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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549页

,诏广东南路市舶司属官,今后许依福建路市舶司属官互举。从吏部请也。
十月二十九日,提举江南东路常平茶盐兼权提点刑狱张昌言:「江东一路,久未差正任提点刑狱。今臣暂时兼权,不合荐举,致使选人改官,独无职司文字。」诏许荐举。
二十二年七月九日,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言:「中兴之初,恩或非泛,人得侥幸,有以从军而改秩者,有以捕盗而改秩者,有以登对而改秩者。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祇有荐举一路,舍此则老死选调而无脱者。故考第溢格之士,至有不安职业,过(佞)[为]巧佞,不顾义分,肆为攘敓。贪躁者速化,廉静者陆沉,法诚祖宗之法,不知入流寖广,数倍加于祖宗之时也。今欲取考第员数,增减以便之。增一任者减一员,九考者用四员,十二考者用三员,十五考者用二员。若二员则保举之古法,不可减也。如减举法行,中须实历县令,不得仍请岳祠。其或负犯殿选,
自如常坐。士有应此格者,行无玷缺,年亦蹉跎,无非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取奖老成,不为滥恩,乞付有司看详条上,以弭奔竞。」从之。
《文献通考》:议者以进士登科,门荫子弟纔沾一命,不复参部,多干堂除,有紊铨法。诏禁之。
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言张修言:「乞降诏旨,诰诫臣僚,今后荐举人才,必三人以上同衔列荐,庶无私于亲党之弊。」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行在百司阙官甚多,可令侍从共举一二十人,务选真材实能,不得辄徇私意。倘不如所举,必罚无赦。」
二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诏:「诸路监司多阙官,可令侍从、台(炼)[谏]各举曾任知、通,治状显者,堪充监司者二员闻奏。仍保任终身,有犯赃及不职者,与同罪。」
三月二十三日,诏:「续除侍从两省官,并令依已降指挥,各举所知,以名闻。」
四月二十四日,侍御史汤鹏举条具荐举六科:一曰文章典雅,可备制诰;二曰节操公正,可备台(炼)[谏];三曰法理该通,可备刑谳;四曰节用爱民,可备理财;五曰刚方恺悌,劳绩着闻,可备监司、郡守;六曰知几识变,智勇绝伦,可备将帅。以此六科,俾荐者随才而举,录用之后有改节者,仍坐以谬举之罚。」从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荐举之法,未尝不严。递年类皆徇私,荐非其人。至有鬻举者,及至败露,方行陈首。自今仰吏部将举主改官及关升人置籍,具所举官职位姓名,如被举人犯赃罪,具所举官取旨
施行。如已被人论诉,及佗司按发,台谏论列,即不许旋行〔陈〕首。举官须以岁额荐举,所举不如额者,吏部具名以闻。」
二十四日,左正言凌(誓)[哲]言天头原批:「不知即篇末小注中凌哲否 」:「乞饬中外,继自今无得以举官之词干求差遣。倘犹不悛,必寘典宪。」从之。
十月七日,诏:「四川去朝廷遥远,守臣尤须得人。可令逐路监司、帅臣各举京朝官知县资序以上人,堪充郡守者二人,内制置总领、都大茶马各举三人奏闻。如被举后犯赃罪及不职,与同罪。仍令尚书省籍记。」
十一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张杓等荐权知嘉州朱昌裔,夔州路提点刑狱杨朴等荐权发遣万州李莘民、权知大宁监费行之文行治状,乞赐甄擢。诏各转一官。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侍从各荐宗室两人,随材擢用。从刑部侍郎张杓请也。
三月十一日,诏两省官依侍从荐所知。
二十六日,诏:「侍从官所荐新改官人,并与堂除知县差遣一次,任满日取旨升擢。」
五月四日,荆湖南路转运司等保奏:「知潭州长沙县常禋,名臣之后,修洁自持,束吏爱民,众所称誉,望赐擢用。」诏常禋特转一官,候任满日,与升擢差遣。
八月九日,诏:「今后总领司互举改官之人,皆依宪漕等司举官磨勘施行。所有逐旋申明朝廷一节特免。」以左司谏凌哲言:「总领司曩年创立之初,未有一定之法。今虽比诸司互举,而尚有逐旋申明朝廷之文,遂致升改濡滞。」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四日,右正言朱倬言:「凡监司、郡守所荐邑宰,必须廉勤之吏,区别刑狱毋冤滥,催理赋税不追扰,悉具寔状条件来上。大臣审当,预给省札,许以推赏,必候任满,不改其度,然后给告,不然则否。」从之。
十二月三日,诏:「诸路帅臣、监司于本路武臣大使臣以上见任或寄居官内,选历任有劳 之人,每岁各举二员。明具所长,保明闻奏。仍令枢密院籍(寄)[记]姓名,以备任使。」
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台谏、待从三人以上,公共推荐监司,具列治绩闻奏。三省考察,取旨升擢。」
三月十六日,诏:「今后侍从以上荐引人才,并须文行相副,治绩昭著。仍指定事寔,逐件闻奏,务得寔才,以副招延之意。」
十月二十一日,吏部言:「两浙转运使、副,依元丰法岁举改官一十二员,绍兴元年十一月,以副使徐康国奏请,特令每岁权依嘉佑条格,添举改官三员,通一十五员,即无各举一十五员之文。绍兴十年,副使黄敦书又奏乞增两浙转运使副举官各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