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诬告何强,以为殴杀其仆。检验委有致命痕伤,而仆之父亦妄行识认。官司禁勘,逼勒虚招,何强竟死于狱。后何念四生存复还。使何强不死于狱,必死于法。治狱之官可非其人,推鞫谳议之际可不致其审哉!昨来臣僚申请下大理寺看详,一时止具检验不实条法申严行下,而妄告、妄认、妄勘者竞不施行,其冤滥岂无所归耶 乞行下删修。」故有是诏。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惟朝廷方严盗铸之禁,不可不稍优捕获之赏。照得赏格:获私铸钱不满五火,止减磨勘半年;五火以上减一年,十火以上减二年,二十火以上止减三年。且捉获私铸,三、四火已是不易,乃止减得磨勘半年。一任之内,一官吏之身,积而至于二十火,固无此等事。傥或有之,出等殊赏,乃止减得三年磨勘,计功酬劳,诚是太轻,何以激劝乞将上项赏格重加详定。知、通、都监、县令、巡尉获私铸,照应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减磨勘至转官等项目推赏。
所是,旧立不满五火至二十火以上之文,窃恐于火数太多,难得及格之人,由此坐视,不切用心缉捉。欲将『不满五火』之文改作『一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一年』;『五火以上』改作『三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二年』;『十火以上』改作『五火以上』,增作『减磨勘三年』,『二十火以上』改作『十火以上』增作『转一官,选人循两资』。所有命官亲获赏格,并诸色人获私铸钱赏格,亦乞从前项干道九年八月八日指挥内已增修赏典施行。」从之。
以上《光宗会要》。
庆元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臣僚札子:乞将强盗除贷命再犯依元项指挥处断外,并强盗已经断配,再犯两次以上,照淳熙十三年二月六日已降指挥施行;余并照元项指挥拟断。」本部措置,除曾犯强盗断配,谓非贷命者。再犯行劫两次以上,自依已降指挥处断外,其初犯百姓行劫,欲增作四次以上,谓未曾事发者。方许照应淳熙十三年指挥施行。如不及今来所增次数,即听依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施行。」从之。
干道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应强盗赃满,内为首及下手伤人,若下手放火,或因而行奸,或杀人加功,并已曾贷命再犯之人,已上六项并依旧法处断。
余听依《刑名疑虑》奏裁。」淳熙十三年指挥节文:「强盗苟不犯六项,虽累行劫至十数次以上,并赃至百千贯,皆可贷命。谓宜除六项指挥外,其间有行劫至两次以上,虽是为从,亦合依旧法处断。」律:诸强盗无首从。 :诸强盗十贯若持仗五贯者绞。
四年十二月四日,新权知滁州曾渐言:「大宗正司、内侍省、太史局、太医局皆有补授迁转之法,未尝不关由吏部,而吏部无明文可以参考。以至省部寺监吏职补授亦然。当官者苟欲参究本末,不免迂回诘问,且又有不可得而取索者。乞将一司一所补授迁转及省部寺监吏职补授应所专用格法及续降指挥,命官立限,聚为一书,仿《淳熙一州一路酬赏法》之体,镂版颁行。」诏令 令所类聚,限一年修立成书。
嘉(庆)[泰]元年二月十四日,礼部尚书兼吏部尚书张釜言:「《吏部七司法》盖尚左、尚右、侍左、侍右、司勋、司封、考功通用之条令。自绍兴三年迄淳熙二年,凡四经修纂,订正去取,纤悉备尽。孝宗皇帝尚虑条章泛滥,不便观览,复诏大臣分门编类。然编类之后,迨今又及二十有七年,其间有朝廷一时特降之指挥,有中外臣僚报可之申请,历时寖久,不相参照,重复抵梧,前后甚多。或例宽而法窄,则引例以破法;或例窄而法宽,则援法而废例。
予夺去取,一出吏手。若更迟以岁月,则日复一日,积压愈多,弊幸愈甚。窃见孝宗皇帝干道五年,尝诏七司郎官并吏部架阁将未经修纂指挥置局编类,仍委长贰同共点检。乞检照干道五年已行体例,将吏部七司未经修纂应干申请画降,委官编类,正其抵牾,删其重复,辑为一书,颁降中外。」从之。
三月十八日,权户部尚书、兼详定 令官韩邈等言:「本所近进呈《庆元编类宽恤诏令》并《役法撮要》,已降指挥雕板印造。今已毕备,乞自四月三日颁行。」从之。
二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吏部七司法》自孝庙令 局删修,凡有建立间出御笔裁处,无非参酌为经久可行之典。成书既上,又令编成总类,以便参照。至今已二十八年矣。自淳熙初元积至今日,凡臣僚申请建议续降,不知其数,涉岁既久,吏得并缘为奸。其所欲行,则援引随至;无所请嘱,则多为沮抑。盖岁久不曾参酌去取,编入成书,则其弊必至于此也。乞令吏部疾速编集二十八年续降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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