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四所:一旧三司,二旧司农寺,三旧尚书省,四三司使廨舍。」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初议左、右分治,及进呈,始命合治。
三日,诏尚书省得〔合〕旨下去处并(同)[用]札子。
七月,诏应定冲替官事理轻重并归尚书省。
十四日,御史台言:「尚书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礼贺仆射上尚书省,都堂下马。」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七月十四日,诏:「应台察事并由尚书省取索,事小者先约法,送中书省取旨。」
十月十七日,详定官制所言:「准尚书省札子,官制所定杂事奏钞奏有司事,旧令式并尚书左、右仆射与左、右
丞签书。盖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闻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务付之执政,执政之官所宜代天工而任赏罚,则人主但闻之而已。朝廷以天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总之,六察以按之。六曹失职,则都省在所纠;都省失纠,则六察在所弹。上下相维,各有职守,则奏钞书都省执政官,于理为当。其房玄龄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书尚书省都省官,内一卷奏钞并着尚书都省官,而不书名。按敕授、制授则尚书省有书有不书者,唐告体制不一。至于奏授,则尚书省具钞奏上,未有不具尚书都省官。然于告身,有不书名者。盖告身翻录奏钞,其钞已付吏部翻录为告,故或不书。今奏钞已书名,即告身止令代书。」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书省上元丰五年下半年条贯,诏依签改行下。上每进拟敕令,必签贴改定,然后降出。其所指擿事理,皆有司抵(梧)[牾]也。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给事中陆佃、中书舍人蔡卞看详御史中丞舒亶论奏尚书省录目事,按罪以闻。」先是,
亶奏尚书省凡有奏钞,法当置籍,录其事目。尚书省违法,擅不录目。既按奏,而乃以发文书历为录目之籍。亶以为大臣欺罔;而尚书省取御史台受事簿,亦无录目字,亦奏亶为欺妄。于是诏尚书刑部劾罪。而御史翟思、王桓、
杨畏言:「中书按尚书省事,不应付其属曹治曲直。」故改命佃等。
十九日,尚书省言:「御史台编《一司敕》,于官制
后,违法请公使钱,御史中丞舒亶直学士院日,于官制后违法请厨钱,台察官朋蔽不言,并乞付有司推治。」诏大理寺鞠之。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札子,其事干条法者,尚书省依条法议奏。如事理难行,送中书省取旨。」
十一月十九日,恭谢万寿观回,幸尚书省,驻辇令厅。上顾执政曰:「新省宏壮,甚与官制相称。」王珪等对:「规模制作,皆出圣谟。」次至仆射厅,上又曰:「新省制作非苟而已,卿等宜率励官属,勉修职事。」既又召尚书侍郎以下,随其曹问以所掌职事甚悉。因戒敕曰:「朕所以待遇,(贵)[责]任非轻,宜各思自勉,尽心职事。」乃传诏:「尚书省执政官与五服内未仕者一人承务郎,六曹都司、吏部尚书至员外郎迁寄禄官一等,赐吏史有差。」
十二月四日,建尚书省成。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库使、庆州团练使宋用臣
迁昭宣使,寄资及迁一子官,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皆迁一官。」赏劳也。尚书省即殿前司廨舍地为之,自令、仆厅事下至吏舍,为屋四千楹有奇。以五年五月癸巳即工,六年十月庚子而成。上稽古董正治官,既复尚书二十四司职事,并作新省,其规摹区处详密曲折,皆出制旨裁定。用臣承诏督工作,壮伟雄盛,近世所未见也。又以旧中书东、西厅为门下,中书省都堂为三司都堂,徙建枢密院于中书
省之西,以故枢密、宣徽、学士院地为中书门下后省,列左、右常侍至正言厅事直两省之后,都承旨司直枢密院之后。由是三省、枢密院位着官仪焕然一新矣。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上批:「本差内侍守尚书省门,止为与外庭臣僚无交涉,得以尽情几察出入。若申解一贱隶,令禀都省,则动有忌惮,何事不废。自今但干违令出入事命官奏闻,吏史以下送所属。」先是,中书省言:「尚书都省门状,刑部牒,有卖肉人擅入比部门,已送开封府。省门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十二月十六日,诏朝廷封桩钱物令尚书省岁终具旁通册进入。
哲宗元佑元年诏:「军期、河防、赈救、灾伤之类,从本省札降诸路,以画录黄付本曹。应受御札事大者,送中书省取旨;事小及急速,止本省行讫奏知,仍关报中书、门下。其未便者,听执奏。」
三月十七日,尚书省言:「请自今奏强劫十人凶恶或军贼五人以上,合降朝旨收捉者,更不送刑部,直送中书省取旨,仍都省置簿,抄录所得朝旨。」从之。
四月六日,中书省言:「尚书省文书,自来左、右仆射轮日当笔。今来左仆射未谢,右仆射未除。」诏令左、右丞权轮日主印当笔。
六月二十日,尚书省言:「近有司奏差踏逐官吏短使,不以闲剧,例乞不拘常制,至有直关吏部拟差,多非其人。请自今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