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内外勾当事京朝官乞依旧每三周年一次磨勘转官。诏可。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书门下言:「前诏应勾当事京朝官转官及三周年并与磨勘,欲令审官院应差移入西川、广南者,今后并许预先三两月中发文字,候到本院疾速磨勘。纔及三周年,便与申奏。诸处因公事移替系降差遣者,候转官及四周年即依例磨勘。」从之。
二月九日,诏:「今后诸司副使特转正使,于见任副使额下(丘)[依]次除授,磨勘即依条例。」
十月九日,龙图阁直学士李若谷言:「三班使臣,臣僚奏举,乞依旧例
引见。」诏自今后员外郎、诸司使已上方得依条奏举,仍七人内须有转运、提刑一员,即与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大两省官以上今后转官及四周年逐旋取旨。如有殿罚者,候及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内臣不得投进文字及御前陈乞转官。如入仕三十年已上,曾累有劳 ,经十年不曾(选)[迁]转,勘会取旨。御药院勾当转官及五周年,与转一资。如自转官后来更在院勾当及三周年,不因过犯差替出院者,亦特与转一资。」
二十七日,诏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门祗候等,今后除依元定年限磨勘久来体例合该改转外,不得辄进文字并于御前叙述劳绩,求非次转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言:「乞今后如节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转,进士与太常寺丞,余人即中允、赞善,经两任已上方转太(傅)[博]、殿丞。两任判司簿尉,进士诸寺监丞,余人大理评事。三任七考已上,进士与大理寺丞,余人诸寺监丞。」诏(令)[今]后节察判官转朝官依奏,余不行。
十六日,审官院言:「准 内外勾当者京朝官并二年磨勘,因公事移替降差遣者四年,乞今后犯赃者五周年磨勘。」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审官院言诸路提点刑狱得替磨勘,缘先来并差官置司。诏只令审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点刑狱樊守忠言:「伏见审官移入川广京朝官该磨勘者,许先三两月申发文字。今后见任川广诸司使副、三班使臣乞如京朝官例。」从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审官院言:「京朝官该三年磨勘,内有历任犯赃私情重者未有条贯,乞今后别立贴黄述所犯情理,送中书省取旨。或未改转,或添年限。」诏分明贴出取旨,不送中书。
宝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欲乞应奏举官并须六考以上方许铨司磨勘引见,内有曾犯私罪者量加一考。」诏除今月已前举主人数已足者依旧外,余如所请。
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欲乞奏荫子弟改官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在任为监当亏课利一分以下并公罪杖以下,并候勾当事三周年磨勘。其亏课利一分以上,私罪不计轻重,公罪至(仗)[杖],并勾当事三周年磨勘。」从之。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权同判吏部流内铨吴育言:「铨司举官条制内有曾犯赃私罪不许奏举,今请应选人曾犯赃私罪除情理重者无复在官。若所犯稍轻,叙用后经两任别无私罪,显有材能者,并许奏举磨勘,比类流外选人换补班行。其选人历任内有踰滥罪名者,更不引见。」诏令内外制臣僚与判铨官同共定夺以闻。遂请选人曾犯赃罪只是受汤药酒食果茹之类,身非监临,计赃不满匹;买卖剩利非强市者杖六十以下罪,后来两任不曾有过私罪者,举主十人,许与磨勘。
曾犯踰滥,若只
因宴饮伎乐祗应偶有踰滥,须经十年已上,后来不曾更犯罪,并与引见。从之。
庆历三年七月,陕西宣抚使韩琦、范仲淹言:「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既与内地劳逸不均,故多不愿就边任,以此将佐而下常患乏人。况战守之地,责其死节,苟循常规,将何以劝。望令陕西、河东沿边州军及城寨主兵武臣在任满三年者并特转一资。如经改官而举留再任者,满日更与转一资,并不隔磨勘。」从之。
十月,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犹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周制太宰之职,岁受百官府之会,以诏上废置,三载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故考课之法旧矣。祥符之际,治致升平。凡下诏条,主于宽大。考最则有限年之制,入官则有循资之格。及比事边,因缘多故,数披官簿,审阅朝行,思得应务之才,知亏素养之道。然非劝沮善恶则不激砺,非甄别流品则不愤发,特颁程序,以懋官成。自今两地臣僚非有勋德善状,即不得非时进秩。
或非次罢免者,仍不以转官带职为例。两省已上自来四年一转官,今并具履历取旨。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私罪人并历任内曾犯赃,先具元犯入己不入己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