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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67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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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闻狱吏多非旧人,只以诸州人吏充,逐时更替,漏泄狱情,极为不便。盖理寺非州县之比,尤在详察。可密令长贰措置,应人吏须久于执役,不得非时更替。」
十月十一日,宰执进呈刑部侍郎周三畏措置大理寺人吏抽差约束、增添请给等事,上因宣谕曰:「断刑评事,须是尽公,人命所系,岂可容心于其间 可令刑部长贰常切觉察闻奏。」
十七年五月二十日,右承议郎、行大理寺丞陈良(韩)[翰]候今任满日再任,从之,仍诏法寺断刑官自今愿再任者听。
二十年八月五日,诏:「大理寺刑狱所在,与景灵宫、太一宫相近,令临安府择空地移置,如法修盖。旧基拨入景灵宫。」监察御史汤允恭言:「今百司一新,独大理狱湫隘非便,望 有司量加修葺。」乃有是命。
九月一日,诏:「起造大理寺,可一就于所移地段内,量行盖造吏院。
自治狱都辖至推司家属,并令就院内居住,严其出入之禁。」从寺丞石邦哲请也。二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内降手诏曰:「廷尉为天下平,而年来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轻重其罪,致民无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为甚。比恐尚尔任情,(函)[亟]罢旧吏。所冀端方之士详核审复,一切以法而不以心,俾无 滥,副朕丁宁之谕。」二十六年十月二日,少卿杨揆请刊手诏,置于本寺,从之。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执政进呈刘嵘、何泾、杨邦弼拟除大理寺官。上曰:「理寺都无出身官,正宜参用士人。」于是嵘除大理正,泾、邦弼除大理寺丞。
九月二十七日,上谕宰臣沈该等曰:「大理寺人命所系,近闻吏人多计嘱受赇,深为不便。旧来京师最是棘寺知法,不敢作过。不知今日请给比京师如何 若禄薄,须量增其数,然后可以责其守法。」盖缘重禄有犯,其罪不轻。该等奏:「今日吏禄比京师曾增添。」上曰:「不然。此间物贵,虽已增俸,未必足用。可更令有司相度量增。」已而户部言:「欲据见请十分为率,量增二分。」从之。
十月一日,大理少卿杨揆奏:「检准一司 ,诸刑名疑虑及情法不称并奏裁事,若重密,仍许上殿。乞自今后,遇本司有重密公事,许依前件条制,上殿陈奏。」从之。
二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六曹寺监正名贴司、大理寺右治狱抽差正名贴司到寺,及补正并及七年,许比换副尉。其应攀引
六曹寺监批换去处依此。」先是及三年比换,至是以为太优,故改之。十月四日,诏:「近累有官员雪诉冤抑,多是元系大理寺勘断。其本寺官观望挟情,已行罢黜,所有旧吏显有妨碍。将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当出职人日下解罢日:原作「目」,据《要录》卷一七八改。,与注授差遣。其已有差遣人,并限十日前去外州县待阙外,有原系大理寺右治狱人吏,已出职而在行在其它官司充役者准此。」从刑部侍郎徐林等请也。
二十九年四月六日,诏:「大理评事贾选等四人未更外任,并与补外。仍自今虽系试中,必须历任,方得除授。」从侍御史朱倬请也。
三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大理寺般押推司请(授)[受]比承勘推司减三分之一,仍展二年,方补副尉。」少卿张运言:「本寺推司系承勘重密公事,所以优支请受,到寺三年,即补副尉。内有般押推司六名,止是抄写文字及赍已勘就案款呈押,难以一例。」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合置检法使臣一员,许本寺踏逐外路州军曾充法司、出职补摄诸州助教名目人充。候到寺满二年,依推法司人吏体例,通理入仕迁补以来至年劳补摄助教及八年以上,与补进武副尉酬赏。」从少卿张运之请也。
五月一日,诏:「刑部进拟案并大理寺右治狱法司(守)[手]分今后遇阙,许刑部并六曹寺监正贴司以上,并大理寺左断刑法司本司贴司以上,各令所属保明无过犯守行止之人,并依三
衙人吏条法,春秋附试。候试到合格人姓名,关送所属收补。内进拟案主事遇阙,将本案试到人依名次递迁。」先是,刑寺胥吏有阙,例是长贰临期差官,量试收补,或抽差填阙。至是臣僚有请,从之。七月十一日,诏:「大理寺官拘催赃罚钱,比附诸州知通拘收无额钱例例:原阙,据《要录》卷一八五补。,每年催到一万贯以上,少卿减一年磨勘,至四年止。干预管库文簿官减半年磨勘,至二年止。不及一万贯,更不推赏。日后措置拘收,并拨纳激赏库,别项桩管。
」先是大理寺赃罚钱准绍兴六年指挥,令每旬赴左藏库送纳,而积年所入无几,率皆失陷。大理少卿张运到任,不〔及〕半年间,拘催赃罚钱二十万缗,于是少卿减四年磨勘,干预管库文簿官减二年磨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