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重寘典宪。」诏依,其凭由各差乡户、长给散,不得追扰。
七年三月十一日,四川安抚制置使胡元质言:「凤州梁泉、两当、河池三县并成州栗亭,以人户见耕牛具数目为准均(数)[敷]二税,以是民间
畏避,莫敢畜牛。乞只以干道七年逐州元籍定牛具为科敷则例,自此如有新添牛畜,更不收入为额,辄增科敷。」从之。
五月二十九日,吏部尚书王希吕言:「人户既典卖产业之后,止割税赋。如物力之类,必至三年方许推排,则产去之户虚挂物力,横被追纠。又远方县邑有一二十年未尝推排者。窃谓应人户典卖产业,令于推割税赋之际,即与物力一并推割。如系典业,即候他日收赎之日,却令归并。」从之。
九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制置司及转运司严切禁约所部州县,不得预借。尚或违戾,按劾以闻。逐司奉行灭裂,亦坐失觉察之罪。以中书舍人宇文价言:「蜀中四路犹有预借之弊,乞行约束。自今若知县罢任,批书亦乞保明批『不曾预借』一(顷)[项]。」故有是诏。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民间合纳夏、秋税苒,访闻州县不遵三尺,往往大折价钱,致令人户艰于输纳,并将畸零物帛高估价,却往他处贱价收买,以图剩利,显属违戾。可令监司觉察,乃许人户越诉。」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同日,赦:「诸县起解本州岛及上司豹赋,各有立定窠名。访闻诸州、军不恤县道,逐时添立项目钱数,遂为永额。可令目下改正。或有违戾,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
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诏:「诸路州县人户积欠二税,自淳熙八年终以前特与蠲放,不许别作名色再行催理。自今若遇水旱,须管疾速检放,其合输钱帛、物斛,常切照限催
纳,不得再有抛欠。如或违戾,户部觉察,具名以闻。」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户部言:「建康府申乞将沙田许从官田所画降指挥,与免十料催科外,其沙地、芦场乞自初生年分起科催纳税租。」从之。
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权发遣信州郑汝谐奏:「前知袁州宜春县许及之陈述户长之弊,(今)[令]逐路州军条陈经么利便、乡俗所宜申尚书省。臣今措置:将诸县民户税钱仍旧分作三等,上等专差保正、副,中等充夏税户长,下等充秋苒户长。如及之所谓六不可催者,寄产诡名者、产去税存者、递年拒顽者、远乡武断者、病无次丁者、逃移而户眼存者。皆已革去。逃、绝户税并行倚阁。本州岛自与承认上三等,并官户之税官中自催,不许入户长甲帐。
创立诡名,并令乡司并户长归并。拒顽不纳税者,许令户长申举,别行追纳。户长所催者,止是下二等户之税,必无代输之患。贫狭乡分税钱不多,止差保正、都、副,并不差夏秋户长,只从本县出给由子,开具人户合纳税物,令乡司分俵,许人户自作三限送纳。敢违省限者,却行追治。」送户部勘当。本部契勘:「郑汝谐所见陈,委得允当。其狭乡不差保长,只(今)[令]知县自催一节,窃虑知县或非其人,必令公吏下乡骚扰民户,或抑令保正催科,却为非便。
本部勘当,乞下信州,仰更切照应关防施行。」王淮等奏:「郑汝谐行之信州,百姓甚利,但行之在得人。苟非其人,如
户部看详,其它皆得允当,狭乡不差保长,知县自催,窃虑有吏人下乡骚扰之患。」上曰:「可依户部勘当到事理,并下诸路州军仿此,随宜施行。」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会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迭催纳,以致多出文引,非理追扰,或勒令保长代纳。于受纳之际,容令合干等人多端阻节作弊,倍功斗面,非理退换。洎至纳足,不即给钞。仰监司严功(宽)[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仍许输纳民户赴监司陈诉。」十五年明堂赦同。
同日,赦:「勘会已降指挥,淮南州军淳熙十二年终合起上供分隶等钱物,并已立定分数展免,可将未纳钱物并与除放。其已纳在官之数,理充将来名下合纳税赋。」
十五年八月十一日,户部言:「知绍兴府王希吕奏:『淳熙十年六月十二日诏,绍兴府萧山县新林等乡被水冲塞田土三万四千二百八十余亩,合纳苒税除淳熙十年以前免纳外,仍自十一年为始,更免二年,令止十三年起催。令据人户称,乞依华亭县仙山等乡例宽展年限,乞施行。』」诏特免一年。
淳熙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诏绍兴府将第伍等以下户和买二万五千余匹权住催一年,三省选委清强官同监司、守、令相度经么利便闻奏。先是,守臣王希吕奏对:「两浙路共管和买五十二万七千六百五十四匹有奇,而绍兴一州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