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虽元降手诏并依元丰、绍圣故事,终是当以元〔丰〕为法。欲望圣慈特赐寝罢提举 令之名,以尽遵制扬功之美。」奉圣旨可以兼领为名,同提举官准此。同知枢密院王襄奏:「伏蒙圣恩,差同提举重修 令。窃见熙宁、元丰、绍
圣差官例各不同。恭惟陛下聪明文思,博极六艺,小大之政,皆出睿断。今将上稽元丰政事,笔削润色,一禀圣裁,以垂于万世。寡昧岂能拟议其万分,借使充位备员,秪是催促工程、点勘差误而已。提举之名,所不敢当。」奉圣旨,可充兼同领。已上《续国朝会要》,《国朝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 令所
令所
【宋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九日,权吏部侍郎徐度等言:「近措置裒集建炎、绍兴诏旨,令专一置局。窃见祖宗以来遇修一朝 令格式,差朝臣提领编 ,事已则罢,乞权行复置。今来系专一裒集太上皇帝一朝圣政,其所名取自朝廷指挥。一、删定官以三员为额,于行在职事官内差除。本身请给外,添支御厨第三等吃食一分。人吏以十一人为额。通引官二人,承发取会文字。一、今踏逐怀远驿空闲,可时暂置司。一、旧 令所印记,今乞依旧关借。其应干合行事件,乞并依昨 令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诏依旧以 令所为名,余并依。
干道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太府寺丞江溥面对奏:「有司近日奉行法令多有抵梧,民情不便。乞重行详定,尽复祖宗之旧。」上曰:「朕久欲行此,将尽除去烦苛。」
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太上皇帝临御之初,深究治体,首立详定一司,自建炎四年六月以前,着为绍兴新法,建炎以后,续降几至二万余条,其间轻重不伦,前后抵梧者合行删削。乞命大臣提领其事,选廷臣同加讨论,庶几督课有程,可以速辨。」诏差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元吉兼同详定官,刑部郎官蔡洸、刘芮、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
司直洪藏并兼删修官。仍限一年编修了毕,候成书日量行推赏。每月将已修卷数申尚书省,如有疑难合整会事件,逐旋赍赴朝廷取禀,与决施行。其在职不及半年,更不推赏。
十二月十八日,汪大猷言:「契勘今来指挥删修法令:一、今来修书,行移文字,欲以重修 令所为名。乞关 令所旧印行使。修书官聚议职事,每月关钱三十贯,充公用钱,于请受历内一就帮勘。修书人吏依所降指挥,系于诸司见支请给之内指差,候书成日,发遣归元来去处,今来差到之人,合与理为在司月日。」从之。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汪大猷言:「契勘承准指挥,令本所删修《吏部七司法》、《四川二广法》、《三省枢密院法》、《殿前马步军司法》,合于内先次删修一书。」诏先修三省枢密院并吏部七司条法。
十九日,汪大猷言:「已降指挥,复置 令所,合行事件:一、绍兴年间改为详定一司 令所,至绍兴三十一年依旧称呼。提举官衔系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详定官衔系兼详定一司 令,正差删定官衔系充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兼删定官系兼详定一司 令所删定官。印记见有旧详定一司 令所印。提举诸司官一员,承受官一员,主管诸司官二员。以上并依旧例施行。一、修书令差供检文字一名,法司二人,知杂司一名,编修文字八人,书写人八人,守阙四人。并不支破请给,候有阙日拨填。所差人其请给如系本所旧人,
依本所则例支破。若别官司差到,若无请给,各随名色,依 令所则例三分减一,愿请本处请给者听。一、提举官下差置供检一名,详定官下差破书奏一名,尚书省、中书省各差供检二人,承受本所文字,今欲各差一名。添支食钱三分减一。尚书省承受本所处白文字,今欲差一名。一、本所公用钱每月支钱二百贯文,应合行事件及差取人吏所破纸札等,并依本所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十二月五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言:「本司申请,以详定一司 令所都大提举诸司为名。合用印移文礼部,关借奉使印行使。仍依国史院提举诸司,差点检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二名,背印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其差取请给依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同日,入内内侍省东头供奉官、干(辨)[办]御药院、兼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刘庆祖言:「乞以详定一司 令所承受为名。合用印记,就用御药院印行使。合差主管司文字一名,投送文字亲事官二人,并差取请给等,并依实录院等处承受前后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七年七月十五日,尚书左仆射、兼提举详定一司 令虞允文、参知政事、兼同提举详定一司 令梁克家言:「奉旨, 令所见修条法不待成书,令逐旋进呈。缘所修系三省、枢密院法,事关朝廷大体,理须讨论典故。兼自今所存皆是渡江以来旋次省记,未曾经修,而又文籍散落,艰于检会,近方
粗有伦绪。除见已遵依,逐旋接续具进外,今有已修成五十踏并修到净条一册上进,仍乞付下。将来聚类成书,依例别具表投进。」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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