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官人,即同形势、官户人家,并具情犯、姓名申朝廷,依法重作施行。州县观望,不为受理,仰监司按劾。其四川、两浙东西、二广、福建、京西路亦乞依此。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四日,大理卿李洪言:「务限之法,大要欲民不违农时,故凡入务而诉婚、田之事者,州县勿得受理。然虑富强之家乘时恣横,豪夺贫弱,于是又为之制,使交相侵夺者受理不拘务限。比年以来,州县之官务为苟且,往往借令文为说,入务之后,一切不问,遂使贫民横被豪夺者无所伸诉。欲望明饬州县,应婚、田之讼,有下户为豪强侵夺者,不得以务限为拘。如违,许人户越诉。」从之。
刑法 宋会要辑稿 刑法三 勘狱
勘狱
太宗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二十四日,诏:「应命官犯徒已上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追寻勘鞫,以其状闻。」
八年八月二十日,诏:「今后勘诸司使副、供奉(宫)[官]、殿直等,案内须具出身入仕因依,法寺断罪亦取敕裁。」
雍熙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佐郎刘芳言:「朝廷差出制勘使臣,自来只于本州岛附递,窃虑漏泄狱情。今后望许直发递。」从之。
十月二十二日,有司言:「准太平兴国六年五月诏书,诸道刑狱大事限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一)日,笞十笞十:按此处文意不明,疑有脱文。,下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自来诸道刑狱出限三十日以下者,比官文书稽程定罪,故违日限稍多者,即引上件诏书,从违制定罪。今请别立条制,凡违四十日以下者,比附官文书定断,罪止杖八十,四十日以上奏取旨。如事有关连,须至移牒刺问致稽缓者,具以事闻奏。」
四年八月八日,将作监丞辛着言:「今后差使臣制勘公事,望令于所勘事州军邻近处据名抽差司狱。」从之。
端拱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兖州判官刘昌言〔言〕:「窃见外州府推勘刑狱,多于禁人本状之外根勘他罪。欲乞今后除事该劫盗、杀人,须至根勘外,其余刑狱并不得状外勘事。」从之。
二年二月十八日,诏:「今后应宣敕差出勘事使臣,朝辞日具所勘公事因依,回日具招对情罪事节进呈。」
淳化二年四月一日,诏:「诸路
转运使今后差官勘事,并于幕职、州县〔官〕内拣选清强官一员,仍于本州岛别选清干碍监当京朝官或监押幕职一员同推清干碍:无义。似当作「不干碍」或「清强、不干碍」。,务要尽公,以绝枉曲。」
十四日,诏:「应差官制勘,并转运司差官推勘,及省寺公案不圆、合行取勘等事,敕下之日,先具事由送大理寺,仰本寺置簿抄上,候勘到公案,下寺断遣,了日勾凿。内有延迟过违日限者,便仰举行勘责。」
八月十八日,光禄寺丞奏言:「勘鞫公事,欲乞今后命官、将校等合该杖罪,则牒送本州岛仍旧勾当,候敕命指挥;如徒罪,仍旧收禁。」从之。
三年五月十九日,御史台言:「欲乞今后虑制勘官约束一行人等虑:疑误。,不得容有嘱求,及到州府无泄事情。如违,并许逐处官吏举觉。」从之。
七月十六日,诏:「访闻诸州事应刑狱公事,若是州府受情,须至经转运司论讼。其间须富豪形势之辈,却于转运司请求司吏拣选州县将欲任满之人推勘。令逐路转运司今后并须使副亲自差强干能勘事人,不得更似日前,致有违越。」
三十日,峡路转运使崔迈言:「川峡之民好讼,皆称被本州岛抑屈。又阙官抽差,乞今后如非疑狱及不关人命,只依元敕行遣,减去同共勘断二人,仍乞县令之中容选清强差使。」诏逐路转运司今后应勘事,只差勘官一人。如公案了当,依旧例请录问官、检法官一员。或有大段刑狱公事,临时取旨。
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御史台应有刑狱公事,
御史中丞以下躬亲点检推鞫,不得信任所司,致有冤滥。」
七月三日,淮南路提点刑狱尹 言:「今后制勘使臣乞不指(谢)[射]州县,踏逐系官空闲舍屋充制勘院。」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知制诰柴成务言:「应差官勘事及诸州推鞫罪人,案成差官录问,其大辟罪别差职员监决。如录问翻变,或监决称冤,即别差官推勘。此诚重刑之至,然臣详酌,滋长弊幸。且人之犯罪至重者死,数有翻变,或遇赦免,则奸计得成。纵不遇恩,止是一死。近见蓬州贾克明为杀人前后禁系一年半,七次勘鞫,皆伏本罪,录问翻变。赖陛下英明,经赦不放,差转运副使蒋坚白、提点使臣董循再同推勘,方得处断。
其如干连证逮,州县追禁,此又何辜欲望今后朝廷、转运司、州府差官勘鞫,如伏罪分明,录问翻变,轻者委本州岛处别勘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