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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正无罪死囚,申部推赏。其奏状见在,以在路污损,难以进入,乞依条推赏。」从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选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军变,登城守御,蒙朝廷具奏给到第一等赏公据,今乞许作理选限收使。」从之。又言:「从义郎郑昨权干办,从卫牛羊司,在虔州应奉。因军变,守城得全,蒙朝廷给到第二
等赏公据,乞推恩。」诏与转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应臣僚有立定赏格,如养马及千疋,及州县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钱、部押人夫进筑、运粮、开河、修城被赏之类,今后更不审量。」先是,文臣非依格转官、改官者并合审量,缘其间实有劳 ,难以例夺,臣僚以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从政郎刘希亮任洪州司理参军日,验获诈冒忠翊郎人,得转一官。缘元指挥无依条及比类之文,今乞比类止循一资施行。」从之。
八月一日,诏:「应宣和以前酬赏,如后苑作排办彩山、抚定燕云定鼎押乐之类,其未收使者,今后不许陈请。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先是,户部侍郎张致远言:「执政大臣有陈乞宣和所得恩赏者,或从或缴,无以示训。」故有是诏。
襄、邓、郢、随、唐、信阳、汉阳、荆门军应文武官到任并与减一年磨勘,任满依此。选人比类施行。契勘 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县官到任任满赏并依荆、襄七州军已得指挥施行。」先是,均州兵马都监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紧切极边,与诸处事体一同,独未沾赏。」武当军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许推赏者,并(因)[依]无过犯人例收使。」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应四川、二广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权之人,任内开破应在官物及趁办经总制无额上供酒税、茶息
钱已及赏格,如不该差注、更不推赏之人,并与依正官减半推赏。」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后应干扈从无券历者并不推恩,以革侥幸。」从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状:「陕西路转运司言,今来已收复陕西陷没共一十三州军,所有逐州军并系极边,累经残破去处,少有人愿就,若不申明立定赏格,无以激劝。乞本部看详,优加赏典。今参酌将陕西州县官京朝以上官到任与转一官,任满更转一官,余依见行条法。内未受朝廷付身时暂差权之人,即于今来赏内各减半推赏。如后来受朝廷正差付身,即与全赏施行。」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状:「泗州申:本州岛系是久属伪地,近方收复,与其它近里、沿边州军不同,乞特赐优加推赏。本部勘当,欲依本州岛申请,候到任及一年方许推赏,依自收复后来到任年月为始理赏施行。」从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勋郎官一员,以司封郎官兼领。以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吏部状:「依指挥并省吏额,司勋见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书令史六人,守当官四人,正贴司八人,私名五人,楷书一人。今减正贴司二人,私名贴司二人,楷书一人。」诏依拟定,各从下裁减。见在人且令依旧,如将来遇阙,更不迁补。
干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谦言:「乞遍行下诸州军监司,
抄录一司一路专降指挥到任、任满酬赏,保明与见行无续降冲改,子细开具,立限申尚书省,着为成法,颁降本部遵守。」诏吏部四选同共勘当申尚书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试礼部尚书周执羔言:「乞将京西、湖北、淮南州军等处官员如罢任在干道二年终已前,权依旧格推赏。若在干道三年已后到任并应罢之人,并依昨降指挥,于逐处元立赏格上减半推赏施行。」从之。
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应命官酬赏因犯公罪须候一任回方合推赏,若经今赦合依无过人例,便许收使。」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州县到任赏并候任满日陈乞,依条推赏施行,仍自今降指挥日为始。先是,有修职郎、前舒州司理参军应绰乞推到任酬赏。本部照得本人陈乞已出违三年条限,若便作已出厘革条限告示,却缘本人系罢任之后并经本司陈乞推到任、任满赏之人,难以拘三年厘革条限,欲将到任赏依任满赏无厘革条限放行。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十六日,尚书吏部侍郎周操言:「泸南安抚司奏长宁军指使杨大椿乞推任满赏。本司检坐到皇佑三年指挥,三年得替与转一官,本人系二年成资满替,陈乞降赏格二(年)[等]推赏。本部检准赏格,长宁军指使止是任满转一官,即无三年得替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