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防程限并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从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馆杨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杨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条贯,祠部事十条系更改外,止余六道,又多载在编 。所有诸路奏状乞依旧批送祠部承领,置文历旧例提举关防。」从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会祠部天禧元年后所请朱红表纸逐年数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会,每牒合使表纸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红一两,委当职官再行比较,今后依此例入帐销破。」从之。
四年五
月,权判祠部慎镛言:「诸路纳到事故僧道牒,看详伪滥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请剪碎公用,深防奸诈,欲却依旧烧毁,若残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从之。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资序,仍给添支钱十阡。事见考功门。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五日,诏:「尚书祠部遍牒四京及诸道州、府、军、监,今后应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并仰逐处依旧例抹讫,更于行空处批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岛军官押字用印讫,具状缴连入递申纳本部。仍仰本部实时具交收道数、年月,附递回牒本州岛。州司候到,钩销照证。其缴到文牒等,即仰依旧诏施行。」
元丰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祠部(年)[言]:元丰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数,诏祠部以闻故也。五年六月十一日,诏:「自今紫衣、师名止令尚书祠部给牒,牒用绫纸。被受紫衣、师名者纳绫纸钱陆百。」是岁十月复诏,依度僧牒例用纸。
六年五月十一日,诏尚书祠部具去岁给度僧牒比元丰四年孰为多少以闻。已而祠部以四年数比较共多五千七百余道,于是又诏自今给度僧牒如过每年数目,即未得印给,先具以闻。
六月三日,礼部言:「祠部给度僧牒准诏及递年数,即止按元丰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数,欲以三年为额。」从之。
十月三日,尚书礼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为额。今年已溢额千五百五十四,乞岁以一万为率。若踰数,乃以闻。」从之。
十二月九日,尚书礼部言:「度僧牒已立额岁给万,今年已给九千一百二十七,额外并来年数。」
七年二月七日,门下省言:「度僧牒已着令,每道为钱百三十千。检会 夔州路转运司每道三百千以次减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书省价高处别取旨。」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书六曹职事闲剧不等,今欲减定员数。事至简者,祠部减郎官一员。」从之。
二年三月九日,诏:「僧道身亡及还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毁抹,依旧缴申礼部。本部以籍拘管,置柜盛贮。每季委郎官监送,于省外焚毁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近诸处颁降空名度牒甚多,其价不一,盖是自来未曾专置收卖关防去处。仰自今后应在京官私出卖空名度牒、紫衣,并赴提举京城所申卖,私下不得交易。内给降往诸路州军,或数内有系在京出卖者准此。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条画疾速闻奏。」
十二月七日,诏:「祠部每年额合给一万道,已降朝旨每道价钱二百二十贯文,候卖到每道拨钱二十贯文送京城所。可自来年(今)[令]尚书祠部于岁给数内支拨九百九道,与京城所充增到钱二十万贯之数,所有前降
每道拨钱二十贯送京城所指挥更不施行。」
大观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礼部尚书郑久中等奏:「勘会祠部所管天下宫观寺院,自来别无都籍拘载名额,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寻。今欲署都籍拘载,先开都下,次畿辅,次诸路,随路开逐州,随州开县镇,一一取见。从初创置因依、时代年月,中间废兴、更改名额及灵显事迹,所在去处开具成书。」小贴子称:「天下神祠庙宇数目不少,自来亦无都籍拘载,欲乞依此施行。」从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盖官失守、人玩禁也。度牒之直,禁不得减。兼并权豪之家公然冒法,买不如价,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自今度牒除年额所出、御前所用,增不得过常数之半。不如价交易,其钱没官,已度为僧道者皆还俗。由是而推之,应法令之在天下者违犯寡矣。其各遵守,毋或有违,仰御史台觉察弹劾以闻。」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见天下僧尼比之旧额约增十倍,不啻数十万人。尝究其源,乃缘尚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