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却合照应条格施行。余依已降指挥。」命固不容于旷官,又不欲使之失职,则差注斟酌,尤不可不当。如蒙采纳,及赐施行。」从之此条文字疑有脱误。「命固不容」句以下为奏议文字,与前诏令不相契合。。
十五年正月十日,玉宝赦文:「应特
奏名文学见年七十以上,依法不应出官,许召保官三员,委保正身,于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吏部,与差岳庙一次。其第五等有恩例曾应岳庙一次者,更与岳庙一次。」
同日,赦文:「应嘉定十三年特奏名进士试在第五等之人,并特与补下州文学。」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一三 试法
试法
太宗雍熙三年九月十八日,诏曰:「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重轻无失,则四时之风雨弗迷;出入有差,则兆人之手足何措。念食禄居官之士,皆亲民决狱之人。苟金科有昧于详明,则丹笔若为于裁处。用表哀矜之意,宜行激劝之文。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书〕书:原脱,据《宋大诏令集》卷二○○补。,庶资从政之方,以副恤刑之意。其知州、通判及幕职、州县官等秩满至京,当令于法书内试问,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罚。
」
端拱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诏:「应朝臣、京官如有明于格法者,即许于合门上表,当议明试。如或试中,即送刑部大理寺祗应三年,明无遗阙,即与转官。」
仁宗天圣十年二月,流内铨言:「前澶州濮阳尉张嘉言初任丁忧免丧,请试律断案。检会( )[编] ,试中律义人,并注大州俸多处司法录事。断案固难合格,止以试律升降。如才一考,太为侥幸。请自今选人求试律断案者,须任三考以上。」奏可。
景佑三年六月七日,流内铨言:「乞自今应试律断案选人,律义通外,更须断案一道通或二道粗通,方与注优便官。如第
二度乞试律,除合入法寺,余只依常注官。」诏再试不行,余并从。
四年六月十二日,审刑院、御史台言:「今后应试法选人,明法出身即试律义六道,以通疏议两道者为合格;别科出身即依旧考试外,仍并试断大案二道、中小案一道,如中小案通,考大案内得一道粗者,即为中格。」从之。
康定元年十二月四日,流内铨言:「前全州清湘县令温宗贤先试律断案合格,铨司依 免选注近便官或料钱多处录事参军。其人愿注清湘县令,今来得替,未该参选,复乞就试。看详选人乞试律断案,多是苟避限。欲今后只许一次试。」从之。
庆历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御史台:「考试选人试律断案并举选到刑部大理寺法官等,令与审刑院擘画关防,精加考试,无令徼幸。余依前后条 施行。」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侍御史李兑言:「今后应奏举乞试刑法之人,不得怀挟文字入试。如敢故违,重行朝典。诏御史台严行禁约。」
嘉佑四年七月二日,御史台言:「选人乞试断案,逐时令与审刑院、大理寺同共考试。近据前鄜州司法韩嘉言等八人乞试,寻会问并各乡待阙,或已赴任。欲乞自今后逐年立定时限,令如期赴试,候考较得中,依(修)[条]送逐司上簿,免成限滞。」诏今后选人乞试律断案,如三月后投状,即八月引试;九月后投状,即来年二月引试。
六年三月一日,权御史中丞王畴言:「前齐州司户参军赵宏
等乞试律断案,缘差同知贡举引试相妨,审刑院详议及大理寺断详官并差(人)[入]贡院。乞候过御试举人,权于三月内考试。」从之。以上《国朝会要》。
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自今被举试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住)[注]正官。如就试人不中,别与差遣,并以后来到铨名资序注拟。」先是,赴试刑法官往还未有日限,往往因事规避,州县多阙正官,至是始立法。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诏:「京朝官、选人历官二年以上,无赃罪,许试刑名。委两制、刑法寺主判官、诸路监司奏举,历任有举主二人,亦听就试。日试断狱一道、刑名十事至十五事为一场,五场止。又问《刑统》大义五道,断狱通八分已上,不失重罪,合格。分三等,第一等选人改京朝官,进一官,并补审刑、大理、刑部官;第二等选人免循一资京朝官,减二年磨勘;第三等选人免选京朝官,减一年磨勘。法官阙,亦听补。考试关防,如试诸科法。
」
同日,诏试用法官条贯,候法官皆是新法试到人,即依此施行。立定试案铺刑名及考试等第式样一卷,颁付刑法寺及开封府、诸路州,仍许私印出卖。
六月二十八日,判刑部刘谨奏举权柳州军事判官宋谔试刑名,中书门下以谔经试律,赂吏人,窃断案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