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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379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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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不许试。御批:「缘试法虽实律,亦恐不免如此。其宋谔令就试不妨,苟不中格,自当退黜。」
九月十二日,以(同)[司]勋员外郎权判大理寺崔台符、殿中丞权发遣大
理少卿公事朱温其、太子中允崇政殿说书曾布并赴锡庆院考试法官,国子博士杨渊、殿中丞吴安度巡铺,屯田员外郎董倚监门,秘书丞章楶封弥。自后试官皆如例。
十三日,诏考试法官所:分为三等考定所试之人,如无合入上等之人,即止从本寺。仍逐场未得驳放,各具等第通数闻奏。
四年十月二日,中书门下言:「检会自来幕职、州县官并未出官选人,每因恩赦例与放选,最为未均。缘选人到任月日不同,有得替守选实及三年,或纔罢任,遽已免选者。其间实有官业之人,守选岁久,候及恩赦,方得注官,无以旌劝能吏。以至奏补初出官之人,自来并须年二十五以上,试诗一首,方得注官,尤为无取。缘其间有才能者,须候年及格,实为淹滞。兼中常之才,尝试其所能,使之厘务,往往废职。及铨曹合注官选人,自来例须试判三道,因循积弊,遂成虚文,皆未为允。
今欲改更下项:应得替合守选幕职、州县官,并许逐年春秋于流内铨投状乞试,或断公案二道,或律令大义,各听取便乞试。限二月八日以前投状天头原批:「清按,『八日』,『八月』之误,见《宋史选举志》四。」,至次月差官同铨曹主判官员同试。应约束事件并依试法官条约指挥,其试公案,即令所差试官旋撰文案,每道不得过七件刑名,须明具理断归着及所引用条贯断遣刑名,逐一开说。其律文大义,即须具引律令,分明条对。
如不能文词,直引律令文义对答者,亦听其试义,即须援引经
典法令,质正是非,明述理趣。以上并许赍所习文字入试,考校编排,作上中下三等,申中书看详。如得允当,即取上等第之人,依名次与免选注官。内考入优等者,别作一项开说,当议看详,与依判超例升资,内无出身者与赐出身。如经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得替实及三年者,亦许经南曹投状,并特与放选,即不得入县令及司理司法差遣,其录事参军、司理司法,今后更不免选。应条贯内理为劳绩事件,亦令编所取索类聚,相度事理可与免选者,先次详定。
今后遇赦恩更不放选,合注官人更不试判,即历任有京官、职官、县令举主共及五人者,亦与免试放选注官。其差替、冲替、放离任等人,亦许依得替人例,投状注官者亦准此。所有试公事及大义,并依法官例差官撰立式样,颁降施行。应奏补京朝官及选人年二十以上,并许逐年经审官东院、流内铨投状,依进士例试所习经书大义十道者亦听。如所试及得合放选人等第,便与差遣,入优等者亦与赐出身。仍并与上条合试选人一处差官考试,通定等。如试不中或不能就试,候年及三十,方与差遣。
内元奏授时已年三十以上,即候奏授及三周年,方得出官。以上京朝官仍展三年监当,如历任于合用举主外更有举主二人,即与免展年。以上自来合试诗者,更不试诗。如系熙宁四年以前奏授者,见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者十五:疑为「五十五」之误。,且依旧条
施行。京朝官仍依上条展年。」诏并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检正刑房公事李承之言:「自今试刑法人,如经再试当推恩者,唯上等依例升擢外,余并比较前得恩例,并计施行。或昔重今轻者,更不推恩。」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诏:「试中刑法人莫君陈迁一官,为刑法;次四人送法寺试断案,或充提刑检法官;次五人各循二资;次十一人各循一资;余各不依名次路分射差遣一次,及止免试注官,京朝官比类酬奖。仍自今试法官断案刑名约七件以上,十件以下。」
《文献通考》:熙宁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其后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于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恩虽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乃诏悉试。帝因言:「近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百人。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后来缙绅多耻此学。
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其意。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
十年四月十九日,中书省言:「京朝官、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