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监试官,两处当官,各行注籍。」
十年三月二十八日,诏铨试添试杂文指挥更不施行。以工部尚书王佐言「添试杂文所试一制,纔二百余字。格式有定,傥能默诵一二十篇,便可参错迭用。非若诗赋,拘以声律,限以押韵之难」故也。
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宰执进呈郭钧奏:「乞今后呈试,四箭已上垛,取不到之人,理作次年合格之数。」上曰:「且已。虽姑息目前,若积聚得人数多,却不可行。不如只依旧法。」
六月十一日,臣僚言:「仰惟治朝百度振举,尤严铨试之法,奸弊至多,革去殆尽。惟传题代笔之弊,今犹存也。臣尝深究其端,盖缘试院所差兵士等人,多非正身,往往临时顾眷,致令老奸宿猾、熟于试院者得以诡名执役。因而在外先与代笔人私议贿赂,俟引试日,内外通同,巧为假手之地,试题程文,旦出暮入。有司防闲愈备,而小人奸计愈生。虽严为法禁以晓之,然惟利是图,曾不顾也。乞自今试院合差兵士等,并须合干人委保正身,不得以曾被差人充。
如有违戾,必寘于法。庶几奸弊尽革,以示取人之公,不为小补。」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今后四川铨试《刑统》义,添作三道。从臣僚请也。
十二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小使臣呈试出官,如遇有拟定差遣、合试验弓马人,依旧用春秋仲月两次引试。」从吏部侍郎余端礼请也。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呈试材武,令吏部马军司严行约
束合干军校等人,须管依法打硾、喝放,毋纵仍前作弊。」从臣僚请也。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窃见铨试之法,近至于权贵,远至于寒畯,其子弟以门荫补官者,非中铨试,不许出官,此近世之至良法。然臣窃惟有以国戚而与宫观差遣者,如张似续;有以勋臣之后而特差帅司干官差遣者,如杨文昌;有特令吏部差充宪司差遣者,如刘球。此三人者,问其尝中铨试乎则曰未也。臣闻古之行法者,必自贵近始。舍贵近而行于疏远,则天下不服,而法废矣。今有未尝中铨试之人而得出官,是铨试之法为虚器也。
乞明诏执事,自今以始,有出于一时之除授而未察其尝中试与否者,令吏部勘当,申中书省及给舍台谏,如系未经中铨试之人,许给舍得以缴驳,台谏得以弹罢,虽岳庙宫观带贴职者,亦在所不与。盖贴职者天子之优恩也,非可假此而免试也;岳庙宫观者虽非临民也,然已经出官临民之渐也。非中铨试,不以贴职而出官,不以岳庙宫观而临民,则幸门塞矣。然后铨试之良法,可以经久而不坏,出官临民可以得人而不滥。」从之。
十三年二月二日,诏今后呈试材武人并令依格射弓踏弩。从吏部侍郎余端礼请也。
十五年六月三日,宰执进呈给事中郑侨缴奏王良辅免呈试放令参部。上问:「从军人如何出官,免得呈试 」周必大等奏:「旧法,呈试中方得出官。淳熙十年,放行曾经从军免试一两
人,遂以为例。」上曰:「郑侨缴章说既曾从军,自合习熟武艺,何惮呈试。如赴呈试不得,前此从军,所习何事此说甚当,可依旧法施行。」于是诏依,已后准此。侨奏:「仰惟陛下创法立制,犁然当于人心,可以万世通行而无弊者。文臣出官铨试,武臣出官呈试是也。历岁以来,有司谨守奉行,不敢加毫末私意于其间,可谓严矣。偶缘淳熙十年有进义副尉何大亨者,以荫补出官,自陈元系充用人,乞免呈试参部。有司巧为申明,遂蒙特旨与免呈试。
此弊一开,后来之人遽于攀缘,遂使一时特旨,直作永远成例。故十一年则有保义郎项致明、承节郎裴守、承信郎杜可大,十三年则有承节郎刘珣、承信郎王简,十四年则有承信郎陈斌、承节郎汤信,皆是用例陈乞,并特降指挥免试参部。今来王良辅又安得不引此而求免呈试乎此例已行,臣恐数年以后,呈试之法遂为虚设矣。契勘在法诸荫补人应赴选者,依三等格,送马军司呈试,此意甚明白也。其间亦有免呈试者,谓江海船立功补官之人,则法许免呈试;
诸军拣汰离军之人,则法许免呈试。即未尝有初投用,后因荫补出官,与免呈试参部之法也。惟淳熙元年指挥,军中奏补有官子弟不愿从军之人,特免审验,放令参部。夫审验者谓察其身年,呈试者谓校其艺,此法又不相关矣。若曰彼尝从军,何必呈试,此则法之所在,又不容以幸免也。
使彼果精于武艺,则一试之顷,又何畏而求免乎 今若听其展转相承,用例废法,则他日徼幸之徒,必有窜名冒籍于军伍之中,以为免试张本者,弊未已也。臣窃谓淳熙十年以来,至于今日,其免呈试者幸未至泛滥,尚可革而绝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