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之岁年,其效必着。尚虑妨功害能之士、贪利希进之徒,乘间抵巇,妄意申陈,轻议增损,规毁其成。应今日已行法令,三省恪意遵守,无容妄有纷更。非窒碍而轻议改易者,(已)[以]违制论。仍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二十二日,诏:「详定重修敕令所官吏置局未久,趁办条敕,进呈了毕,委有勤劳。删定官各特转两官。选人改合入官,更转一官。使臣各转两官。内尹正特与转行遥郡一官外,一官许回受有官有服亲。供书使臣转一官,减三年磨勘。编修手分及承受下手分、点进使臣、知杂司手分各转一资,有官人转一官,仍各减三年磨勘。内差使臣借差,不隔磨勘。无官人有出职法者,内少五年以下人愿先次出职者听,少三年以下出职人仍与占射差遣一次,二年以下更循一资;
五年以上候补至前行或职级日与先次出职;其未有名目人愿换大将、减三年磨勘者亦听。」
二十八日,臣僚上言:「窃见详定一司敕令所参稽前宪令条,为万世之常法。朝廷尚虑修书之官未必能尽知天下土俗之所宜,与夫民情之所便,故书成之日,必下之逐路监司审覆可否,然后施行。为监司者往往志在观望,不复研究是非,审覆遂
为文(旦)[具]臣愚欲乞诏诸路监司,今后审覆一司敕令格式,必选择本路通晓政事之官,同共究心参考。如能指摘差失,有可采择,即以为监司善最;或卤莽保明,及法行之后却有未尽未便,即乞量行黜责,庶几有以劝惩。」从之。
九月十五日诏:「今年五月已后,应见行钞法洎茶盐法合传载者,大小纲目,具着为令。」以太师蔡京还冠宰司,图制国用,公藏私余,上下皆足,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尚书省言:拟立到《诸路州军分曹掾掾格目》共三十册。诏自来年正月一日奉行。
十月二日,司空、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何执中等上表:「修成《令格式》等一百三十八卷,并《看详》四百一十卷,共五百四十八册,已经节次进呈,依御笔修定。乞降敕命雕印颁行,仍依已降御笔,冠以《政和重修敕令格式》为名。」从之,仍自政和三年正月一日颁行。先是政和元年二月一日,诏以尚书左仆射何执中提举、同知枢密院事王襄同提举,至是上之。仍诏兼领官何执中、详定官李孝称、任良弼、承受官张僧佑、删定官刘宏、杜充、张焘、钱随、尚谕、杜严、刘寄各转两官。
十一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命有司类次诏书律令可以训民者为一书,与婚冠之礼先后颁焉。州县委官专掌,孟月属民而读之。」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一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格令三三:原作「二」,按前已有「格令二」今改。
三年二月七日,《殿中省六尚供奉 令》(所)书成,诏详定官朝请郎殿中监高伸、朝议大夫殿中少监曹昱、删定官朝散郎殿中丞王迢、朝奉郎殿中省主簿赵士言希各转一官。内曹昱仍转行,承受官裴诜更不推恩。使臣、手分、书写人、书奏人各与转一官。无官人转一资,内无资可转者或不愿转人各支赐绢二十匹,或愿候有正官日收使者听。进奏官减二年磨勘。
二月二日,中书省言:「检会大观重修中书令,诸每岁取旨下近臣,博求疏远贤能之士以备器使。勘会博求贤能,须待圣旨,岂可立为常法 兼诏侍从官荐举臣僚,亦难立每岁之文。」诏上条不行。
九月四日,刑部(奉奏)[奏:「奉]御笔改定条法内称『主』者。其应缘条法内更有似此合改称呼者,仰刑部检勘,逐一条具,参酌拟定,申尚书省。典卖田宅交易文契邀约,钱主改为典买人,业主改为典卖人。失贼遭劫之家称被主、变主、事主、财主者,改为被盗人。主婚人改为掌婚人。主守改为典守。主司改为典司。监司改为监守。诸欠应纳田宅入官,其元主改为元纳田宅人。无主死人改为无识认尸人。雇人限满愿留主家,改为元雇之家。主驾纲运改为驾放海外。
蕃舶主改为首领。遗物不知主名,改为所遗人。主将已下改为首将。主钥人改为掌钥人。主持官物改为掌管官物。吏人主行改为吏人管勾。主兵官改为掌兵官。以田佃与人限满并佃人为主,改为并归佃人。马主改为管马人。已买物未令入官、寄桩物主之家,改为元卖之家。主典改为掌典。」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殿中监、详定六尚供奉 令兼详定一司敕令高伸等言:「契勘本所见责限编修一路法及禄秩、六曹条例等。文字浩瀚,全藉官吏夙夜协力。缘比来人吏避见督责,往往干求他处差遣,兼带请给。本所虽差人权行管勾,然虚占名阙、积滞课程之弊未之能免。伏望圣慈特降睿旨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