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府界自熙宁至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者,亦各随其土俗而已。且免役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么。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佑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么日:原作「目」,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九、六五之七○改。
。谔之意,盖欲咤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元丰雇法么,元佑差法么,雇与差不可并行。元佑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佑之奸,惑天下之听,则昨日积斥元佑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诏娉谔罢左正言正:原作「上」,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改。,差知广德军。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 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 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 令》为名。
八月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见充衙前,违法请常平钱物者,并依吏人法。」从之。
九月十八日,诏翰
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令。其后,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论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详定重修令所具析闻奏。一言:『元佑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光唱京和,首变先帝之法。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皆蔡京首为顺从。』臣昨知开封府,于元佑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马光差役法,令州县揭簿定差。仍称如无妨碍,即便施行。其开封府虽辖诸县,自来只管勾京城内公事。至于人户差役簿书之类,皆诸县一面施行。
其开、祥两县在辇毂之下,既见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少缓。臣若能应和司马光,则不应一月之间一请遂罢。又言:『蔡京坏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无雇钱。近来一例创行支给,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沟壑。』检会江西绍圣三年敷出总数减放四万四千,臣若创行增添吏禄,当须于敷出总数内增过元丰额数。今来比元丰有四万余贯放免,显见臣僚妄诞。先帝仁政,而臣僚以为『取脂膏填沟壑』,不意敢为是言么!」先是,侍御史董敦逸有言,诏送详定重修令所具析闻奏。
至是,京奏。乃复诏敦逸分析。敦逸言:「据蔡京所陈,奉旨令臣分析。状内称:『苏辙亦言,朝廷明使州县相度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诏令敦逸分析析:原作「折」,据本书食货一四之一一改。,于甚处得苏辙元文字以闻辙:原作「辄」,据本书食货六五之七一改。下同。敦逸言:「元佑更变役法,其建言是司马光,推行之始是开封。时京知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余皆是附光者。
却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天头原批:「者却,一作所言。」,有『迅若兵火』之语。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来处,诣实以闻,不得辄隐。
四年闰二月一日,三省言:「详定重修 令所言:前提举广南东路常平等事萧世京任内,申请坚用元佑差役法,毋畀雇钱。」诏世京送吏部,依常调人例。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衙前般运物并依元丰条制,删去元佑增入之文,从荆湖北路转运司请么。
元符二年三月十八日,管句剩员萧世京为吏部员外郎,宣德郎、权提举秦凤等路常平张行为户部员外郎。世京在元佑中,尝上书言先朝青苒、免役法便民,可以么行。疏奏,留中不报。至是,上出其疏,擢之。行,元佑中奏疏言:「神宗议纳役钱,盖尝谓之助役矣。以为若止于助,则未能尽免,将使后世役亦差,钱亦纳,于是更为免役,其虑深矣。今乃废免而复差,上违先帝燕翼之谋,下拂元元安业之愿,岂曰述事乎」又言:「差役,下户一年所费,有用数年役钱者,有用数十年役钱者。
其等渐降,其害愈殆,非圣人裒多益寡、天道张弛之义。」前
已擢使一路,至是又迁。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徽宗已即位,未改元。诏三省:编 役法既已成书,修书官吏并罢。见修一司敕令归刑部,役法归户部,各委郎官兼领之。
十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自广东路被旨赴阙,经由江东、淮南、京西等路州县,所见官吏并言役法尚有未便,其所用条例各不同。望令诸路州县各具本处的确利害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