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行官制,乃循名而正之。
神宗熙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中书、门下两省官差除并札下合属
去处,其旬奏朝见并铨曹、三班、审官等处会问。」从看详编修中书条例(鲁)[曾]布言也。如中书舍人属舍人院,谏议大夫、正言、司谏属谏院,散骑常侍、给事中属封驳司,起居舍人属起居院,侍郎属中书门下。
元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厅已画旨公案批送门下省。
五年九月七日,诏凡指挥边事更不送门下省覆奏。
十一月十九日,门下省奏枢密院差入内东头供奉官李宗立领万寿观不当为提点。诏改为管(句)[勾]。
十二月二日,诏门下省:「凡中(枢)[书]省、枢密院文字应覆驳者,若干事体稍大,入状论列,事小即于缴状内改正行下。若事不至大,虽不足论(例)[列],而其间曲折难于缴状内改正者即具进呈,以应改正事送中书、枢密院取旨。」
六年正月二十一日,门下省驳奏福州威果十将郑青以功转副都头,妻詈(毋)[母],殴妻死,中书拟杖脊刺面,配五百里,情轻法重,不当舍功而专论其罪。诏于副都头上降两资,仍杖之。
三月十七日,门下省言,覆奏中书省录黄下京西路提点刑狱监捕封丘县贼,误用御宝。诏误用宝宫人已(书)[责]罚。
七年三月十一日,诏:「诸军转员文字并送门下省,仍依枢密院例宿直。」以门下省言,诸军转员仍换前班除授差遣,或系临时恩例,若不送门下,因此为例,渐废本省职事故也。
八月一日,门下省言:「刑部奏钞宣德郎乐京据例当作情理稍轻,不碍选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
不敢用例。」诏:「乐京情重,刑部引例不当。」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庚子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验讫听旨。其引验后举主有事故事故:原作「故事」,据文意乙正。,并不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七月二日,门下省言:「本省文字各有日限,其承受中书、枢密院得旨文字,更不分缓急,呈押入进。已得画,职级方点检签书,虑有差舛。欲自今诸房承受文字先当行吏,次职级纸背签书,次给事中书。常程文字,即付本房呈押入进如故。应合商议者,职级先呈,方写檄状签书进发。急速及当日或次日值假,当行吏须先呈押以进者,候到省次第签书。」从之。
八月十二日,门下省言:「应诸州奏大辟情理可怜及疑虑,委刑部声说于奏钞后,门下省省审,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断。有不当及用例破条者,门下省驳奏。」以刑部奏泰宁军姜齐等钞不应奏裁故也。
十一月十六日,诏门下省置催驱房。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尚书左仆射蔡确言:「已再具表辞位,准朝旨令臣管勾门下省。缘臣见候解罢,欲望权差官管勾。」诏差尚书左丞吕公着。
闰二月八日,诏:「急速不出告、不过省者关省照会,手诏、录黄、录白过省,再覆奏得画始行。自今无举驳事罢缴覆。」
三年,诏:
「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令班簿房籍记入流官。应省、台、寺、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
徽宗崇宁四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合门依元丰法隶门下省。
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诏翰林学士、两省官及馆阁今后并除进士出身人。《中兴干道会要》无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 给事中
给事中
【宋会要】
元丰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给事中陆佃言:「三省、枢密院文字已读讫,皆再送令封驳,虑成重复。」上批可勘会差紊、重复进呈。乃诏罢封驳房。先是,故事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既行,犹循旧,至是始罢。
七月八日,诏应冠「尚书」字者官司并申状,门下中书外省准此。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读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三月十七日,诏六曹条贯改差门下中书后省官详定。继而给事中韩忠彦等言:「奉敕同详定,乞以详定六曹条贯所为名。」诏宜称中书门下外省。又忠彦等以职事对,上顾谓曰:「法出于道,人能体道,则立法足以尽事。立法而不足以尽事,非事不可以立法也,盖立法者未善耳。」又曰:「着法者欲简于立文,详于该事。」
二十五日,诏罢银台司取索举奏令。故事,银台司凡奏状诸处已施行者,有着令得取索行遣看详。若有不当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