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司请差官取索簿书看详,编定道数,乞只委三司勾当公事官计会,(遂)[逐]案依此编定。」从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访闻宿州县分支俵夏料常平广惠仓钱斛内有绿豆,上色每价钱七十五文,次色每价钱七十二文。窃虑比时价高大,及不取人户情愿抑配。欲乞下淮南转运司疾速根究,如委是价高,或抑配,即取勘当职官员以闻。其已俵过斛合如何改正,不致亏损官司,并下淮南及府界诸路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照会,回牒辖下州县令知。」从之。
五月
十五日,诏:「近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本以约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举,惟在悉力应接,以趣成效,其罢归中书。」
十七日,条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农寺选官主判,兼领田役水利事。」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五 编修条例司
编修条例司
【宋会要】
仁宗皇佑五年十二月,命参知政事刘沆提举中书五房续编例。
嘉佑三年闰十二月,诏中书五房编总例。
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殿中丞王广渊、殿中丞李立之编排中书诸房文字。
神宗熙宁二年四月八日同天节,太常礼院请如治平四年臣诣合门贺。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灵驾在殡之日,今两宫太后万寿,不可令礼官引用居丧之例。盖朕于人子之情不忍闻也,可止令云同天节日,宰臣文武百僚并当赴东上合门拜表。」王安石因言:「此诚中书失于省阅。中书事猥并,若不早置属,以众事归之有司,则无可为之理。」上谓富弼曰:「今欲治当自中书省。中书置属,宜精选小官。」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朴人,故本朝不用进士,但用学究。
」安石曰:「当选在下豪杰之士,(今)[令]编修条例,点检文字。」
六月十四日,上谓王安石曰:「中书置属修例,最是急事。」安石曰:「此乃事之本也。凡修例者,要知王体、识国论、不为流俗所蔽者乃可为之。若流俗之士,所见不能出流俗,即所议何能胜旧。今陛下欲修条例,宜先博见士大夫。以陛下聪明睿智,躬择贤士大夫,必得其人。若得五、六人以付中书,令修条例,每数日辄一具事(日)[目]进呈,是非决于陛下,则法度成立有期。若但令中书择人,即恐所
用不无流俗之人,流俗之人何可与议变流俗之事。且今日条例,皆仁宗末年以来大臣所建置,人情岂肯一旦尽改其所建置以从人 恐须陛下独断,乃能有为。」上曰:「待朕自选得人,但恐迟。」安石曰:「此事诚不可迟,然亦不可疾。若不知王体、识国论、可与变流俗之人,则与不修条例无异,此所以不可疾也。然今非无人材,要须陛下留意考择,恐亦不可迟也。」
九月十六日,条例司检详官李常、吕惠卿看详中书编修条例。先是,王安石数为上言:「今中书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书。最急必先择人,令编修条例。」因极称惠卿及常,遂并用之。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本司检详官吕惠卿近奉敕,差看详编修中书条例。且惠卿自置局以来检详文字,详熟事条本末次第,欲乞相兼本司职事。」从之。
十月,诏以太常博士、充秘阁校理兼充史馆检讨李常差看详中书编修条例。自是益增置编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黄好谦、邓润甫、张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县令马珖皆预其选。七年春,承之既为都检正,又差兼同看详。
十二月四日,以秘书丞充集贤校理、同知太常礼院胡宗愈兼史馆检讨、兼看详编修中书条例。
三年六月,中书门下言:「见编修五房条例,以堂吏魏孝先等一十二人充逐房,管勾其事。仍每月等第添支缗钱有差,俟了毕,别无漏落,并(无)[行]酬奖。如卤莽漏落,即量罪降黜。若已
编定,不可赦原及自首。编修务要精当。若诸房堂后官以下能述见行条例有未便者,许经堂陈述。如委得允当,量大小酬奖。如系检寻应副之人,即便优与。」从之。
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言:「看详合归有司二十二事:臣僚举选人转官、循资状令银台司直送铨收使。官员身亡,令止申审官院等。内外辟举官并两制及亡没臣寮之家陈乞亲戚差遣,乞止中书批送所属施行。及乞今后差除官员合有支赐,即札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赐亦依此。见任少卿、监以上并分司致仕少卿、监宗室、小将军已上身亡孝赠,并札下入内内侍省支赐,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军支给。并乞罢进选人授差遣家状、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陈乞服内成亲。
乞令立条,封王并节度使初除及移镇等,合行管内布政,止令学士院检举。」并从之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