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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353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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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转运司邻州遣官鞫勘。如三经推勘,伏罪如初,欸辨分明,录问翻变,监决称冤者,并依法处断。」事下大理寺详定,本司言:「检会《刑统》,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应犯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之限。自今以后有此色,不问台与府县及外州县,但通计都经三度推勘,每度推官不同,囚徒皆有伏,及经三度断结,更有论诉,一切不在重推问之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许执奏。如告本推官典受赂,推勘不平,及称冤,事状有据验者,即与重推。
如所告及称冤无
理者,除本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本法外加等贬责,第二度、第一度官典节级科处。今详《刑统》内虽有此条,承前官吏因循,不能申明,自今请〔依〕成务起请施行。」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黄御河催运叶仿言:「河北转运使李若拙先差(刑)[邢]州散参军廉(成)[文]式往通利军勘公事,近七十日尚未了当。文式元是犯事人,若拙不合抽差。乞令逐路转运司,今后更不得差散参军、文学、长史、司马、别驾并配衙前人等勘鞫公事。」诏文式见勘公事,令转运司疾速别差官替访,送枢密院与记姓名。
四月十一日,诏:「开封府左右军巡、司录司,炎暑之月,禁系极多,皆是淹延,令御史台差官取勘知府张宏等情罪以闻。」
十一月四日,著作佐郎夏象言:「制勘公事,只令于邻近州府抽差司(娅)[狱],其间或是亲姻,必有幸门。乞令制勘官取便抽差。」诏今后凡差官推勘公事,所要司狱取便抽差,即不得全然隔蓦州府。
至道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朕君临大宝,子育 生,渐致隆平,匪务烦剧,而禁者尚密,深用疚怀。诸州长(史)[吏]虽职在亲民,而动多率意,恐致枉滥,须革因循。宜令转运使申谕诸州,应勘鞫罪人,如情理别无枝蔓,杖罪以下长(史)[吏]与通判量罪区分,徒以上结正行遣。」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审官院自今不得差京朝
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诸般。如中书、枢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乡贯去处供申。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
二年九月十四日,河北转运使高象先言:「欲乞今后除降宣敕令差官外,所有经本州岛军指论公事,只委是知州、通判、职官(事)[等]依公推勘断遣,更免差官支费。」从之。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审刑院言:「并州推官罗伯英起请,乞今后授宣敕及转运司差官推勘公事,所到推勘处,州府不得置(延)[筵]会迎待及到推勘院相见。看详并得允当。」从之。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二十日,判大理寺尹 言:「诸州奏案多不圆备,欲别定推勘条式颁下。」从之。
十月十九日,帝谓辅臣曰:「往者宪司承诏推事,多诣中书禀命,或有爱憎,尤为非便。」张齐贤曰:「推勘官但执诏命,不原事理,棰楚之下,何情不得 汉相周勃下狱,见狱吏则头(捃)[抢]地,故云『削木为吏议不对』是也。」帝曰:「斯尤可念,卿等当慎用刑,期于平允。」
二十日,诏:「应降宣敕推勘公事,并须据实勘鞫,不得抑勒令禁人须依宣敕,虚有招通。今后所差勘事官敕内,入此圣旨。」
二年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张咏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禀命。从之。
十四日,帝谓宰臣曰:「所差京朝官推勘公事,承命之后,多闻称疾,此有所规避也。」张齐贤等曰:「朝廷比选儒臣,冀明理道,使之鞫狱,殊未尽心,案文多所不
圆,疏驳更劳推覆,动罹枉挠,实起怨咨。若不塞其弊源,恐有伤于和气。欲望于三班中选定(诣)[谙]会推鞫刑名者十人,以备差使。」从之。寻以殿直孙逊等赴中书祗候,勘事依勘官支料钱,见收仍与食直钱,及定三年一替。
九月二十日,诏差殿中丞毋丘震托(刑)[邢]州制勘公事托:疑当作「赴」或「往」。,放朝辞,便令进发。所有盘缠钱,令合门依例支给。仍自今后制勘公事放朝辞者准此。」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言:「转运司差辖下官吏推勘公事,如不得了当者,乞量定责元责元:似当作「责罚」。。」诏诸路转运司今后并须选差诣会刑狱清强者,不得卤莽差遣,致刑禁淹延。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言:「今后如有经转运司陈状论理公事,乞且于本州岛选官将状看详,如必然即差官推勘。」诏诸路转运司有论诉公事,并先取索本州岛公案,参酌事理,不得便凭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