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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六五《职官志》五补。。咸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职州县官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为检法官。自余互见审刑院及见法官门。
《两朝国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讯:原作「计」,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书以上于朝书:《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署」。。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府史承阙三十五人。元丰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左断刑: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从七品;
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评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狱事。绍兴三十一年减(平)[评]事三人。右治狱: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监门二人。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检法使臣一人,都辖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断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会吏部等处改官事;曰宣黄,掌宣单应干断讫命官指挥;曰分簿,掌行分探诸案文字。设司有四:曰表奏议,掌拘(摧)[催]详断案八房断议狱案,兼旬申月奏;曰开拆,掌收接应干投下文字;曰知杂,掌本司诸杂务事;曰法司,掌诸处批下参详文字。又有详断
案八房,专掌定断诸路申奏狱案等。又有库,掌收管架阁文书。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作「三十人」。,贴书六人,楷书十四人。右治狱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断讫公事案后收理追赃等;曰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物、文书;曰检法,掌检断左右推狱案并供检应用条法;曰知杂,掌应干杂物之类。又有开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诸处送下公事及定夺等及:原作「又」,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吏额: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贴书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贴书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书窦仪兼判大理寺事。故事,台省长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如晋朝尚书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若止言寺事,则其属丞、正并可行之。翰林学士窦仪兼判太常寺事,仪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应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给见钱。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给时服。」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点检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实时闻奏。」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旧轮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轮一人押宿。归司勒留官,亦准府史例。」
七月,诏大理寺职掌内日差二人于中书审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断官有周亲已下服者,依令给假,积滞公案。自今如在家者,攒葬讫公参,
闻哀者给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发遣。」五年四月,诏:「南曹会问选人犯过者,委大理寺疾速回报。」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请增置写宣黄吏十七人,从之。
真宗咸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断官每二人连签,如失错,一等科罪。」
八月,诏大理寺详断官以八人为额。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详议,连书奏上,不能执正,多所依违。自今并须尽公结奏。」
六月,诏:「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自今不限在职月日,但本官及三年无遗阙,即引对转官。」
是月,以兵部尚书查陶为秘书少监、判大理寺,代朱搏。初,中书以搏议法不当,请用陶。真宗曰:「比闻陶亦深文。」宰相言:「熟习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鲜。」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应官员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应御史台、开封府案牓速即断奏。以方春,虑淹系也。
八月,诏:「住给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给公用钱二百三十千。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给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钱。」俄又令:「于本寺阁住钱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钱,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断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详断、检法官如供职年满,须替人到,即得出寺。」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详断官每人差剩员一人当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后应系宣黄草检并元案及写录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纸数稍多,抄写未毕,只(今)[令]逐手分纳在本寺断官处收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