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合一体措置。今欲权宜将敕内应以钱定罪之法各与递增钱五分断罪,谓如犯窃盗三贯徒一年之类。候边事宁息、物价平日依旧。从之。
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勘会犯罪籍没财产条法,皆是情犯深重,本以禁奸戢吏。访闻州县辄挟私意,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因而妄用,殊非立法本意。如有罪犯依法合行籍没
财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仍仰监司常切觉察。」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并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勘会已降指挥,应缘经界乞受财物,如见系给重禄公人因本职乞受钱物,见行重(录)[禄]法断罪;若不系给重禄人并百姓差役等人受请求曲法作弊等事,并依见行绍兴条法律文断遣。内公吏人犯枉法自盗罪至流,即籍没家财。所有未降指挥已前断配、籍没家财之人,如依今来指挥不该断配、籍没家财,并特与改正。」
绍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赦文:『如有今后籍没财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仍仰监司常切觉察。』其所以约束关防周悉如此,而所至犹有不遵赦令,辄任私意籍没罪人财产者,盖缘未曾立法断罪故也。望诏有司申严行下,如是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及不先申提刑司审覆得报便行拘籍者,科以二十六年四月十七日,秘书少监杨椿言:「伏(某)[其]罪,监司不觉察者降一等坐之。庶几政平讼理,不致滥及无辜。」上曰:「此须立法断罪,但刑名不必太重,务在必行。
」五月十七日,乃诏:「诸财产不应籍没而籍没者,徒二年;若应籍没而不申提刑司审覆,及虽申而不待报者,杖一百;监司不觉察者,各减一等。
着为令。」
二十七年三月七日,权尚书刑部侍郎张枃奏言:「法者,天下之平。今泉货之用,铜铁相准,在法有制。然四川郡县俗行钱引,以引定价,准之铜钱以定罪犯,遂致不侔,则有自笞入杖、入徒,或应徒而流,或应流而死者。谓如强盗持杖,铜钱五贯,铁钱十贯,俱坐绞刑。若盗钱引十道,便以十贯为罪,市价止八贯,比之铜钱止是四贯,少一贯,遂处以死。又如枉法二十匹绞,计铜钱六十贯,铁钱一百二十贯,若受钱引一百二十道,便以一百二十贯计罪,市价止计九十六贯,比之铜钱止是四十八贯,少一十二贯,亦处以死。
由是言之,四川之法偏重,极可悯恤。欲望行下四川州县,凡以钱引定价科罪者,并依犯处市价为数。」从之。
三十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外路州郡或以阙乏为名,挟私喜怒,因事捡估人户家产,侵欺妄用,不申朝省,难以稽考。乞自今于合行检估之家,并坐条先申审刑部,及将诸估钱物实数关户部拘收,并令解赴行在库分交纳,州县不得侵用。如违,乞重寘典宪。」从之。
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诏:「知临安府赵子潚拘籍到王继先房廊、田园、山地并应干物件,并令临安府估价出卖,其卖到钱逐旋赴激赏库送纳。内木植如有堪好者,存留桩管使用;金银、见钱并鞍马,令激赏库拘收,令项桩管,专充犒赏将士;海船交付李宝;元封杂物并箱笼,令本府委清强得
力官逐一开拆抄札,具名件申尚书省,不得容纵偷盗。」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诉 讼田讼附
诉讼田讼附
太祖干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曰:「设官分职,委任责成,俾郡县以决刑,见朝廷之致理,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如已经州县论理,不为施行,及情涉阿曲,当职官吏并当深罪。仍令于要路粉壁揭诏书示人。」
明年六月三日,宋州观察判官何保枢上言:「民争讼婚田,多令七十以上家长陈状,意谓避在禁系,无妨农务,又恃老年不任杖责,以此紊烦公法。欲望自今应年七十以上不得论讼,须令以次家人陈状,如实无他丁而孤老惸独者不在此限。」从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九月八日,有司言:「诏问老而讼不实者不可以加刑,当详定其法。准《名例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听告谋反叛逆、子孙不孝及同居之内为人侵犯者,余并不得论告。官司受而为理者,各减所理罪三等。又干德四年六月(讼)[诏],七十以上争(诏)[讼]婚田,并令家人陈状。又律,家人共犯,上坐尊长,于法不坐者归罪其次。疏云:于法不坐者,谓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疾患者。
自今应论讼人有笃疾及年七十以上,所诉事不实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