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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56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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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是师道等有请而出之。
三年八月,诏今后举台官不拘在京与外任,并行举奏。从权中丞包拯之请也。
四年五月,诏自来两府大臣尝所举荐者不得为台官条约除之。以庆历尝有此禁,而帝务推心大臣,故内降手诏除之。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三日,命江东转运判官、屯田员外郎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权发遣三司〔盐〕铁判官、太常博士吕大防为(临)[监]察御史里行,皆英宗亲选也。近制,御史有阙则命翰林学士与中丞、知杂迭举二人,御笔点其一。至是阙两员,举者未上,内出纯仁、大防姓名而命之。
三年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近诏翰林学士承旨张方平等限一日内依条于太常博士已上曾历一任通(前)[判]成资已上,或历通判一年已上堪充三院御史,逐人保举两人以闻。如三丞
内有合该磨勘者,亦听。」诏:「如少得资序合入三院御史之人,许于数内举升朝官知县已上资序人一员充御史里行。」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旧制通为言事官,间诏中丞、翰林学士举之。
七月十四日,诏:「今后台谏官并以二年为一任。其言事称职,有益时政者,候别指挥,仍候任满日令中书勘会取旨。」
神宗熙宁二年七月六日,诏:「御史有阙,委中丞奏举,不拘职高下兼权。如所举非其人,令言事官觉察闻奏。」初,上患御史多不称职,以所举者资序所限,令具条贯进呈,而有是诏。
元丰元年七月一日,上批:「御史台有定夺刑名及承诏治狱,皆有司所不能决者。丞属须得人,乃可以弼佐官长,副朝廷钦恤之政。推直官卢肇、冯如晦年齿衰迟,资性疲 ,不足称办职事,可并送审官东院,令本台举官以闻。」
十二月八日,诏三院御史人增剩员四人,以旧止给六人,番上故也。
十二日,御史舒亶言:「今法度之在天下,其官吏之治否犹有监司按视焉。至于京师之官府,乃漫不省治,而御史莫得行其职也。诚使应在京官局御史得以检察按治,一切若监司之于郡县,庶几人知畏向,而法度有所维持,是亦周官之遗意。」诏:「取编敕所海行在京官司见行条贯并一时指挥,并录送御史台。如官司有奉行违慢,即具弹奏。除中书、枢密院外,仍许暂索文字看详。」后御史中丞李定言:「乞依故事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点检在京官司文字。
每案置吏二人,罢推直官
二员。」从之,仍增置台官一员。《职官志》:中丞李定言:「故事,台案有内外弹、杂事、四推、五使,六察独废,复置吏、兵、户、刑、礼、工六案,分行检察,即系之。」
元丰三年四月七日,诏太子中允、馆阁校勘、监察御史里行范镗罢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黄颜知谏院,兼主管国子监。太子中允、权监察御史里行何正臣为馆阁校勘,罢干当三班院。以御史专领六察,故差遣悉罢。后镗又自言见判尚书礼部,亦罢之。
十五日,御史台言:「奉诏复置六察,在京官司今请以吏部及审官东、西院、三班院等隶吏察,户部、三司及司农寺等隶户察,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等隶刑察,兵部、武学等隶兵察,礼、祠部、太常寺等隶礼察,少府、将作等隶工察。」从之。
二十二日,权御史中丞李定言:「奉行朝廷法令以致之民者诸路监司,〔而〕无钩考之法。(令)[今]令御史台分察官司违慢,若推此法以察诸路监司,宜无不可者。以户案察转运提举官,以刑案察提点刑狱,如此则内外官司各勤职事,朝廷法令不至隳废。」从之。
二十七日,诏:「御史台六察案官三年为一任,以所纠劾官司稽违失职事多寡为殿最,中书置簿,以时书之,任满取旨升黜。」
五月一日,诏:「御史台复六察案,创法之始,职事甚剧,无容久阙正官,以稽功绪。其见阙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闻。月增添支钱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初,御史台请非应奏者从台关所属鞠罚吏人或改正,不许。又请诸路提举官、提点刑狱
已隶台检察,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发运、拨发,提举、提点盐事、籴便粮草、市易、盐税、坑冶、铸钱、茶场、淤田、营田司及河北屯田司、陕西制置解盐司、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措置陕西缘边四路边防公事司外,都水监丞、同提举买马监牧司(邻)[麟]府路军马司、诸路经略、总管、安抚、钤辖司亦合隶台检察。故有是命。
六月二日,御史台言:「六察案点〔检〕诸司库务坊监,乞行札子。」上批:「六察于诸司非统临之官,在理不当行札子。见颁式令,唯中书行圣旨用札子。往时官府僭妄行遣,台察自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