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大理寺并准此。遇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余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奏断绝,乞宣付史馆其罢之。其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致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
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十一月八日,诏尚书刑部:「诸州奏到灾伤,朝廷差官体量安抚,及量轻重降(不下)[下三]司指挥,付逐处长吏收掌施
行,中书画时上簿拘管。令置逐路灾伤簿,委法直官专切封掌。凡遇送下捉贼酬奖,令一就检簿定夺系与不系灾伤,明具合该酬奖等文状申奏。如有差错,其本部官吏取旨,重寘之法。」
四年六月九日,中书刑房言:「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一年磨勘。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邓绾言:「乞诸州收禁大辟罪,画时具单状两本申提刑司,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本部上簿拘管,候逐州奏案到日对簿钩销。如有不到,即行勘会,仍委中书非时取索刑部拘管簿书点检。」诏:「如已作大辟申刑部,后来勘得却非大辟,申刑部照会。」
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令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此据《职官志》,不得其月日。
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堂后官王衮等编定命官四等过犯,乞付有司。更不置详定命官过犯及看详编配罪人所两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夺,上中书施行。」从之。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言:「昨定审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检康昺不如法,御史台劾大简迁延不决,会赦衔替。缘大简欲赴中书、枢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职,而枢密院按置以法。」诏审刑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虽曾关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欲乞(讨)[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姓名,如有漏落,更互抄录,以补其阙。仍重编排,自庆历三年为始。其熙宁元年至九年终三年公案别架阁,略具元犯因依、姓名申提点刑狱司类聚缴纳,本部月轮详覆官二员与主簿互计会,合属处抄录编排。」从之。
元丰年闰五月十二日,诏刑部、大理寺自今奏举习学公事,并举曾试刑法得循两资以上人。
十二月十八日,置大辟狱。诏天下奏案并刑部、审刑院详断。于是刑部言:「本部于断案素所不习,应大理寺旧官吏令尽归刑部,以大理寺详断官为刑部详断官,仍以大理见断案付之。」
二年二月三日,诏审刑院、刑部:「近因并差详议、详断官入试院,积未断公案五百余道,罪人幽系囹圄,日夜待命,岂宜淹滞留壅如此,其自今月三日后官吏并勒宿。」
六日,审刑院、刑部请以审官东院地为审刑院,太常礼院地为刑部详断司。从之。
二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刑部自今留滞公案及二百道,官吏勒宿。《职官志》云:「是岁诏审刑院、刑部官吏免宿直,如积案至二〔百〕即宿。」
四月二十六日,知审刑
院安焘言:「天下奏案视十年前增倍已〔上〕,审刑院、刑部详议、详断官视旧员数颇减「院」字上原衍一「部」字,据文意删。,乞复置详议官一员。又详议官 签刑部断案「又」字下原衍「详」字「 」字下原衍「钥」字,据上下文意删。,职事不专。乞分议官六员,每案二员连签。若情状可疑,未丽于法,即议官通签,如此则疑难之狱得尽,众议明白,罪案不致留积。」诏增审刑院详议、详断官各一员,罢刑部检法官一员,余如焘请。
五月八日,知审刑院安焘言:「比年详议官以文案繁多,责重赏轻,除者多不愿就。乞以二年为一任,任满减磨勘二年。自刑部差者已及成资,先依刑部任满法推恩。未成资者,补及成资推恩后别理一任。」从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审刑院、刑部遇科场及试刑法,流内铨、三班院人并于试前半月选官申中书,审刑院三人,刑部七人。候差试官毕,据阙差权正官,到限一月了绝已分文字,过限不支添给。」以刑法官多差考试,而候差权官稽滞案牍,从逐司请也。
七月十六日,诏在京狱案有系囚者,法官先断奏。从知大理卿事崔台符请也。
八月十二日,中书言:「应朝旨置究治事,欲委审刑院、刑部置管勾,非特旨立限者及一季未奏下,所属催促。无故稽留若行移迂缓,并所属不催举,并劾奏,责刑房季终点检。」从之。
二十二日,诏刑部详断、检法官再任,并二年为一任,任满详断官减磨勘二年,检法官减一年。以刑部言详断官、检法官虽许再任,无愿就者,故优其恩也。
诏增判刑部官俸视大理寺。据《职官志》系元丰二年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