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次随上殿,不得独留身。侍郎以下仍不得独乞上殿。其左右选奏事,非尚书通领者,听侍郎以下郎官自随秘书、殿中省。诸寺监长官视尚书,二丞以下视侍郎。六曹于都省禀事,亦准此。侍郎以下仍日过尚书厅议事。」
八月六〔日〕诏:「执政官退朝上马,宰臣于枢密院隔门内,知枢密院以下于隔门外。都堂聚议退,左丞于门下侍郎厅,右丞于中书侍郎厅。」
六年七月十四日,诏陕西、河东经略司:「闻诸路蕃官虽转大使臣,并在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转资,以为(缴)[激]劝,如此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 可定汉蕃官序位以闻。」后河南、〔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常以汉官驱策,恐难与汉官〔序〕位。」尚书兵部言:「乞应汉蕃官非统辖者并序官。」从之。
九月十一日,诏品
官诣尚书省并六曹上下马依杂压,诣尚书省太中大夫以上就第一贮廊,监察御史以上就过道门。诸六曹尚书诸:原作「诏」,据《宋史》卷一二○《礼二十三》改。、侍郎即太中大夫以上就本厅,监察御史以上就客位,余并过门外。
七年八月十五日,诏:「闻三省、枢密院出常早,妨六曹诸司结绝日务。自今冬夏并以未初为限,着于令。」
哲宗元佑五年八月十八日,合门言:「景德、祥符、宝元、熙宁中,朝廷委近臣梁颢、李〔宗〕谔、陈彭年、张知白、李淑、宋敏求同合门官修定仪制,行之已久,颇为详备。至元丰四年,诸司敕令式所厘为仪式令敕,比之旧仪,殊甚阔略。请委官与合门官以旧仪制图策并见行仪式令敕同看详修定,不分仪式令敕,仍旧为合门仪制。」诏枢密都承旨王岩叟、秘书少监王钦臣同合门官修定臣:原作「以」。查《宋史 王钦臣传》,钦臣元佑中为秘书少监,此即其人无疑。据改。。
绍圣二年十二月十日,诏:「诸官司出入局不以时,委统辖次第觉察举劾。」
元符元年十月二十九日,御史台言:「按元丰法,诸赴朝宴、庆贺、宣制、拜表、奉慰、行香、集议,若临时有急速公事,或上殿守门趁赴不及,并本处有条免赴者,并报御史台。元佑法,应免者不报,乞依元丰法。」从之。
文书令内无札子式,本部寻批送大理寺参详。经略、安抚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正月十八日,刑部状:「永兴军路安抚都总管司奏,逐司契勘久来行遣文字,除不系统摄及辖下州军去处并行公牒外,有管下县镇将领训练官司之类,并同札子行下。近
或都总管、钤辖等司事体稍重,于管下县镇将(分)[领]训练之类官司虽别无许用札子条式,其逐司自来旧例用札子去处,欲依旧施行。」从之。
崇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尚书右司员外郎、充讲议司参详官林摅奏:「检会元符令,诸命官不得容人过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或有郡王称大王、正任称太尉、少卿称判寺、郎中、员外郎称省判之类,如此呵引,既非检校之官,即是过称官名,自合科罪。再详大王之称,止谓如亲王,太尉即须节度使或系检校官者。郎中、员外郎合以本曹或本司之名,少卿止合以本职称呼。欲乞申明行下。」从之。
仪制令内有州县官参知州,赞姓名致恭,见通判,阶上受拜,以至一簿尉参县令,亦曰受拜,此于臣下实为僣越。窃以昔日诸州长官礼上申陈,论及官属举书案、奉笔墨之类,陛下悉皆禁之。 政和三年八月十五日,中书省言,新提举淮东路常平应安道奏:「臣伏(今)今独赞姓名致恭、受拜之令未闻讲究,非人情所协。伏望将州县官赞姓名致恭、受拜全文重行详定。」从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臣相与,休戚一体,则上下亲而政治举。属者时雪荐降,路滑马蹶,臣僚造请,或至坠伤,朕甚悯焉。可特许暂乘车轿,惟不得入宫门,候路通依常例。」
六年九月十日,刑部奏:「大理寺修立到诸命官应赴尚书省陈乞或
诉事,而曾任郡守、监司及职事官郎官以上,或见任五品以上官者,并免亲诣,听遣人赍状。」从之。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朝参臣僚行马次序,俟皇城门开,枢密入,次三省执政官,次一品、二品文臣、六曹侍郎、殿中监、开封尹、大司成、侍从官、两省,次百官。御史台编拦依次入。」从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臣僚言:「朝觐之仪,不可不严。今殿陛之下,刻所止名位,如侍从员数至少,至庶官序位不过数处,而班列之员数百,所以群聚无辨,错立不整。乞稽台省寺监,酌寄禄官中数,各布次序,以肃朝仪。」从之。
闰九月十一日,臣僚言:「拜爵公朝,谢恩私门,非人臣之节也。而比来士夫有私第干谒,不惮寒暑,既得之后,获举者必谢,受谢者不辞。乞立法禁止,以破朋附。」诏省台寺监官以公事见宰执者诣都堂,替赴参辞亦如之。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尚书省言:「余深除镇西军节度使,依前少傅、知福州。缘本官系少傅,于未朝辞以前,合趁起居。所有张盖、鸣杖子并上下马等事,即未敢从宰臣体例。」诏特依宰臣例。
内之省台寺监,外之监司群县,文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