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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知省察,尚有承妄申请,可札与知。」
十月一日,御史台言:「御史所分察案,每半年令中丞、知杂取旨更易。然御史到任月日先后不齐,其更易乞分上、下半年。」从之。
十一月六日,诏御史六员,令三员分领察案,三员专言事。
二十六日,御史台言:「御史分领察事,逐员各领二案。而六案文字繁简不同,难以次第分定,欲以一员领吏、工,一员领兵、刑,一员领户、礼。」从之。五年正月二十二日,侍御史知杂事满中行言:「元丰四年下半年终,御史分察案合取旨更易。」诏宇文昌龄领吏、工案,王祖道兵、刑案,丰稷户、礼案。
二月四日,权知开封府王安礼言:「本府奏断公案,御史台一例取索。窃以公事已奉旨断,方更点检,于(礼)[理]不顺,欲乞自今不许取索。」从之。后御史台言:「刑察案于开封府取索公案,本府称已准朝旨奏决公案,不许御史台取索看详。公事未结案虽有人论诉,不许取
索。已结案系奏断,本府又奏乞不许取索公事,则是事在官司,而所行稽违,许人赴台理诉乃为空文。若访闻官司鍜炼人罪,出入刑名,既无案卷,则无从考察,深恐六察之法文具实隳。」诏令开封府送公案与御史台。
五月十一日,诏:「入内内侍省不隶御史台六察,如有违慢,委言事御史弹奏。其尚书六曹分隶六察。」
十八日,诏两省官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员二人。
六月十四日,诏尚书省得弹奏六察御史失职。
八月四日,诏三省、枢密院、秘书省、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听御史长官、言事御史弹纠。先是,置监察御史,分六察,随所隶察省曹寺监,而三省至内侍省无所隶,故以长官、言事御史察之。
十一月一日,上批谓辅臣曰:「御史分察中都官事已多矣,又令案举四方,将何以责治办,且于体统非是。可罢御史察诸路官司,如有不职,令言事御史弹奏,着为令。」
十二月十一日,诏御史台秋、冬季序差御史一员赴三省点检诸房文字稽滞,毋得干预其事及见执政。
六年正月三日,诏造军器及战车所不隶御史工察。
十七日,诏御史六察罢上、下半年〔更〕易法。
二十四日,尚书省乞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察案失职并六察殿最簿。从之。
二月十八日,三省言:「御史台六察案官以二年为一任,欲置簿各书其劾纠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条具取旨升黜,事重者随事取旨。」从之。
三月四日,诏:「御史台察官察诸司稽违,皆按法举察。即诸司所施行失当,
虽无法,亦听弹劾以闻。」
十七日,御史张汝贤言:「弹奏之文宜存大体,有司议罪欲察细微。乞自今察案札子径坐要切因依具弹辞进呈,别录照用情节条贯在后,以备圣问。」从之。
四月三日,御史翟思言:「法有漏泄察事者杖一百。台分言、察,正欲使察官按法而治其稽违,而法所不及,理容可议,则有责在于言官。盖言、察理势相须,宜不与别司同体。况朝夕同见丞、杂议事,岂有所不闻,则事势之实果不能自异。臣欲乞除见推司事虽言事官不许与闻外,其余言事官通知,不为漏泄。」从之。
二十四日,尚书左右司言:「御史台察开封府不置承受条贯聚厅供呈历,据刑部、编敕所〔定夺〕,各言所察允当。然看详敕意,止为外州县立法,于开封府似无所碍。其因台察后旋置历,亦御史所当察。」诏依刑部、编敕所定。
五月十一日,御史黄绛等言:「按《唐六典》,侍御史纠举百僚,推鞫狱讼;监察御史分案尚书六司,纠其过失。今之言事官大率如唐侍御史之职,察官乃监察御史之职。国朝旧制有四推之名,而三院御史皆预领焉。今推鞠狱事独付察官,而近准朝旨又以六曹定夺公事,亦送本察,即于检察职事有嫌。兼言事御史于签书行遣公事全然稀少,欲乞别定条制,以正分守。」诏令〔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御史台本察。
同日,御史黄绛等又言:「事之最难者莫如疑狱,夫以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则非甚疑狱必不至付台再定。若御
史联事之众,非如大理、刑部,必不能胜其责矣。近有旨定夺文字送本曹,如合再定,即送本察。臣愚以谓与夺刑名,事体重大,宜仍旧众官参定,余事则随曹付察,如此则大小繁简,皆得其称,是正疑谳,罕有不当。」其后刑部请诸鞠狱言事御史轮治,其定夺刑名则众官参定,余事随曹付察。从之。
十九日,御史黄绛言:「准六察敕,诸弹奏文字本察官与丞、知杂通签,即旧所领任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