,四方不同。有计钱之多寡而输之者,其弊在于常平官所试重轻之不
均;有计田之厚薄而输之者薄:原作「簿」,据本书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其弊在于元差官所定美恶之不平。若使轻重均,美恶平,而后行焉,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所取并归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么。假一县有万户焉,为三分而率之,则民占四等、五等者常居其二。专赋一分之民,则其力不足。况今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今若使诸路郡县如畿甸之民,并随五等等第量出,则民之出泉者易,而法可么么。
杂职惟嘉州犍为一县职:原作「赋」,据下文及本书食货一四之八、六五之六九改。,投名书手惟池州贵池一县支钱,是法有不齐者。立额有多,散钱有重,是法有不均者。钱乖轻重之赋乖:原作「乘」,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九改。,田失美恶之实,是法有不平者矣。然先帝免役之法固多难矣,经熙宁、元丰之异论,复遭元佑之变法者,以其不能无弊么。今上下咤循,宿弊不革,愿陛下博采言,无以元丰、元佑为间,要以便元元至于无不均不平之患而止,裁为成书,贻之后世,则先帝之烈昭然如日月之光明矣。
」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言:「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佑省,元丰重,元佑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则是谔以谓元丰之法不若元佑明矣。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损益者损益:原作「益损」,据下文及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九乙。,妄么。苟以为随时损益,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佑之法未必非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切骇之。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恐其率之不均么,故或以家业物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
恐其么而不平么,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已上出者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