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郎楼照言:「比
庶几监司、郡守之选益精,而四方万里皆蒙实惠。」诏依,仍令中书门下省置籍。
闰十月十一日,上谓辅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无若择监司、郡守。可令侍从官不限员数举可以为监司、郡守者,中书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议差填。朕亦当书之屏风,置诸左右,以时揭贴。其不任职事而无他过者,与自陈宫观。」又曰:「谬吏之害民,甚于赃吏。赃吏,一身取钱尔。谬吏为州,则一州之胥吏皆取钱,为县则一县之胥吏皆取钱,其害民岂不甚于赃吏 卿等可谕诸从官,须妙选实可为监司、郡守者,使实惠及民。若苟求中材以应诏,则所得不过常人尔。他日若所举称职,朕当赏其知人。」续诏两省官亦许依侍从官荐举。
十二月六日,上谓辅臣曰:「今后监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当用荐人填阙。」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绍兴府余姚县陈时举特转一官,候任满日,赴都堂审察。以两浙路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七日,户部言:「户部长贰每年合举本属选人充京官,绍兴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挥,止令长贰荐举四员。缘本部所辖库务极多,见今系选人二十四员,比之刑寺,事体不同。若止依上项员数荐举,显是数少。又缘近岁以来,差除长贰多是独员,一岁止可荐举四员。郎官及两寺长贰别无许举荐明文,欲乞今后如遇长贰独员,将合举选人员数,许通行荐举,不
得过八员,庶几不致遗滞人材。」诏户部长贰每年合选举选人改官员数,至岁终如系独员,权令通举。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续诏两省官亦许各举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内未经上殿人,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岁同举廉吏一人,上其事状。朝廷审实,稍加擢用,以宠绥之。苟得其人,则赐进贤之赏,不如举者坐之。」诏依。
闰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军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智略勇猛、才堪将帅者二人。」从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辖司属官许依诸司例互举。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国家荐举之制,着在令甲,可谓严矣。而比年以来,请托之私未殄,谬滥之弊日滋,凡由荐举升改,继以贪墨闻者,未尝无之。逮有司之狱已具,乃始以状自列,则又置而不问。夫罚太重则法难于必行,罪可逃则人期于幸免。今使举主与犯赃者同罪,是罚太重也;又听以首得免,是罪为可逃也。上无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乞诏有司,取旧法而损益之,稍轻举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惧。」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军器监乞依大理、司农、太府寺长贰例,每年荐举本属官一员充京官。内选人三员以上举二员,六员以上举三员。」从之。
十月三日,宝文阁直学士、左承议郎
、枢密都承旨、充川陕宣谕使郑刚中言:「已得旨,所过川、陕州县,许按察官吏,除治行显著、罪犯明白之人合行闻奏外,乞许荐举改官亲民任使七员、堪充从事郎县令任使十员,庶几有以奖进人材。」从之。
十一月六日,保庆军承宣使、同知大宗正事士等言:「知太宗正丞段拂才识宏远,操守端方,诸王宫大小学教授吴元美文学纯雅,不事荣进,到任以来,备宣心力,紏率教导,宽猛得宜,欲望朝廷特赐甄擢。」诏段拂、吴元美并与升等差遣。
十二年五月一日,诏:「已降指挥,户部长贰许举本属选人改官,每岁四员。近又将诸路户部赡军酒库许行荐举员数稍多,每岁欲添举一员。」
十二月三十日,诏:「陕西旧系六路五十州军内,除沙苑监系马监、司竹监系管竹木、太平监系铸钱监,不系州军外,其转运使副、判官三员合举改官十七员、县令二十七员,令除割属佗路外,止有阶、成、岷、凤四州通举改官县令等员数,可以九员为额,仍自绍兴十三年为始。」从吏部请也。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 四 附自代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举官四附自代
绍兴〔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十:原脱,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补。又下文「惟藩」,《要录》作「维藩」。,诏全州文学师惟藩差权国子录。以国子司业高闳荐其博古通经,士夫推服,建学之始,宜得老成如维藩者,以诱掖后进。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八日,太府少卿、总领淮东军马钱粮吴彦璋言:「镇江府屯驻军马,系本司拘催两浙西钱粮应副。近多愆期不到,缘本司所得荐举文字,止发淮东官吏,无以激劝
故也。乞今后遇浙西见任官有职事相干,许通行荐举。」从之。
十五年九月六日,诏淮南路转运司:岁举选人改官,可依旧法。初,绍兴七年,权作东西两路分举。至是复并为一,从本司请也。
十六年六月五日,诏:「监户部总领所酒库官,今后许令本路总领官并户部长贰,将合举官员数通融荐举。」
八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常平司,今后许与诸司互举官属。从吏部请也。
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