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缘日限太宽,兼封桩钱物未有报限条约,乞检会增修。」从之。 二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两浙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吕仲昌、江南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王渊、关仔奏:『伏
三月三十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职,耳目之任,旧许风闻,庶几边防动息、州郡不法得以上达。近有陈请不实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简,避
罪缄(哩)[默],甚失设置之意。可仍旧许风闻言事。」
十月八日,诏:「江南路走马承受分在洪州、江宁府两处驻札,相去辽远,凡有被受朝省文字,不能互知。自今后应有文字并双封,降付两处照会,庶免关报留滞。」
十九日,臣僚上言:「东南诸路近置走马承受公事,圣聪四达,周知远迩,无壅蔽之患,天下幸甚。窃谓官吏贪暴,民间屈抑,监司职事隳废,而走马承受能得其实状以闻,此其所补固不为小。其或不知分守,侵官紊法,辄受词状,判送州县,移文督催,过于监司,喜怒任情,所至受弊,恐非建置之旨。伏望不以轻授,而以守职循分、不得有所侵紊严加训饬,庶各知警。」诏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正月十三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每员许召募手分、贴司各一名,手分每月支钱六贯、米一石五斗,贴司减半。并依旧推行重法。其已差到使臣手分并军典,候募到人遣归本处。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北)[比]闻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近来于州军朝拜、燕集等处,内有官资稍崇者,多居守臣之上,甚非所以重千里之寄。自今后走马承受(徐)[除]州事守臣外,并依杂压叙位。余依旧制,仍着为令。」
三年七月十四日,枢密院言:「勘会走马承受自来独员及双员处,一员入奏或差出随军之类,其在本路人遇非次替移,从来并未有交割所管印记、案牍、人吏与是何官司收管条约,欲乞立法。」从之。
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诏:「诸路走马承受耳目之寄,实司按察,均体使华,而迩来类皆贪贿,交通郡邑,商较馈送,置土物以事权要。其不职者已行澄汰,宜务首公,以称任使。」
近降指挥,应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并依陕西路已降圣旨指挥,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今来上件指挥虽不该载走马承受,筌虑亦合依凡可按刺州县之人,除所守季州军依条赴公使筵会及收受月例供给外,即未审传宣取索所至本路州郡,合与不合依上条不赴州郡筵会及收受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入内武翼大夫、保州广信安肃顺安军走马承受公事岑筌申:伏(受)上下马馈送。若不合赴廨宇所在州郡筵会,其传宣抚问所至,亦未审合与不合赴公筵一日。欲望详酌,明降指挥。」诏诸路走马承受传宣抚问,所至州军管设筵会等,许依旧例。
去冬御笔诫饬走马承受,至于告以任遇之诫,谕以设官之意,咸使首公 四月一日,臣僚上言:「恭(减)[灭]私,清白勉励,激昂自奋,以称任使,则圣训丁宁可谓至矣。虑岁月(寝)[寖]久,或致后来者无闻,非所以上称训迪之意。欲下诸路,许令刊石于厅事,昭示永远之诫。」从之。
《走马敕》,诸称帅司者,谓经略、安抚、都总管、钤辖司, 同日,枢密院言:「麟府路走马承受公事扬延宗申:伏麟府路军马、泸南沿边安抚、保州信安军安肃军都巡检司同。又令诸
帅司被受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因季奏赍赴枢密院送纳。契勘有知府州折可大并似此等处,遇有躬受到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合与不合计会赍赴朝廷送纳。」诏并令走马承受赍擎赴阙送纳,诸路似此去处依此。
七月十三日,(设)[诏]改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为廉访使者。
九月四日,诏诸廉访使者称呼所名(利)[例]多不一,今后并以某路廉访所为名。
十四日,诏大名府路走马承受于奉世奏报失实,可于罢送吏部,与监当差遣。
七年二月八日,诏:「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重轻虚实,互相关报,诸司諠传誊播,增缘百出,显有漏露,实于边防有害。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着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其后宣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臣僚上言,除去廉〔访〕二字。
四月十一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奏:「窃见自今诸路廉访使者,凡所法禁与监司一同,以至州郡饮食之会例皆不赴,但以严毅自守,甚妨采听,似非设官之本意。欲望详酌,应廉访使者旧例筵会聚食,欲乞许令依旧趁赴。」从之。
五月一日,江南廉访使者李穆奏:「每年天宁节圣寿道场,乞各于驻札开启建置,具疏进奉,颇可恭恪。」可特依所奏,余路准此。
十四日德音:「比(夹)[来]监司、郡守全然失职,坐视赃污,并不
举按。州县奸赃污吏因缘公事,乞取民财,率敛钱物,不可胜计。至或驱役良民应副私事,不顾公法。公人、吏人相与为市,不无彰露,监司、郡守己不廉洁,惧不敢发,遂使吾民阴受其弊。可令廉访使者广布尔目觉察,密具以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