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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3670页

置章奏簿,上以备观览之遗忘,下以责大臣之销注。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应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本州岛县官使臣接见,如曾应举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
八月六日,枢密直学士、礼部尚书、知升州张咏言:「当州每有祠部司事,并申公状。臣官忝六曹,祠部即本行司局,例申公状,似未合宜。欲望自今尚书丞郎知州除申都督外,其本行官局并止签检。」从之「签检从之」四字愿脱,据本书《仪制》五所引补。。
乞留中「乞留中」以上脱。,每有文字留中者,封御批封降下。」从之。
十月十六日按此条不知何年。据《宋史 林逋传》,林大年任侍御史在英宗治平中,下条为三年,则此条当为治平元年或二年。,侍御史林大年言:「伏见两府近臣、台谏所言事件,多致通进司传达出外。乞今后通进司更不差内臣,只于诸司使副内选择勾当,仍别差有行止内臣充承受司。臣僚所进文字,并须用印;无印表状,须与外封一手书写。所贵禁中易为点检。」诏通进银台司相度如
何关防禁止,具经久利害以闻。既而本司乞应内外臣僚所进文字依常手粘实封讫,别用纸折角,重封用印,无印者臣名押字仍须一手书写。及乞官员诸色人等不得辄入本司。从之。
三年八月七日,诏中书门下:「近日希求恩泽稍多,今后须管次日覆奏取旨。」以上《国朝会(典)[要]》。
四年四月十四日,神宗即位,未改元。诏:「近许外任臣僚言事,委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学士司马光看详。如有可采,即进呈施行。」
五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言:「诸封事但陈箴谏之言,及泛论治体,据所可取者,欲节略编写,候成一册,逐旋奏御。其指陈时务利害,或数事内除不足采者更不取录外,据可施行之事逐旋节录闻奏,乞降付中书、枢密院看详施行。所上封事,其大意可采,虽文辞鄙俗,须至备录;其发明事理不尽者,臣等逐节后别立看详一项,所冀文理稍备。其上封事人开陈政体时务,文理详明,显见才识出众者,官员乞依诏书出自圣衷,特加甄擢,其次赐敕书奖谕。布衣乞下有司召问所上封奏内事节,令逐一条对,委有可取,即与量才录用。」从之。
七月十三日,以御史中丞滕甫、龙图阁直学士赵抃、天章阁待制陈荐同共详定前降手诏许中外臣庶所上差役利害章奏。
神宗熙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令知通进银台司、翰林院学士范镇、权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同看详银台司所进文字数目,定夺当进与不,并令减罢名件闻奏。
闰十一月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路州军奏雨雪,内有月或旬(拜)[并]逐时旋奏去处。欲乞令逐月终一次具状申中书,候齐足,即具逐路分得与不得雨雪类聚作一状闻奏。」诏:「今后诸处逐旬降雨雪,更不闻奏,并只于次旬内申司农寺。如有迟违,亦仰催促,(常)[当]类聚收付,准备朝廷取索。
十二月四日,诏:「文武臣僚及内臣等进呈公事,并批送合属中书、枢密院别取进止,不得辄批依奏及直送诸处行遣。如违,并当重行朝典。」
二十四日,诏:「今后中书、枢密院宣敕札子带圣旨批状,除系机密不送外,其余并送银台司封驳。」
三年六月三日,诏司农寺令具五月中诸路州军所降雨泽闻奏,仍仰今后常切点检察访,如有旱涝特甚州军,许具状申奏。
八月一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别无看详减废,欲乞罢局。」从之。
四年四月二日,诏:「内臣宫中凡有勾当,须称圣旨。若尽关申中书、枢密院,则伤烦碎,或稽缓不及事。可令入内内侍省具自来合依久例施行事节开析以奏。」
八日,吏部侍郎、新知邓州韩绛请于通进司下奏状,从之。
六月四日,罢委官看详臣僚所上封章,令中书门下看详以闻。
五年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西头供奉官刘宋卿等乞今后通封赴银
台司投下常程文字,并依通进司例,次日不以有无假故,送中书施行。自来银台司文字于奏状前贴写事宜一行,其奏状前自来有贴黄,亦乞减罢。」银台司奏状称:「进奏院下到诸州军奏状,自来作四日行遣。今欲乞作三日,更不贴写事宜,当日便写奏目发送,及写发历点对。第二日封卷印押讫进呈,第三日降出,分配发放。遇中书、枢密院早出及宅引并非次等假,乞依通进司体例,不理诸假故,每日并入赴司收接,投进发放。」从之。
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中书门下言:「孔目房申,熙宁八年七月四日条贯,诸内外官司奏状并申牒,衔位只书本处差遣。今看详,既不见得是何官职,缓急却须勘会。欲自今应官司公文合书衔者,令并书官职。其兼领差遣及散官勋赐等,即依旧更不入衔。」从之。
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三司请:「今后应御前及太皇太后、皇太后传宣旨,并内降取索,事干急速,并常须器用、酒醴、茶药之类,先次施行讫,依条覆奏。」从之。
十月三日,合门言:「臣僚经朝廷陈叙事理有不行者,中书诸房直仿中书札子体式送合门告示,亦不知何官押字。乞赐定夺当否。」诏:「今后应检正中书五房公事送合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