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二二之三六删。。
十四日,诏罢熟药库合药所,其应御前诸处取索俵散药等,及所减人吏,并隶合卖药所。本所仍改入太医局,以光禄寺丞程公孙、三班奉职朱道济管勾合卖太医局药。
是月,以知制诰熊本提举太医局、改差提举太医局单骧充管勾。仍令修葺旧司农寺,充医学公宇。有司相度,寺屋兴修浩大,乞将旧朝集院修盖。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知制诰熊本言:「乞改差前秀州华亭县主簿、管勾太医局陈应之知太医丞公事,仍乞今后以朝官充判,京官充管勾。选人知丞事,通不得过二员。或俱是丞,即以官高者发遣。」从之。
九月,诏太医局合治瘴药三十种,遣使臣赍付安南行营总管司。
元丰元年四月二十一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十人,给官局熟药,乘驿诣曹村决河,医治见役兵夫。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御史中丞李定罢判太医局。除放欠负,以领察事
也。同日,起居舍人、史馆修撰陈睦提举太医局。
五年,行官制,以太医局隶太常礼部。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太医局选医生八人,令四厢使臣各辖二人,凡商旅与穷独被病者,录名医治。会其全失,为赏罚法,人月支合药钱二千。从两浙(展)[转]运副使许懋请也。
哲宗元佑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曰:「访闻近日在京军民难得医药,令开封府体访。如委是人多病患,可措置于太医局选差医人,就班直军营、坊巷,分认地分诊治。本府那官提举合药并日支食钱,于御前寄收封桩钱内等支破。候患人稀少,即罢。」
绍圣元年四月九日,诏:「访闻在京军民疾病者众,令开封府关太医局取熟药疗治。逐厢使臣、学生并给钱有差。」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二十一日,诏以太医局生差医生,分诣闾巷医治。
徽宗崇宁三年六月二十日,讲议司奏:「熙宁九年诏旨,兴置太医局,教养生员,分治三学、诸军疾病,岁尽比较,等第给钱。今来除别置医学教养上医外,其本局并合兴复。」从之。
大观元年二月六日,臣僚言:「伏见开封府参军曹照虽是门荫,止有医治,尝以罪改官,无因自进,遂假方伎,交结权要,为进取之谋。行术京师,以药笥自随,裒取遗谢,非士人之比,不可责以廉隅。今预缙绅之列,名寔未正,士论耻之。参军以议法律、治狱讼为职,而照见兼太医局丞,条禁与官不同。(望伏)[伏望]还(诏)[照]太医而罢其府官,庶几巫医卜相之徒,亦安分守。」诏曹照罢前件差遣,依旧太医局丞。
政和元年五月十二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太医局状,奉议郎、太医局正程容(程)[陈]乞请给、序位、人从比附寺监丞体例施行。户部勘当,已得朝旨,依少府将作、军器、都水监丞则例支破。所有立班序位,欲比拟在都水监丞之下。」从之。
八月十八日,中书省言:「太医局令、正、丞系创置,旧法并朝廷差选士人,即非吏部员阙。除令已降指挥,今后并朝廷差人外,丞未有指挥。」诏太医局丞今后朝廷差人。
三年闰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检会太医令裴宗元乞就太医局复置太医学,并依大观已行条例施行。奉圣旨依。外方难得医药,在京医学等员数甚多,并令尚书省措置。契勘翰林院见今医官至祇候七百余员,并无职事,诸路驻泊额止百余员,令立较试之法,随所试中高下分遣。诸路州军有大小远近之殊。而医有大、小方脉、产、眼、口齿、针、(产)[疮]、金镞之别。今以州郡分为八等,以医分为八科下项:三京七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针、疮各一人;帅府六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眼各一人;上州四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产各一人;中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下州三人,大方脉二人,小方脉一人;次远二人,大、小方脉一人,小方脉一人;远二人,大小方脉
各一人。医职医工医治吏军民,任满比较,痊安八分以上,以下项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或起死得生十人以上,虽不及八分免试,仍减三年磨勘。愿以磨勘改换服色者听。五百人以〔上〕免试,仍升注官一等;三百人以上,升注官一等,愿换免试者听。死失三分以上,以下项医治过人数十分为率:千人以上,展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展二年磨勘;不满五百人,展三年磨勘。一、应见在翰林院自祗候以上,许就试注官,于翰林院投状,牒送医学,类聚阙,贡院较试,出榜申奏,于礼部注授。一、诸州书医职医工历不验寔,冒妄虚伪者杖一百,吏人勒停;有情弊者加二等,吏人编管五百里。乞取者以自盗论。」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诏:「先帝董正治官,太医局丞教授学生员额成宪具存。今医局之外复建医学,既违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示教养,今又医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贵)[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文。在京医学可并罢。应医学三舍生,旧系内外学籍,愿入学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见医学舍额上降一舍。外舍许通理医学,校定入学。令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省]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并归国子监。」
八月二十五日,礼部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