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重轻,并今磨勘年限内有无劳绩及举主人数,主判臣僚奏取旨。若磨勘后再及三年,内赃私罪杖以下经一次取旨,徒以上经两次,如能自新,于年限内别有劳绩,及有同罪举主三人又无私过者更不取旨。其到审官院人于元指射路分内受差遣及未到院以前并受差遣以后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并许通计磨勘。如于元指射合入路分有阙不就,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数日,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其京朝官上章陈乞,并于中书审官院求就京差遣者,并五年磨勘。
如因省府等处保举及用条选差在京勾当者勿拘此制,即不得举选见任两地并两省台谏官有服纪之亲。凡有善政异绩,或劝农桑获美利,或差鞫刑狱累雪冤枉,或在京监当库务能革大弊,因而省费钱物万数多者,量事迹大小不隔磨勘,或升差遣。其选人未该磨勘而有上项劳绩者,亦与比类升擢。若朝官转员外郎,须自历升朝官后有安抚转运使、提点刑狱或清望官伍人同罪保举,并三周年内无私罪者方得磨勘。员外郎转郎中,郎中转少卿亦如之。其举主不足者增二年。
少卿监转大卿监,并转谏议大夫,并取圣(选)[旨]。」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转官,如批降指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先是,判铨王质言:「伏见先朝审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见磨勘差遣人,并临时取旨。自天圣垂帘之后,皆前一日进入文字,内中批定指挥。其间虽有功过,
有司不敢复有所陈。今请如先朝故事,更不预进文字,并于引见日面与处分。」故下是诏。
二月十四日,诏审官院自今磨勘发运、转运、提刑朝臣更不限举主人数,只据在任劳绩取旨。
六月五日,诏审官院:「应京朝官内外差遣合磨勘者,自近降到院日前转官及一周年者,且依旧制年限磨勘一次,其余改更今后且依新制。应守候差遣者,每月一度请问合入路分。内有阙不就及半年,则将守候差遣半年外月日不理入磨勘之限。得替赴任有押水路纲运并附纲到阙者,令在京排岸司点检本纲行程历,且在路计若干程,内阻滞月日显有因依者批入本官到任历子。其陆路驿程并水路乘私下舟船元无行程文历,若有阻滞月日因依者,限降指挥到日,即随处州县各出给公据,候至磨勘日仰审官院点检阻滞月日显有因依文据者,并许理入磨勘。
若以私故住滞日限,远地累及一月已上、近地累及半月已上者,并不理入磨勘之限。朝旨给假者,除往来公程并元给假日外月日不得理入磨勘。其元无日限者,除程外以一月为限,如限外日数更不理入磨勘。如在任所显有事故请假者,即许理入磨勘。」
十一月,审官院言:「三司判官、开封府推判官、天章阁待制及官职尝任提点刑狱,各系清要资序,请自今磨勘改官更不限举主人数。」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后应诸处官员因被弹奏,虽不曾取勘责罚,但有因依非时改移差遣者,并四周年磨勘。」
六年五月八日,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言:「切见中书、枢密院近岁除官多预批旨,候半年或一二年与官,或改职。且迁除体例率有常制,其显著劳 ,理应甄赏,虽擢之非次,谁曰不然。若事出侥幸,因缘姑息,稍赊岁月,曷塞群言,譬之贾人交易于市,作为契券,立期待赏。非惟上亏治体,实亦下乖公道。乞下中书、枢密院,今后有当转改者,勘会如格,即行转改,更不如此先批旨。若文武官攀引前例,妄有干请,乞明行降责,示人正范。」从之。
八月七日,同提点利州路刑狱公事柳涉言:「武臣乞依京朝官日限磨勘,于十日内会问奏上。」诏枢密院、三班院将元定限日各减三日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权御史台推直官刘异言:「乞今后荫补京官初任勾当除有妨碍替移外,须候二年已上成任者方得通理三年磨勘,如未成任者不得通理。」诏令审官院定夺闻奏。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文武官七十已上未致仕者不许磨勘。或于国有功,于民有惠,理当旌赏,不在此限。」
四年九月,诏:「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虽犯杖而情重者奏听裁。赃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五年五月四日,审官院言:「检会将作监主
簿任逸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覃恩,以当年十月赐同进士出身,有诏依无出身人例转官。今太常寺太祝郑民彝今年四(年)[月]赐同进士出身,昨三月内合该磨勘,系未赐出身前已三周年。」诏民彝依进士出身人例转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曰:「《传》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 夫礼之本非朝廷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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