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内选差监门、封弥、誊录、对读、巡铺官。若赴试不及百人,即令封弥兼巡铺,誊录兼对读。承前四川铨试议,往往试官以意出题,未必皆有来历。今欲令出题令于经史子集,须该涉时务,庶几有所考据。旧例转运司铨试,皆试院一面拆号发榜。今欲于开院前一日,具等号状,实封申制置使司,长官躬亲诣试院拆放。所有假名代笔之弊,盖缘门禁不严,得以传送,又多见烛,以至达旦,就试人得以余力为人代笔。欲选差
监门官、巡铺官,严切督责,仍不许见烛。」诏封弥、誊录、监门官依吏部差有出身官,余并从之。
十五日,前权(通)通判融州唐孝颖言:「窃谓铨试许广南漕司,盖缘有本窠阙,试中即就定拟,此祖宗八路之法,以去朝廷稍远,故优之也。近年吏部铨试之法一严,则有自别路移籍广南漕司铨试者。暨试中,却有移籍赴吏部注差者。原立法之意,岂如是哉 欲乞详酌,行下二广漕司,每遇铨试,止许本路土著官,并委系西北流寓人、在路寄居及七年以上,各召保官二员,次第经州县结罪保明,方许(牧)[收]试。仍试中人不得更移籍赴吏部注差。」从之。
十月十一日,吏部侍郎薛良用乞将初受官年满五十之人,特免铨试,许令参部受残零阙一次。从之。上谓辅臣曰:「近言铨试之法甚良,若不能铨试,何以治民 然而遇年五十,恐不复能习程试之文,可与放行。」蒋芾曰:「若受残零阙,动五六年,及其到官,且老矣,不过易得一阶官。」上曰善。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书:「勘会旧法,初官补授及三十年,并年三十三十:疑当作「五十」。,到部与免试。自近降指挥,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令吏部权与放行,就残零阙参部一次。」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国子司业程大昌言:「使臣出官,内有不能拍试弓马人,令附武学私试,即与见今文臣铨试一同。缘上件人附试武学,正与习七书义士人同场,虽不住严密关防,其附试使臣
往往妄有生疑。缘每年春季常有铨试,欲乞朝廷附吏部铨试,庶几杜绝疑议为便。」从之。
二月六日,臣僚言:「铨试代笔之弊,欲令就试三人以上,止五人结为一保,并须知识愿同者,书铺不许辄与名字射入。遇吏部引保,当官引问,别取审实正身、朝典文状。仍每保卷子别为一束,发下铨试所,遇引试日,试官于帘内次第逐保再问正身,然后分保试卷。盖在外引保,虽正身至试场,则代笔人冒入。苟不于帘前引问同保,欲察无由,其代笔并令人代笔。自有贡举条制,但问保人,未有明法,欲将同保人降两月名次定罪。如就试日,于试场指识非正身,经帘前陈告,特与免罪。」从之。
十七日,持服杨倓乞添差侄右宣义郎、直秘阁文昺差遣,诏以为添差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不厘务。中书后省不书行录黄,其命遂寝。先是,宰执进呈杨倓札子,上曰:「此合得否 」蒋芾曰:「未曾铨试。然前此未有直秘阁而铨试者。」上问当如何,芾曰:「若特旨与之,则出陛下圣意。」上曰:「勋臣子(何)[孙],可特与添差。」于是上批杨文昺为勋臣子孙,特与添差。
五年三月十三日,诏:「正奏名进士该赴干道二年殿试,因事故不曾(试)赴殿试人,今还试唱名如在第五甲,与免铨试。」
四月十五日,新湖州潮阳县主簿傅伯益言:「窃见诸路州军发解 院,皆有定日,而铨试今独不然。名为春铨,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而临期申展,或
以半月,或以旬日。远方之人,滞留伺候,实不易支,多有失职之难。欲望每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如遇省试年分,则展至五月,不许再展移。」吏部勘会:「自来春铨试为始,每年定以二月二十五日 院,如遇省试年分,展至五月十五日,更不申展。」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成都府转运司言:「乞将四川铨试(中)中等第一名与不依名次,余人止许出官。」从之,仍自降旨日为始。
四月一日,诏令四川铨试人并就宣抚司收试,余依见行条旨施行。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朝廷严铨试之法,近却因缘作八路就广中铨试。臣谓二广铨试,可以并罢。或已试中而愿就外差注者,听就部射阙。」诏吏部将广东西路铨自干道八年为始并罢。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书:「旧法,初官并须铨试,方得参部。其间有年及五十以上之人,并因功赏特旨补文学、已经注权官一员回、年及五十以上人,并令吏部权与放行,就残零阙参部一次。」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同日,南效赦书:「二广州军依条合差摄官去处,依旧制施行。若补京官选人,如两经铨试不中,愿就二广州县合入京差遣者,许赴吏部投状,权行注授一次。任满,依条施行。」九年十一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诏:「今后武臣每半年一呈试,呈试不中、年三十,文臣铨试不中、年四十,选出官,仍令 令所参酌旧法修立。」
十月
二十八日,诏:「诸军拣汰未经添差,或曾经添差未赴任,及虽赴任不曾终满之人,今后到部,并免呈试。」
八年五月六日,诏未经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