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商贾许往外蕃,不得辄带书物送中国官。
九月七日,诏军人不许习学、乞试阴阳文书,如违犯,并依私习条。
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欲州县以断罪、告赏全条于要会处晓示,监司每季举行。」从之。
八年四月十二日,御史中丞李之纯言:「愿降明诏,禁广南东、西路人户采珠,止绝官司不得〔收〕买外,海南诸蕃贩真珠至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余卖与民间。欲乞如国初之制,复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尽数中卖入官,以备乘舆、宫掖之用。申行法禁,命妇、品官、大姓、良家许依旧例装饰者,令就官买,杂户不得服用。及民间服用诸般金饰之物,浮侈尤甚,而条贯止禁销金,其缕金、贴金之类,皆至糜坏至宝,僭拟宫掖。往年条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销金之法。
」诏缕金、贴金之类,令礼部检举旧条,珠子令户
部相度以闻。
绍圣元年五月二十三日,三省、枢密院言:「近闻奸人多妄说朝廷未施行事,以惑民情。」诏开封府界提点司及诸路监司常切觉察,其违犯者并依法情重录案以闻,当议编配,有荫人不用荫,命官重行黜责。
九月十四日,三省奏事毕,上宣谕曰:「昨日城东开壕处有役兵辄殴部役使臣,卿等知否 」宰臣章惇等对:「不知。」上曰:「辇毂之下,小人敢尔,须当重行处置。盖大众所聚,不然,恐无以弹压。仍趋开封府,令速具案。」
十月二日,殿中侍御史井亮(米)[采]言:「西戎仰中国和市以生,操纵在我,所以制其命,边人与之私贸易非便。」诏陕西、河东经略、提刑、转运司申严其禁。
十一月二十五日,户部尚书蔡京言:「详定 令所删定、看详、检阅官,乞依旧例,假日许接见宾客,不许出谒。」并从之。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诸武臣任主兵差遣、沿边安抚官、走马承受,并不得乘轿子。从之。
同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真)[直],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
四年三月十九日诏:「亡殁官员家属合给仓券者,服阙后三年外起发,更不支给。及官吏知情违法,除依条断罪外,仍勒均陪支过钱物。」从详定重修 令所言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大理寺言:「制书应给者,具状经郎官书押注籍,限五日还纳,限满应留照用者听量展。若还纳违限,断罪准官
文书稽程律加二等。」从之。
二十八日,吏部言:「官司承告强盗,其行移不得开具告人姓名,郡邑每季检举。」从之。
元符元年三月三日,户部言:「诸押纲人押荆湖南路盐粮纲,已受省部付身,除程限三十日到转运司公参。如无故违限,论如之官限满不赴律,违限月日仍不理磨勘。」从之。
十九日,诏:「近闻省寺官多私谒后族之家,或以邂逅为名,诸处宴聚,不可不戒。」
四月十五日,尚书省言:「宗室宫院遗火,宗正司取勘闻奏,宗室及同居尊长展磨勘年、罚俸给有差。祗应当直人若女奴失火,同保人不觉察,或自祗应人不即救应,勾当使臣不切钤束,等第坐罪。」从之。
五月十五日,尚书省言:「进奏官许传报常程申奏及经尚书省已出文字,其实封文字或事干机密者,不得传报。如违,并以违制论。即撰造事端誊报若交结谤讪惑众者,亦如之。并许人告,赏钱三百贯。事理重者奏裁。」从之。
二十三日,礼、刑部言:「请诸赴朝参宗室如有疾病请朝假,申合门,合门报入内内侍省,差使臣押医官看验。如涉诈妄,所差使臣申大宗正司。其请假一日者,正任以上具牓子于合门投下,合门关宗正司;遥郡以下申大宗正司施行。若月内请过三日者,亦报所属,差使臣押医官看验。每半年一次比较,二十日以上取诫励,三十日以上罚俸半月,四十日以上罚俸一月,五十日以上取旨责罚。即痼疾未能痊者,委大
宗正司保明奏裁。」从之。
二年二月九日,熙河兰会路经略司言:「押伴瞎征般次使臣郭 等具析,般次人内夹带回纥刘三等至京,请今后解发诸蕃般次,不许数外夹带,私下抵换人口上京。如违,即抄点得押往使臣并以违制论。」从之。
二十七日,权殿中侍御史邓棐言:「伏见发运司属官,近执政大臣与驸马都尉皆用恩例为亲戚陈乞,望下有司立法。」诏张敦义罢发运司管勾文字。
八月十日,诏:「应国戚、命妇入内,辄将带元自内中放出及作过经断宫人者,并以违制论。」
十八日,诏:「诸上殿进呈文字,并批送三省、枢密院,不得直批圣旨送诸处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