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司二人,私名一人,主事一人。以司农少卿吴燠议减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
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侍郎吴博古言:「本部一司崇宁专法奏狱及缘法(今)[令]事应议者,召大理寺丞以下议。缘近有专降指挥大理寺官不得出谒,以致未敢照用旧法。乞今后本部遇有合议刑名,许从旧法请大理寺官赴部商议。」从之。
干道绍熙元年十月十一日,大理正季洪言:「伏(问)[间]臣僚申请,命官因监司州军按发不曾经推勘或体究,后因到部截会,并免约法。指挥既行,咸以为当然,犹有可议者。按章内称曾差官体究,若备坐体究到事因,则据以约罪,人亦何辞。然其间盖有止称已曾体究,有司拘文,亦未免与之约法。或所犯狼藉,偶不言及曾经体究,遂致幸免,势须行下取会,动涉岁月,复有留滞之孍。乞诏监司郡守今后按发官属,如委曾体究到事因,不得泛言已曾体究,庶几有司据凭约法,人自无辞。
」从之。
绍(兴)[熙]五年七月一日,登极赦文:「应命官因臣僚论列,或监司守倅(接)[按]发,不曾经取勘,一时约作过犯,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监当展任、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罚短使,并特与放免。」同日赦:「应命官犯公罪徒以下,案后收坐而案状未到者,可以刑寺照赦定断结绝。」
庆元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命官曾经论列按(刻)[劾]降官放罢委无绾系之人,日下批书放令离任。如妄作缘故,
不与批书,在内委御史台觉察,在外令监司按劾,仍许被冤抑人及家属越诉。」
二十五日,刑部员外郎王资之言:「大观旧法,诸尚书省更造到春秋颁敕令格式二册,春以正月十五日、秋以七月十五日以前进入听裁。南渡以来,刑部进呈颁降,至今不敢少怠。其间并是中外臣僚平居暇日议论精审,朝删夕改,然后建(立)[于]朝,台谏、给舍咸以为是,然后颁行。日来止是颁下州郡,而不及县镇。夫县镇于民为最近,裁决公事,多致抵(抵)[牾],狱讼以之不息,良民受害不少。乞今后遇春秋一颁镂板,其县镇并同州郡一例颁降。
」从之。
嘉定十二年七月七日,臣僚言:「窃见大理寺右治狱法司间有阙人,即以正贴司就贡院收试。今刑部进拟案法司拟断诸路州军狱案,事体尤重,却以六曹寺监私名就试,此等入未久,年齿尚幼,结连成党,雷同入院,互相指教,夤缘偶中,即充法司,(诣)[请]给等依书令史例帮行,又且补授、转官,赏典非轻,大为侥幸。况私名既不练历于拟断,狱案必致差误。乞将进拟案法司已补承信郎方得作阙,许六曹曾经贡院试中已补(克)[充]正贴司之人经刑部陈状,就贡院附试,候试中且令带本处正贴司旧请于进拟案习学,候已补官法司及一年离司,却行补正。
」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五 审刑院
审刑院
【宋会要】
淳化二年置,在右掖门内。掌详谳大理寺系〔囚〕案牍而奏之。以朝官一人或二人知院事。有详议官六人,以朝官
充,书令史十二人。先是,天下案牍先定于大理,覆之于刑部天头眉批云:「『先是』以下大字居中。」。太宗虑法吏舞文,因置审刑院于中书门之西,凡具狱案牍,先经大理断谳。既定,关报审刑,知院与详议官定成文草奏讫,下丞相府。承相又以闻,始命论决,盖重慎之至也。天头批云:「凡△者并注《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太宗淳化二年八月,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审刑院。初,散骑常侍徐铉外族之女萧氏与姑为讼,法官议覆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命近臣领之。《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四年六月,诏审刑院应罪人当坐极典公案,依法定断后,内有情理可悯者,仰体量事理,别具奏闻。《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真宗咸平元年三月,诏大理寺断狱有合上请者,审刑院即行驳问,无得奏裁。《大典》卷一万四千六百七十三,又卷一万六千六百六十五。
二年正月,权大理寺事尹 言:「准至道三年二月李瑗起请 大理寺断案,审刑院详覆,各有程限。大理寺断到公案,审刑院如必然用法未当、出入刑名须合改正者,即指出不当事节分明札问,不得妄有驳难。近见审刑院札问大理寺,多不指出不当事件,只以疑词覆问,致案牍稽迟,欲乞再申明。」诏审刑院凡札问刑名事节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