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兵部侍郎刘孝韪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为同详定,迪功郎邵拟、宣教郎大理寺丞张维、(宜)[宣]义郎胡长卿、宣教郎宋之瑞、宣教郎楼钖、从政郎郑澭为删定官。诏依淳熙二年进《七司条法》指挥体例推恩。
十三日,权知徽州陈居仁言:「乞下 令所裒集隆兴优恤诏旨,类而分之,如代纳折帛、镯减重赋、惩罚科扰之类,立三十二条。大书镂板,颁之郡国,名曰《隆兴以来宽恤诏令》。申戒官吏,务在遵行。」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令所言:「昨乞将干道五年至淳熙六年终续降创立并竹屋冲改海行法,取会所属。今来逐一取(道)[到],有合入三十七件,并是见行,欲雕入新书本门之后。」从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令所修立百司省记法,以《淳熙重修百司法》为名。先是大理(寺)[司]直兼令所删定官李大理言:「渡江以来,官司文籍散逸,多出于老吏一时省记。今以百司计之,总一百七十余处。其(问)[间]有略举事端,泛为臆说,如所谓不记是何月日指挥、不记何人申请者不可胜数。四五十年来,老胥猾吏凭借此书,并缘为奸,盖非一日。此书当修,非其它比。惟是有司供报出于吏手,差互不同,若据凭便修成法,其间私行隐匿,供报漏落,他日复得以肆为奸弊。
乞下百司疾速抄录省记与见行条法,责本处职级及当行人吏结罪尽实供报,毋致隐匿。如将来书成之后,辄以漏落事件,却乞申明照会,其当职官吏重作施行。」九年六月,诏权行住修。
二十八日,右丞相赵雄等上《淳熙条法事类》四百二十卷、《目录》二卷。先是淳熙六年二月十六日,都省言,海行新法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诏 令所将见行 、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
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至是书成上之。时赵雄为提举,参知政事钱良臣同提举,权户部侍郎陈岘为详定官,大理卿贾选同详定,刑部郎中潘景珪、儒林郎奚商衡、承直郎任洙、奉议郎郭明复、迪功郎李友直、承直郎(刑)[邢]绅为删定官。诏依淳熙六年进书体例推恩。
八年六月十九日,诏:「淳熙重修吏部、令、格、式、申明既已颁行,其旧条难为杂用。自今如有疑惑,可申尚书省取旨。」先是吏部侍郎赵汝愚言:「昨降指挥,令令所将《绍兴吏部七司法》、《吏部七司续降》,《参附吏部七司法》三书,又取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至淳熙元年终节次续降,及集议弊事指挥,重修吏部七司令格式。至淳熙二年书成。除是年正月以后指挥合作后遵用外,自淳熙元年十二月终以前申请指挥自不合行用。然令之文简而深,请奏之辞详而备,居官者既未能精通法意,遂复取已行之例,用为据依,故吏因得并绿为奸。
望委本部主管架阁文字官尽取建炎以来逐选见存指挥,分明编类成沓,付本选长贰郎官,参照《新书》重行考定。取于《新书》别无抵牾者,编类成册进呈,取自裁断,存留照用外,其余尽行删削,自今法案不许引用。」至是书成,故有是诏。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诏令所将干道七年及淳熙三年所降违限不投税告赏指挥并与刊除,自今专一遵守淳熙新法。先是干道七年指挥:以物产一半没官,一半(允)[充]赏。淳熙三年指挥则以所告物全给告人。后来淳熙新法所载:违限不投税者,三分物产,以一分没官,而告人只以没官之物一半充赏。是告人之赏乃六分之中给其一也。缘新法与续降既许并行,故有司承用之际,或得容心,奸吏舞文,因例为市。至是臣僚请削去续降,当专一遵守淳熙新法,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莫叔光言:「《淳熙新书》所修者止于干道四年,其干道五年正月以后至淳熙七年六月以前所降指挥并未铨次。今因淳熙(命)[新]书之名,莫敢引用。乞申饬四方,使考首篇所载指挥,明知续降不曾冲改《新书》所已修者,自以《条法》为断;《新书》所未入者,自据指挥而行。」从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 令所上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以后、淳熙十年十二月以前宽恤事件成书,凡三百卷。
十月二十七日, 令所看详:「臣僚奏:《绍兴 》节文,『诸因事呼万岁者徒二年,其不因事者杖一百』。绍兴五年刑部看详,乞将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官司欲加刑禁,避怕一时锻炼辄呼者,依不因事法。干道敕于『不因事者杖一百』之下注云:『虽因事到官,实负冤(仰)[抑],避免刑禁而辄呼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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