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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67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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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首尾干预官以钱数纽计推赏,因有是命。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大理寺职掌减一年出官。该遇皇帝登宝位也。
孝宗隆兴元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大理寺系刑狱之地,可依今来所置员数。」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八月三日,大理寺状:「依指挥,条具并省吏额。左断刑见管人吏:胥长一名,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贴书六人,楷书一十三人。今乞减胥佐三人,贴书二人,楷书二人,已上共减七人。右治狱见管吏额:前司胥史一名,胥佐并正贴书共十六名。今减胥佐二人,贴书一名。左右推胥史二人,并胥佐、贴书共十八人。今减
贴书二人。已上共减五人。乞候有阙日,依名次补填。」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迁补。二年二月八日,臣僚上言:「廷尉,天下之平,国朝以来,知审刑院、判大理寺各以儒臣为之,所以重其选。逮熙宁中,始定刑法六场格式,仍许进士就试。元丰官制行,而大理之官备,自非更历州县,谙练人情,洞晓法意者,未易居此。窃见方今大理之官,初官试中刑法,多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即除寺丞,继而迁正,迁郎,虽卿少,亦可以循次而进。
问以法意,揆以民事,或未两尽。由是推之,虽试中刑法,必待历任,然后除评事,自评事改秩,再历外任,然后除丞,方为允当。望诏大臣参酌,立为成法,使才格相当,便于除授,庶几隶棘寺者,法意、人情无不通贯,天下之狱举得其平矣。」从之。
闰十一月九日,诏大理评事八员为额八:原作「八八」,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删。。先是,大理评事巩衍等言:「伏见评事之职,检断天下狱案,并系躬自节案,亲书断语,最为劳苦,与其它差遣不同。旧额评事十四员,后来节次减作五员;断刑寺丞旧额六员,又减作两员。虽各竭力尽心,昼夜看详书断,实以官数累减,奏案益多,检断不办。今来冬至诏书之后,在寺合断案状二百余道,切虑有稽违之限。乞行量复员数。」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二日,大理寺申:「今年郊祀大礼,依条合于受誓戒前一月,除假故,减元限之半起首,排日断绝。本寺已申降指挥,将合趁办狱案
于今年十一月内尽行断决了当。今来郊祀大礼,用献岁上辛。缘受誓戒日分在近,兼见在刑寺公案已入住断条限,即难以再行排日断绝。今欲将应见在寺并已断上朝省未得指挥狱案住断。候赦,依条限定断施行。」从之。干道元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法令禁奸,理宜画一。比年以来,旁缘出入,引例为弊,殊失刑政之中。应今后犯罪者,有司并据情理,直引条法定断,更不奏裁。内刑名有疑,令刑部、大理寺看详,指定闻奏,永为常法。仍行下诸路,遵守施行。
其刑部、大理寺引见用例册令封架阁,更不引用。仰刑部遍牒诸州,大字出榜晓谕。」
二年六月十六日,臣僚上言:「近日臣僚奏请,『近年所用法吏,多是一时偶中科目,于法意初非明习,于人情又不通晓。欲乞遇评事有阙,许刑部长贰将铨试断案曾中高等,或曾任外任检法官、州郡刑狱官,申朝廷通行除授。』五月十一日,奉旨依。臣仰惟祖宗立法,垂之万世,试中刑法人方许踏逐入寺,所以公天下之选。以故大理寺左断刑官虽有员阙,不曾试中刑法之人,终莫得而觊也。今若将曾任州郡刑狱官便许申朝廷除授,臣见怙权者或以势得,高资者或以货取,私昵亲党,容受请求,纷纷籍籍,莫之能遏,甚非祖宗立法之意。
」诏五月十一日所降指挥更不施行。
十九日,诏刑部、大理寺:「应有州军按发命官,不曾经所司推勘体究之人,亦
依监司所按命官事体,并免约法施行。」十一月十四日,诏:「大理寺治狱贴书充推司一年,通理正贴书年月日共七年比换。断刑胥长满一年八个月,通入仕及二十五年,许依条解发,更不用下名约理。」从少卿刘敏求请也。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今后狱案到寺,满一百五十张为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为中案,不满二十张为小案。断议限并依绍兴三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指挥三:原作「二」,据本书职官二四之三○改。,(主)[立]定日限。内外路并右治狱,大案断议限三十日,中案断议限二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临安府大案断议限二十五日,中案断议限十二日,小案断议限七日。」以刑部状:「都省白札子,理会断案日限等,送部看详,申尚书省。本部下大理寺看详,据本寺专法,一、寺正领评事、司直为详断司,少卿领寺丞为详议司,卿总之。
一、诸路奏到狱案,满二百张以上为大案,断限三十日;二百张以下为中案