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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353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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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事须推治,即选清强官勘鞫。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诏:「诸差勘事官等,有犯赃私罪官员,并须具从来有无举主入案,令审刑院、大理寺更加检覆。」先是,帝曰:「向来中外奏荐,并令连坐,有被举者或罹犯,多匿举主姓名。」故有是诏。
茶盐,并盗窃贼随赃捉获,亦有屯驻禁军酒醉或军人赌钱。逐事证验诣实,不必追证,虽系徒刑,自来只当直司勘状,当日依法断遣。及有外县勘证结正到诸杂徒罪公 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议大夫薛映言:「两浙民多因屠牛、私贩酒
案,看详情节圆备,所送罪人当面引问,别无未同者,只重责审状,依法施行,不更下司禁勘。今转运司牒州,今后当直司不得辄断徒罪公事。臣以为事理分明,不宜虚(须)[烦]刑禁,乞依旧许当直司断徒罪公事。」帝曰:「苟事状章明,不须系狱者,固当实时决遣。」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言:「在京勘公事,乞依外处例,许指射推司姓名,抽差一两人祗应。」诏只得定名一人,余令本府差定。既而知开封府司录参军王谏奏,乞罢御史台及制勘所指差曹司。诏除在京勘公事依前诏外,其余公事不得定名抽差。
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宣檄院勘使臣,非赃污及公罪徒以上,并不在禁限。」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大辟罪人案牍已具,临刑而诉冤者,并令不干碍明干官吏覆推。如本州岛官皆碍,则委转运、提点刑狱司就近差官。」时光化军断曹兴,将刑称冤,复命县尉鞫治,刑部上言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
十一月十日,御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言:「奉宣赴怀州制勘都监王怀一踰违事,缘本人掌兵,乞先差官冲替,然后捕鞫。」帝曰:「怀一犯罪被推,将惴恐不暇,得一之奏过也。」帝令依所受命速往追勘。
三年四月十九日,诏:「内外官犯罪被推,情理昭然,不即引
伏,窥望滞留者,并权格,仍不得领务,常从人亦罢去之。」先是,虞部员外郎、知通州李慕清以不察盐场官为盗,累遣官按劾不承,为御史台所举,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今后差官覆劾事,如前案大事既正,虽有小节目不圆,但不是出入罪者,其元勘录问、检断官更不行勘,只收理闻奏。审刑院、大理寺候奏到取旨。」
二十六日,大理寺言:「推鞫公事,并须当职官躬亲监辖。向来定断刑名,轻重未适。欲自今除司理参军并专受命鞫狱之官,如不躬亲,并依旧制。自余诸色勘鞫,偶有违犯,具事以闻。如所劾罪出入重于前条,即依元制。」从之。
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诏:「应官吏犯徒以上(徒)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鞫之,以其状闻。」
四月二日,诏:「遣官制鞫公事,所差推鞫狱卒如经七次无法司驳难者,递迁一级。如未有阙,即令守阙。」
十八日,诏:「文武官被制劾者,所司移报合门,禁止朝谒。」时常参官有别制推问,或因事到京,即便入见及上殿奏事,合门及所由司不知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诏:「制劾刑狱无特处分者,并依推勘条式决遣,流罪及命官别具案以闻。」时详议官(杳)[查]拱之言:「诸州奏案多以所降宣命止言制劾应干系官吏情罪具案以闻,乃悉拘禁以伺断 ,颇成留滞。」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五日,诏:「掌狱之官,累降诏条,务从钦恤。今承景贶,尤轸深衷。今后案鞫罪人,不得
妄加逼迫,致有冤诬。」
七年正月十七日,诏:「推勘公事干连女口当为证者,千里之外勿追摄,移牒所在区断。」时鼎州判官孙韪受财坐罪,转运使牒郓州追其妻证,三子皆幼,帝愍之,故有是诏。
四月十二日,诏:「诸路差官推勘刑狱,已追劾而受敕移官者,俟决讫方得赴任。」先是,金部员外郎梁象言:「外州推劾有方行追鞫或当结案次,以勘官受命移官者,皆避事牒本州岛而去。洎再差官,复有追扰,淹延刑禁,漏泄狱情,乞行条约。」故有是诏。
八月十九日,诏曰:「齐俗之刑,盖非获已,苟违详审,必爽至和。如闻推劾之官,罔尊钦恤之念,加于巧诋,迫以自诬,遂使宪章,或亏平允。自今勘鞫官须尽理推勘,本犯不得以(刑)[形]势及元奏抑令招服,致有枉曲。如囚事罥罣及被诉虚招情罪,别勘诣实,其元勘官当行朝典。」先是,三司、开封府奏札子(刻)[劾]事,止依元降事意令人伏辨,帝虑误入其罪,故有是诏。
八年七月九日,诏:「今后公事干连知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