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经义者仅二百人,《礼记》、《春秋》则不过十数,而《周礼》一经乃绝无有。」故有是命。《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以见任两省、台谏、侍从以上有服亲为权
要亲族,候发榜了日,令礼部将过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无上件服属之人开具奏闻。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应因怀挟殿举,并令实殿举数,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应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执进呈监试官、监察御史沈枢奏,乞少宽传义之禁,虑有不实。上曰:「向来举场纵弛太甚,此奏若行,又复前日之弊矣。是在今日似为细事,朕所以区区必欲禁止者无他,以取士之原实在于此,异时公卿大臣皆繇此途出,其利害不为不重。况挟书传义,类非佳士,傥稍有实学、知廉耻者必不肯为,枢此奏盖欲沽士人之誉尔。」臣该奏曰:「其间语言,诚为过当,乞更不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本院引试有官锁应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是孤经。欲乞将公高试卷依公精加考校,如文理优长,即前期具合格真卷缴申尚书省,取朝廷指挥。如不合格,从本院一面黜落。如已后更有无官取应孤经之人,亦依此。」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议大夫刘度言:「贡院为赴试人众,分作三场。乞将赴试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参杂,只据经义、诗赋人数通融相补,分作三场,混同考校。」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六日,诏礼部贡院比前举取过人数共添取一百人。《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日,礼部贡院言:「去年覃恩免解进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内有八百六十五人未来就
试,欲乞于近降指挥增添一百人额内指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数。」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干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贡院申明有第三场策卷误犯庙讳嫌名,从口从休。宰执洪适等奏曰:「前举楼钥误犯庙讳旧名,从人从庸,得旨特与降充末等头名。」上曰:「嫌名比旧名为轻,可令依等第取放。」《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五年正月十七日,礼部贡院言:「进士避亲,依条牒送别试院收试。如别试所牒还避亲孤经之人,许令止避所避之官,就贡院收试,互送别位依公精加考校。其续到应有合避亲之人,与别试所发回孤经之人同经,即从本院一面却行牒送别试所收试施行。」从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五十九。
【续会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言:「贡院封弥、誊录两处须务谨密,乃免泄漏。所用贴司等人旧差省部、寺监、临安府诸县公吏,可所顾惜。近来皆是罢役游手人,每遇考试,占据代名,有至二十年者,内外结连作弊,乞严作禁戢。自今止许差省部、寺监及临安府诸县见役公吏正名,不得令递年代名人入院,(乃)[仍]不许两处私相往来。」从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礼部状乞修贡院,上曰:「岁久不修,恐致倾倒,可令漕司修盖。」赵雄等奏曰:「秦桧盖造如贡院、太学、秘书省等,大抵皆宏壮。」上曰:「秦桧亦有才,若能公而无私,便是贤相。」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礼部贡院言:「逐举省试开院后,合造上十人进册并副
本。除已从例,候开院了日计置修写。」诏候开院日将上十人真卷先次进入。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仰惟国家三岁大比,郡国俊秀咸试于礼部,而事犹小有未便而当革者,谨具下项:一、投纳试卷虽分幕收接,及至昏暮,不免壅并纷拏。吏辈要求,转加留难,掷弃地上。至夜收聚,多有足践、油污及指为不终场。窃见太学私试、别院武举试并置木柜,穴其上度可容试卷者数穴,使就人自投纳其中。去秋临安府解试,亦多置大柜于逐幕安顿,委封弥官先自封,至卷纳绝,舁至封弥所验视封,亲数试卷,誊上簿籍,各无毁失,委是利便。
乞下临安府取索元柜,每幕各五六口,不足则令临安府添造。一、誊录人皆是六曹、寺监、转运司、临安府九县科差吏人,皆(顾)[雇]游手,本非正身,老弱残患,仅能书写。诸司虽给钱米,例为吏人减。及誊录之所,上雨旁〔风〕,毁坏文卷。每至帘内催迫,以老病之人日夜抄写,精神困弊,至多脱误。或字数稍多,擅自节略,致无文理,枉遭黜落。今乞严减之禁,重节略之罪,增誊录之人,去老病之徒。若或(顾)[雇]倩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