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73页

别具进呈,务在平允,亦具法寺断语出 处分。」《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七月,诏:「审刑院凡有法寺奏断公案,皆具详议奏覆。其今后宜令本院除(为)官吏赃私踰滥、为事惨酷及有刑名疑 者依旧奏覆,其余刑名已得允当者即具封进,仍以黄帖子拟云『刑名已得允当,乞付中书门下施行』。」时王济等上章乞废审刑院,帝因令宰臣更为约束。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审刑院、御史台、开封府案牍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天禧五年二月九日,知审刑院宋绶言:「诸州刑奏并断毕,无见留案牍。」诏奖绶等,仍赐缗钱,(事)[宣]付史馆,群臣诣合门上表贺。后奏断绝,赐缗钱、付史馆如例,而不上表贺。
仁宗天圣二年十月,审刑院滕涉言:「本院案牍稍多,每断奏稽延,颇滞刑禁。欲乞每遇天庆、干元等五节前后各
一日并正节日共三日住奏大辟公案,其余公案只乞正节一日住奏。」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景佑四年四月九日,右谏议大夫郎简乞今后详断刑名未得允当,许勾断官赴院详议。诏审刑院有公事须商量,即详议官与知院同书字勾唤。《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嘉佑六年八月,徙审刑院于右掖门之西。院旧在长庆门东,并其地入中书而徙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十月十二日,知审刑院傅求言:「本院未便事件如旧制。审刑院元在右掖门内,易为关防。今移出外临街,与审官院、礼院相邻,逐日车马喧闹。窃缘本院日有奏到公案不少,院门别无关防,欲乞依在京纠察司例专差皇城司亲事官二人把门,免致别有漏泄,本院剩员十人束缚文字。今来本院屋共六十余间,虽有上下番剩员二人,难为看管。乞于十人内特留四人看管屋宇、官物、公案等,仍乞依众详议官所破剩员例支给口食。」并从之。
神宗熙宁元年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于其间,不勤所职,往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暇)[假]日外,其余合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离官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法 官
法官
【宋会要】
太祖干德四年八月十二日,诏:「应刑部、大理寺见任及
今后授官,并以三周年为满。如常在本司区别公事,至满日便与转官。如有( )遗,不在此任限。」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八月,诏曰:「朕以刑法之官重难其选,如闻自来月给,随例折支。宜令三司自今后少卿、郎中已上料钱于三分中二分特支见钱,员外郎已下并全支见钱。如他官任刑法官者,亦依此例。」
(瑞)[端]拱二年十月,御札:「朝臣、京官等,(今)[令]御史台告谕,有明于格法者,许于合门自陈,当议试可送刑部、大理寺充职。其大理寺满三年无遗阙,一依元敕改转。」
真宗咸平二年三月,诏:「审刑院举详议官,自今宜令大理寺试断案三十道,取引用详明、操履无玷者充任。」初宰臣张齐贤奏审刑院旧例举详议官,令刑部只试断案二道,俱通则便令赴职,仍多改赐章服。窃详所断案牍皆取其事小者以试之「牍」上原衍「牒」字,已删。,是以多闻中选。真宗曰:「如此则求人不精,何以惩之 」齐贤因请厘革。
四月,知审刑院雷有终言:「大理寺断官每有公案定断刑名,经申奏后内降付审刑院详议。其议官看详或寺司定断刑名重轻未允,即札下本寺问难。其本断官(路)[略]一尢所执,随而入状改定,谓之『觉举』。且法寺出入刑名,朝廷略一尢劾问,甚非钦恤之义也。欲乞自今若将杖罪入徒或徒罪(人)[入]杖,其本断官具名衔以闻,下本寺就勘取旨。或杖、笞罪递牙出入递牙:据文意当为「递互」文误。,即依旧取觉举官状改正,更不行勘。」从之。
八月。判大理寺王钦若言:
「本司近日文奏甚简,请止留详断官张维等八人,其张文普等四人望令省罢。」诏从之。文普等悉授近便知县。
六年十二月,诏:「自今有乞试法律者,依元 问律义十道外,更试断徒已上公案十道。并于大理寺选断过旧条律稍繁重轻难等者,拆去元断刑名、法状、罪由,令本人自新别断。若与元断并同,即得为通。如十道全通者,具状奏闻。乞于刑狱要重处任使六通已上者,亦奏加奖擢。五通已下,更不以闻。」
景德元年四月,诏御史台、刑部、大理寺推直、详覆、详断官年未满,诸处不得辄有奏举。先是,推直官等有缺,即令两省给、舍已上保举而授之。至有惮于案谳,或别求举奏改授他职,故有是诏。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所举大理寺断官、刑部详覆官已试断案五道,遣官与二司互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